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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塔区公安干警在处理《朱莹故意伤害案》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2018-8-2 12:02:22发布45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刘爱华,我因遭到他人暴力殴打致残,而公安机关个别人员,无视有关法律法规,不作为,乱作为,千方百计包庇犯罪嫌疑人,致使我不得不带泪向领导哭诉控告。
控告书
控告人:刘爱华,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511196801260***,居住于邵阳市北塔区原内衣厂宿舍。
被控告人:李林志(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副局长),黄剑平(状元洲派出所所长)和马晓锋(状元洲派出所民警)。
控告请求: 一、请求对李林志,黄剑平和马晓锋在办理朱莹故意伤害一案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彻查,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请求促北塔区分局对朱莹予以收押,并对朱光明故意伤害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4日凌晨,我因两天前与刘胜云的几句口角,在自己家遭到刘胜云的丈夫朱光明、女儿朱莹暴力殴打,并在我跑回卧室后,朱光明、朱莹强行将门踢烂,冲进卧室疯狂的用脚踢、踩我的头部、胸部和腿部,一直打到我完全不能动弹。我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朱莹的丈夫李四明当着警察的面直接将我右眼眶打肿,并伙同其叫来的男子要再次殴打我。 我因伤情过重在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8天,经诊断我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撕裂、闭合性脑外伤、左侧腓距韧带撕裂等多处损伤。后经鉴定我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认为公安机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正当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马晓锋未及时调查取证,客观上为行凶者朱莹及朱光明串供提供了条件,实属严重失职。 案发当晚,在警力充分,行凶者朱莹、朱光明均未离开犯罪现场且社区领导多次要求将双方都带到派出所问话的情况下,办案民警马晓峰却仅将伤情严重的我带至派出所,但未对朱莹、朱光明采取任何措施或进行询问。事发后第三天才对朱莹询问,第五天才对朱光明进行询问,1月9日左右才去勘察现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已违法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有包庇朱莹及其父亲朱光明的嫌疑,客观上给其二人串供提供了条件。故此,应当依法追究马晓锋的失职之责。
二、马晓锋未对朱光明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系故意遗漏同案犯,实属渎职。 根据社区领导在现场所见及我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均能证实当晚殴打我的系朱莹、朱光明二人,朱莹、朱光明二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殴打我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案发当晚,朱光明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逃避,但公安机关未对朱光明的伤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也未立案侦查,有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马晓锋有明显的渎职行为。
三、李林志违法批准朱莹的取保候审申请,明显偏袒朱莹,属滥用职权。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朱莹、朱光明及李四明等人先行拘留,但公安机关却未采取强制措施,亦未进行问话。我的轻伤二级鉴定报告出来后,我多次要求派出所对朱莹、朱光明等予以刑事拘留,但派出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其后却告知我朱莹已经被取保候审,该行为明显偏袒朱莹。朱莹系暴力犯罪且态度嚣张、拒不认罪,至今也未赔偿我分文医药费,更未得到我的谅解,朱莹完全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李林志违法对朱莹予以取保候审,明显是乱作为,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办案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使犯罪嫌疑人能够逃避法律制裁。黄剑平身为派出所长,未对马晓峰等人办案起到监督、指导作用,反而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或马晓峰的违纪违法行为就是黄剑平指使的,因此其应对马晓锋的失职、渎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至今日已9月有余,犯罪嫌疑人朱莹、朱光明分文未赔,一天也未被关押,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两次将案卷发回状元州派出所补充侦查,状元州派出所均没有补充新证据。检察机关于2017年9月17日做出不诉撤案处理。
在“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民警马晓峰、黄剑平、李林志仍藐视有关法律法规,不作为、乱作为包庇犯罪嫌疑人,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我本人恳请领导:对马晓峰、黄剑平、李林志三民警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严惩;责令公安机关对殴打我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收押,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本人公道,还社会正义。
控告人:刘爱华 代理人:李湘平  2017年7月20日

接到刘爱华信访投诉后,北塔公安分局纪委立即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办案民警马晓峰、状元洲派出所所长黄剑平、北塔分局副局长李林志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相识,无利害关系。
二、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三、对朱莹的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滥用职权问题。
四、该案已移送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我局将依法处理到位。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2017年8月24日
警察叔叔!莫欺负我书读的少,这个帖子云山雾罩说了一大通,真正的意思是说,我们公安机关办了一案子,案情是糊涂的,结论的糊涂的,处理方式是糊涂的,很简单的一入室伤害他人至轻伤案件,居然办成证据不足,我文化少,就三问;1.轻伤是真的么?2.轻伤是当晚涉案嫌疑人造成的么?3.轻伤是控告人自残的么?-------这三个问题没有弄清楚,就糊涂结案?佩服佩服,,,还好不是人命案,人命案也这样办案的话,所有的杀人犯都会笑醒来。记住!寻找证据是公安神圣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所谓证据不足,要么,办案水平有问题,要么,人品有问题!----鉴定完毕!
 收到北塔公安分局纪委的回复,我个人提出几点不同意见:
  北塔区公安分局纪委调查北塔公安分局副局长,身份是否合法、合规。你们调查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目的是为查事实真相,还是帮她打圆场或为单位挽回些面子。就是同系统上级纪委都可能要避“护短嫌疑”,更何况你们还是平级,工作人员还属于她下级。如此调查结果可以让人信服么?
