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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交警办案不力,咬定被撞死的老人为跌倒致死

2018-8-3 4:17:28发布35次查看
湘潭交警办案不力,居然一口咬定被撞死的老人是自己摔死(后续)
尊敬的中央和湖南省各位领导、全国各级纪委领导、湖南省及至中央各级公检法司多部门领导、各新闻媒体:
你们好!本人沈志奇是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黄龙村和平组村民,现就老父亲沈德高于2015年12月14日凌晨5时56分左右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头部受以重伤(四脑室积血、后脑勺骨骨折),经一个多月时间治疗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本人在长达八个月的案件侦破过程中被湘潭市执法部门少数几人欺骗,硬将一起铁证如山的刑事案件定性为一起简单的单方面自行跌倒致死意外事故,由死者承担全部责任,企图将涉案疑车和基层办案交警及主管领导的罪责给推卸得一干二净。现特向全社会各界紧急求助,以求公平正义。本人事实依据如下:
1.湘潭市雨湖大队五中队交警接警后不久已掌握疑车信息,并与之达成肮脏交易
本人及家属事发后两天12月16日(老父亲抢救暂时脱离危险)第一次去五中队提供查案线索,有证人证实6点04分左右有大货车停在事发点,五中队急说情人鉴定了认为自行车所载菜筐严重变形是自行车自行跌倒所致,所谓的鉴定意见是在此后15天的12月31日给出,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当时对此提出异议并勉强答应查找此大货车,当天本人即向五中队提供事发点以南560米处监控资料。
2.本人找到第二个证人于12月21日向五中队反映情况,证人证实事发前几秒钟与老人会车见到老父在正常骑行。事发时听到响声并回头观望见到疑车停车,此证言本人已录音为证,而五中队故意挑剔说这只能证明汽车踩了刹车不能证明汽车停了车。本人向五中队请求复制五中队门口能拍到事发点(五中队正前方620米处)的监控视频资料,五中队负责此案的交警符晟管理视频称按规定受害方不能复制,但可以查看,要等案件侦结后将所有资料一并交给当事人。因本人不知此规定是否合理,于是只能在符晟办公室查看此视频并用纸张记录。本人依据在五中队所记录的监控资料数据,事发点南560米监控资料数据及第二个证人证言反复演算,结果于12月23日早及24日早查到有重大疑点的面包车并于24日向五中队队长刘定辉反映,刘定辉竟斥责本人胡乱猜测,误导交警办案,称本人所提供监控资料无法打开查看,但此时已过此监控保存期限,他要求用本人弟弟沈永钢的手提电脑及拷贝资料查看企图将本人所保存的位移监控资料全部销毁,但未得逞(此段有录音为证)。
3.12月25日本人向符晟反映疑车情况并出示所拍疑车明显碰撞痕迹与自行车菜筐变形部位基本吻合,并从五中队电脑上查到该疑车车主无驾驶证件,保险在事发时已过期,但五中队在此后一直在推诿。
在本人未外出打工时间段不传唤疑车堵在本人外出打工时间段传唤疑车,且仅做笔录而不对疑车进行查验。此笔录为从始至终疑车唯一笔录。
对本人合理要求一直推诿,要求排查杨梅村的面包车时推诿称早上有走亲访友的,且道路四通八达无法查找;要求排查事发时距事发点不足100米处目睹事发全过程并与疑车、倒地老人三者处于道路同一横切面会车的骑电动车的女人时,推诿说汽车都看不到牌照,电动车没有牌照更找不到;要求查找与大货车司机一同帮扶自行车的女人时推诿称找不到,此女子在专案组介入进行正规调查中依据五中队监控视频轻易找到,但她一直坚称毫不知情。
由五中队送达的锦程鉴定意见书竟避重就轻只对未损坏的自行车做片面描述而对破损变形严重的菜筐一笔带过,对菜筐后方三夹板上所遗留的清晰小型车轮胎碾压痕视而不见,未附任何菜筐图片,无手工签名、无加盖公章,可视为无任何法律效应的废纸一张。
经本人申请市刑科所于2016年1月5日做正规系统碰撞痕迹比对鉴定(本人目睹全过程),在2016年1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只出具菜筐变形复核与其他车辆碰撞后形成,但并未出具疑车比对鉴定意见。不知是否五中队从中胁迫刑科所不出具还是刑科所已出具但被五中队截留。
2016年1月5日雨湖大队成立专案组从各处抽调精英尽职尽责的进行正规系统的调查(本人多次参与配合并于专案组人员相处融洽,以诚相待),根本无任何证据能排除疑车的犯案嫌疑。在此期间专案组请来潭州司鉴所、刑科所、胡姓老专家进行三次痕迹比对,不知来自何方阻力,均只能口头上排除而不敢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书。最重要的原因是五中队移交监控给专案组是在事发后50多天,所移交的监控资料是经过五中队反复筛选,除受害者家属已掌握细节而不得不移交的监控外其余所有监控资料都不能进行有效链接,五中队以北也就是疑车逃逸方向与本人所提出质疑车辆每天早晨必由之路线仅提供13个探头中的七亩丘南向70分钟、农生银行南向50分钟、锰矿汽车站北向及鹤龄派出所北向有路灯两处各一分钟(时间段为6点28分至6点29分)。就因五中队所移交的是残缺不全的监控,导致专案组绞尽脑汁也无法正规系统的调查清楚事发前后经过事发点的几辆小轿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车辆及人员信息。加之五中队在专案组正规系统调查期间多次在关键监控设备上做手脚,处处阻拦办案。因五中队罪行严重并非个案,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雨湖大队、市中队领导为逃避责任竟将专案组解散,故意安排专案组组长尽量回避本人。