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强行拆除我们家的房屋,同一事情,株洲市规划局先后五次由芦淞区拆违大队强行送达所谓“告知书”。其中有三次直接送达。
去年1月24日上午,在市规划局三楼会议室我们对1月15日的株规罚字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1月25日市规划局法规信访科提出听证建议称:“我局核实认为芦淞区拆违大队所下达的株规罚字[2013](00005)号《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调查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撤回株规罚字[2013](00005)号《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满以为从此太平无事。不料株规罚[2014]第00011号《决定书》,于今年1月18日下午(恰逢周六休息日)在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对我们采取野蛮断水强拆威胁,事发5个月又10天,投诉半个多月后,将我们被断的水刚接通时,即刻“公证送达”。
不得已,我们于3月15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6月16日省住建厅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又谁能料到,调查了四个月又十一天,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的处理,其文字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行政处罚”变成了“责令拆除”。最终目的不就是要将合法的房屋列入违法强行拆除?!内容大同小异,何必费尽心机,硬要将我们俩位老人苦苦折磨?!看来,只要我们人不死,房不拆,地不腾,“强拆的‘告知’”还会不断,我们当拭目以待!
几次“告知”都强调我们的“违法事实”是“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在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白果小区北侧,自家壹栋有贰层私宅旁扩建及在第三层加建砖混结构共计126.36平方米的建筑物”。
首先,我们没有“擅自”,更没有“违法”。我们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就购买了这里的土地房屋。80年代初,龙泉居委会在我们房前及右侧兴建预制场。为支持居委会兴办企业,我们让出了屋前的厕所、杂屋(约80多平米)及大片池塘边的菜地,近100平米。经与居委会协商,居委会除了给楼梯下隔一小厕所,后面搭一小披间,还同意我们在围墙内搭内厕所、厨房等,并加高房顶隔热层,以补偿我们对居委会工作支持所造成的损失。后来预制场停产转向,要我们改进出道路,双方又达到了改道协议。这一切都是历史自然形成,怎么叫擅自呢?!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现在有法律支持,保护,当年并无法律禁止的行为,难道不可为吗?
《物权法》中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我们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附属设施”,不仅现在的法规是允许的,当时也是约定俗成,法无禁止的,怎么就“擅自”违法了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层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告知书》指斥我们“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可能是我们的孤陋寡闻,怎么也找不到这个“管理条例”,只看到1984年版1月5日起施行的没有“管理”的“条例”。其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和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书面控制标高、建设密度、建设层次、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请问现在主张将这里拆违的某些政府官员,当时我们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哪里?你们看到在我们这里有哪一户人家“当时”建房子需要办理如此繁琐的“法律”手续,尤其是搭个厕所、厨房、加高一下楼顶隔热层。“当时”你们的家里或者你的亲戚朋友家里,你的熟人圈里都是这样办的吗?当时我们这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吗?请拿出“当时”我们这里的城市规划看看。
据我们所知,“当时”的《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令废止,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被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废止。现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告知书是否引用法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这里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法,我们搭建的房屋附属设施早已大都完成,之前,谁也不知道要到哪里取得搭建厨房、厕所、杂屋、增高隔热层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我们相信“当时”也没有一个人会预知二十几年以后还会遭遇洪水猛兽般强征强拆的威胁,谁有这个先见之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们本来就是合法行为,在二十多年后还要被“责令限期拆除”被强行定性的“违法建筑”,这本身就是少数政府官员违法执法、执法违法的行为。
《告知书》将原打印的“现依据”三个字划掉,用笔改写成“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湖南省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我们的所谓“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十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规划许可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令人不可理喻的是,当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实施的影响,为什么一定要等到今天“安置房”不建了,“檀香山”要开发,再来实施祸国殃民的强征强拆的威胁处罚呢?这是当时政府官员的不作为呢?还是现时政府官员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呢?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呢?
