株洲县法院执行乏力 受害人实现权益艰难
我名杨菊林,男,1948年生,现年66岁,务农,株洲县古岳峰镇三旺村人,2011年11月29日下午6时许,邻村张新吾(男,1967年生,现年47岁)驾驶二轮摩托与骑自行车的我相向驶来,因张新吾系酒后驾驶导致两车相撞,我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
株洲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新吾酒驾且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导致我成十级伤残。2012年6月6日,株洲县法院受理我的起诉。2012年7月10日判决:张新吾赔偿杨菊林经济损失……60733.26元,除在医院救治时已支付8000元,还差52733.26元……一审判决后,张新吾未上诉,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2年8月4日,我向法院呈执行申请书,但株洲县法院虽走完了程序,2014年3月间只执行到位1500元;2013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召开关于涉民生案件的电视电话会议后,株洲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反复做工作,要我接受张新吾两万元与其进行和解,要珍惜这次机会,今后可能会拿不到钱。
张新吾完全有能力履行;因为他在古岳峰镇上经营了一家店铺,经销水暖器材、太阳能热水器、灯具、水泵、五金电器等;并且在镇上农贸市场购地自建门面房三间(三层),2012年上半年开支数万元对住房进行装饰。
为何张新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呢?可能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消损了法院的执行力度,使法院的执行乏力而成了走程序的花架子……
法院有关领导曾找我儿子回访时表示,叫我们放心,执行一定使我满意。
大约10月份。我儿子催案时,法院领导又作说明:法院干警对执行工作努力了,也采取过拘留、搜查措施,他妻子咬执行人员也拘留过,我们还会尽力而为……
可是我代理人去法院催案、复印材料时,法院告知,我申请的执行案中止了,我方没有收到中止裁定书。我不解,法院怎么这样对待受害人?怎么是这样执法?
我认为张新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难道他就不怕法院以《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他绳之以法吗?张新吾在镇上开店、建房,说明他是有履行能力的人;近日,他托人将我儿子约到渌口,传话口气十分强硬:二万元了结,多一角钱也没有……在此之前张新吾也曾多次来人找我要二万元了结.
这也说明张新吾有能力履行,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过是有恃无恐而已。
我不明白的是:我年老体残,强者欺凌,不足为奇;抗法不执行岂不是胆大妄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相信株洲县法院会在“司法为民”的旗帜下,在破解“执行难”中作出新的贡献……
杨菊林
电话号码:15873365629
相信株洲县法院会在“司法为民”的旗帜下,在破解“执行难”中作出新的贡献……
2015-01-16 00:1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