当本人将案情向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反映,当省公安厅限定湘潭市交警部门两个月内必须给出明确答复,雨湖大队竟巧立名目委托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做所谓“事故形态鉴定”,仅提供不完整的残缺的.片面的鉴定材料用错误的方法进行鉴定,出具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的荒谬鉴定意见,妄想用湖南最权威的鉴定机构的名号压制本人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力。但殊不知本人虽身为普通老百姓弱势群体但并非弱智,本人从案发至今一直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绝不授人以触犯法律之柄。本人宅心仁厚,只希望在湘潭市范围内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并不想往脸面上抹黑。湘潭市交警部门却误以为本人掌握证据不足,没有底气且软弱可欺。
本人在3月28日起多次去省城长沙了解上访程序并向律师咨询法律知识,于4月25 日申请将调查报告呈交省公安厅,于4月29 日与律师谈好委托方案,于5月1日劳动节后向公安厅问询案件受理情况(公安厅答复:已交由湘潭市查办,两个月内会有明确答复),下午去省交警总队呈送材料,其答复会交由交警部门纪委查办。在湖大出具荒唐鉴定意见书后雨湖大队安排从未参与此案调查的不知内情的工作人员与本人交接材料。本人多次找雨湖大队领导据理力争,但他们只是一昧推诿称我不懂法只会钻牛角尖。于是我在7月2日聘请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介入后公开物证时,却被告知证人证言只能看不能拍照保存、视频资料也只能看不能复制带走。本人在查看证人证言后发现,本人已掌握铁证唯一要求交警排查疑车,仅2015年12月28日一份笔录,再无任何鉴定书、照片、笔录提供,对疑车不做任何疑点排除,律师当时就提出质疑。另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于7月4日就已出具,却7月7日才通知本人。7月14日本人及代理律师在雨湖大队签收责任认定书,遂向雨湖大队要求放行自行车及菜筐等全部物件。雨湖大队只放行自行车及菜筐等一部分物件,而最关键的物证(后方三夹板严重破损碎裂,只能关键部位有小型车轮胎碾压痕迹)却拒不放行,称其要由专案组保存。律师当即对此提出抗议,但遭反对。
律师在受到责任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支队申请复核并已受理。
本人委托律师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 2016年7月28日15时24分41秒。
湖南经视记者在红网发现此贴后联系本人,在7月29日于本人家中拍摄自行车及严重变形得菜筐(但关键物证被扣押在雨湖大队而未拍到),然后去案发现场及五中队拍摄,下午去雨湖大队拍摄,但其领导全部回避,直到支队来人才与记者见面并告知复核结论为维持原认定。
湘潭市支队复核结论并未书面告知作为当事人的本人,仅提供给本人代理律师复核结论,提到依据却是与疑车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五中队视频中大货车扶人前没有此人经过迹象,而对支持死者方观点的人证物证一笔带过。本人关于此案调查过程中所提出的所有疑点不做任何解释,只是一昧的千方百计的捂盖子。但纸总是包不住火的,本人父亲的死亡案件办案过程与2014年7月15日湘潭县潭家山观音庙庙会地段发生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及320国道七里铺路段5年前发生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均如出一辙,都是哄骗受害方先将死者安葬然后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推诿拖延导致此等草菅人命的案子愈演愈烈。本人此案严重到了极点,未拿到一分钱治疗费和安葬费,在本人历经八个月查找掌握了大量铁证的情况下依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睁眼说瞎话,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疑问不作任何解答,并作出“在本次道路事故中,沈德高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荒谬责任结果认定。在全中国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形势下,这些竟然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果不彻底严查,又何谈全民共建法制健全、国富民强、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
现特借红网平台向全社会各界求助,以求公平正义!
自己摔死也交通事故致死还是很容易区别的吧
2016-08-31 2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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