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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级法院为何把“行政赔偿”擅自改变案由

2018-8-3 3:03:36发布38次查看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
  城步县检察院传唤证人彭毅问话,尸体却在山坡上发现致彭毅死亡原因不明。 上诉人起诉城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由被上诉人城步县公安局和城步县检察院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一案,被城步县法院驳回,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收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0日发出的传唤问话的传票。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擅自改变上诉人诉讼请求案由违反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由规定通知。
行政案件审理,案由确定,法官就象医生给病人确定疾病名称一样,给审理的行政案件确定一个名称作为争议的焦点,
某病人患的是心脏病,如果医生确诊当作肺结核治疗,不但延误治疗,还会造成病人死亡。
法官如果把上诉人行政赔偿案由,改变为其他和医生一样把心脏病,当作肺结核治疗,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案由规定通知,(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虽然案由是由法官来确定,上诉人起诉案由是,城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是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包庇被告和城步县检察院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违反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由规定通知,把城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政赔偿案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案由,擅自改变了上诉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的诉讼请求,擅自改变了整个案子性质为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的案由。与上诉人请求事项完全不相符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擅自改变案由,剥夺了上诉人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擅自改变了上诉人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 案由体现了司法不公,不知邵阳市中级法院处于什么目的,要把行政赔偿案由改变为其他。
上诉人肖月玉、彭洪益、彭国良、彭胜兰、彭子卿对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立案时暂定案由为“其他”。经审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的规定,将本案案由在(2018)湘05行终15号行政裁定中确定为“上诉人肖月玉、彭洪益、彭国良、彭胜兰、彭子卿因诉被上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5日
2018-01-16 1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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