我们认为,既然讲依法办事,在这里就必须懂得“法不溯及既往”这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我们都明白,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其指引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也就是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当时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如《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1年12月29日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计生政策、法规出台之前多生了子女就违犯了《计生法》,就一定要处罚吗?甚至要将多生的小孩强行杀死吗?显然不能处罚,更不能杀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这是常识。然而在我们这里却存在着相反的做法,逼迫我们本应得到法律保护的老弱者莫名奇妙地要为自己未知的义务承担责任。显然这一纸“责令”是错误的引用法律。法无溯及力,不仅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这样才能限制行政权力的野蛮扩张和滥用,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我们老百姓期待的信赖利益。不然的话,我们就无法预测自己和他人的确定后果,在胡作非为,朝令夕改,贪赃枉法的当权者面前,我们只能任人宰割。这也是我们应当懂得的法律常识。
我们在前年1月24日的听证会上就指出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就有已经签字的人家,有几家没有证外的房屋搭建?有哪家哪户申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还是在征拆之前抢搭抢建的建筑物,都已按证内面积计算补偿。为什么人家的合法,我们的就不合法呢?政府一边在征拆,一边又允许搭建,就在征收地块旁边和附近,建起了四、五栋房子,人称征拆搭建乱象一条街。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城乡规划法》吗?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吗?如果有,请公开拿出来看看,如果没有,又是谁通过什么途径搞出来的违法工程?一年多了,“征拆乱象一条街”依然充满生机。难道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官员不要对此负责吗?相比之下,我们的合法建设,要遭强拆的威胁。这是不是少数官员在奉行乱国害民的选择性执法的不作为、乱作为呢?应不应该追究责任呢?!
在那个会上,我们还讲过,我们感到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少数官员简直是发疯似地违规违法,包括肆意践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宪法》、《物权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公权力对我们老百姓大施淫威,逼迫我们就范。
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了伊索寓言:狼和小羊的故事。
狼来到小溪边,看见小羊正在喝水,狼很想吃小羊,便故意找碴儿说:“你把我的水弄脏了,害得我不能喝,你安的什么心?”
小羊吃了一惊,温和地说:“我怎么会把您喝的水弄脏呢?您站在上游,我在下游,水是从您那儿流到我这儿来的,不是从我这儿流到您那儿去的。”
狼气冲冲地说:“就算这样吧,你反正是个坏家伙!我听说,去年你在背后还说我的坏话!”
可怜的小羊喊道:“啊,亲爱的狼先生,那是不会有的事,去年我还没有出世呐!”
狼不想再争辩了,龇着牙,逼近小羊,大声吼道:“你这个小坏蛋!说我坏话的不是你,就是你爸爸,反正都一样!”说着就直往小羊身上扑去。
这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寓言家伊索所编的故事,借助动物表达了强权邪恶,欺压弱小的隐含哲理寓言,揭露统治者强权者穷凶极恶,欺压百姓的丑恶嘴脸。
当今少数贪官污吏,为了实现自己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不惜千方百计找借口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故事告诉我们,在弱肉强食的环境下,讲道理讲正义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力才能生存。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些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在我们这里的征拆中都有明显体现。现在就是要依法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治权治官,惩治腐败,让我们普通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阳光,让我们退休老人都能有尊严地安享晚年。从此再也没有违法野蛮强征强拆的“责令”、“通知”、“告知”向我们“送达”,黑夜、路上、家里再也没有威胁、诱骗我们“签字”的男女,再也没有因征拆引来的恐吓电话,再也不被冤枉地告上法庭并要接受被强拆的荒谬裁定……这样我们就可以吃安心饭,睡乐心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决定》要我们“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我们对依法治国充满了期盼,充满了信心,充满了力量。
我们知道感恩。近五年多来,在强征暴拆的黑风恶雨煎熬中,如果没有从中央到省、市、地方一些真心为民的政府官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我们依法维权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我们不仅房屋早被强拆,甚至性命也没有了。今天我们要感恩市规划局再一次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可以陈述和申辩的平台,又给了我们一次可以讲话的机会,在这里,我们真诚感恩每一位帮助过我们的人,使我们感受善良,同时,我们也感恩伤害过我们的人,让我们学会坚强。
少数政府官员违法强征强拆的行为还在继续,我们依法维权的决心和行动还在路上,只要一天见不到公平和正义的阳光,我们老俩口就会把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刻在自己的心上,用心维护我们应有的尊严。
董伐柯
易细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向老革命致敬!每位执法者都要自省;权力是公权,不能为私器!
此案正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虽然此案非因法定事由(在建违章建筑)和法定原则(不溯及以往)和法定程序(一事不二罚)启动,法定依据也是参照来的,我们仍相信法律,因为这是唯一可靠的,期盼拆违大队依法用事实与法律说服百姓。
拆违大队“领导“无视合理诉求,上级复议决定,“依法“任何部门,组织,企业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行事,否则就很危险,甚至危及党和政府的权威与诚信!
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理当禁止,少数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知法违法,要追责!
2014-11-10 13:1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