  就公安机关描述与我方认为相差甚大,且又能混淆视听的几点,我着重表述一下:
  1、“朱宝遂冲到刘爱华家中讨说法,并与刘爱华发生争执扭打起来,朱光明随后赶到刘爱华家中劝架,争吵中刘爱华端起厨房门口正在烧热水的锅将水泼向朱莹,热水烫伤了朱莹的脸部、胸部,朱莹抓伤了刘爱华脸部、胸口,刘爱华不慎摔倒在地,倒地期间后脑勺磕在床沿上,随后朱光明将朱莹拉走,朱莹拨打110报警。‘’
  实际情况:
  朱莹冲到刘爱华家中,说了几句说动手打人,双方扭打在一起,其父朱光明上去帮忙,几拳把刘爱华打退到厨房门口,刘爱华随手抓起装有准备洗脚热水的铝桶甩向拿着木撮斗砸过来的朱莹。热水淋了朱莹一身,朱莹痛得大叫,并退回四、五楼中间位置,给其老公朱光明打电话。刘爱华退回卧室并紧锁房门。朱莹打完电话后,就和其父朱光明踹刘爱华卧室的门,刘爱华在卧室顶住门,门被踹开后,门的插梢都被踹落,刘爱华被踹倒在地,后脑勺碰到床沿,瞬间失去反抗能力。朱莹、朱光明趁机踢踩刘爱华,头部、脑部、脚部,直到刘爱华完全不能动弹,朱莹、朱光明打到自己没有力气了才扬长而去。在他们走后,刘爱华在地上缓了好一会儿,才打电话告诉家人、朋友,并报警,两次报警的时间分别是0点30分和0点49分。
  2、“并将当事人刘爱华带至派出所调查(另一方朱莹因被热水烫伤,由其陪同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理,所以未带至派出所)。”
  实际情况:刘爱华当时能明确指认欧打她的人系朱莹、朱光明。李四明用车将朱莹带至医院进行紧急处理,其父朱光明躲在家里不肯跟民警回派出所调查。后社区领导张理,明确提出将朱光明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但派出所民警却以他们会处理,不需要社区干部操心为由拒绝带朱光明到派出所调查取证。
  3、“因为案发时是深夜,现场除三名当事人外,没有其他群众在场,三人对刘爱华轻伤形成证据不一致。且朱莹对刘爱华轻伤表示异议。”
  实际情况:有楼上楼下人看到,派出所没有固定目击证人。目击者也向刘爱华表示过只要人来调查,愿意做证。刘爱华弟李湘平在北塔区公安分局信访时,把愿意做证人的名字告诉给李林志副局长,之后那位愿意做证的目击者就再也不愿意做证了。再者,目击者均为弱势群体,他们都害怕朱莹一家报复。朱莹对刘爱华轻伤有异议,我方也从未收到要求重新做轻伤鉴定的通知。
  4、“办案民警考虑到朱莹的烫伤情况,遂没有将朱莹和朱光明带回派出所调查,而是待朱莹稍恢复反对其和朱光明进行询问。”
  实际情况:刘爱华当时遍体鳞伤,头部有可能致命的两个大包(闭合性脑外伤),语无论次,短暂失忆,却在派出所做笔录。朱光明毫发无伤躲在家里不愿出来,而没有被做笔录,朱莹热水烫伤紧急处置也不需三天。现场勘察也不要两个月。
  5、“且无证据证明朱莹和朱光明串供。”
  实际情况:朱莹、朱光明笔录惊人相似,前后相印证,就像背书一样的,不是串供,又何来这么巧合。
  6、“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除刘爱华的指控外,无其他材料证明朱光明参与刘爱华实施了殴打,且刘爱华在 收到北塔公安分局的回复,我个人提出几点不同意见:
  就公安机关描述与实际情况相差甚大,且又能混淆视听,有护短嫌疑,让人难以信服,我着重表述一下:
  1、“朱宝遂冲到刘爱华家中讨说法,并与刘爱华发生争执扭打起来,朱光明随后赶到刘爱华家中劝架,争吵中刘爱华端起厨房门口正在烧热水的锅将水泼向朱莹,热水烫伤了朱莹的脸部、胸部,朱莹抓伤了刘爱华脸部、胸口,刘爱华不慎摔倒在地,倒地期间后脑勺磕在床沿上,随后朱光明将朱莹拉走,朱莹拨打110报警。‘’
  实际情况:
  朱莹冲到刘爱华家中,说了几句说动手打人,双方扭打在一起,其父朱光明上去帮忙,几拳把刘爱华打退到厨房门口,刘爱华随手抓起装有准备洗脚热水的铝桶甩向拿着木撮斗砸过来的朱莹。热水淋了朱莹一身,朱莹痛得大叫,并退回四、五楼中间位置,给其老公朱光明打电话。刘爱华退回卧室并紧锁房门。朱莹打完电话后,就和其父朱光明踹刘爱华卧室的门,刘爱华在卧室顶住门,门被踹开后,门的插梢都被踹落,刘爱华被踹倒在地,后脑勺碰到床沿,瞬间失去反抗能力。朱莹、朱光明趁机踢踩刘爱华,头部、脑部、脚部,直到刘爱华完全不能动弹,朱莹、朱光明打到自己没有力气了才扬长而去。在他们走后,刘爱华在地上缓了好一会儿,才打电话告诉家人、朋友,并报警,两次报警的时间分别是0点30分和0点49分。
  2、“并将当事人刘爱华带至派出所调查(另一方朱莹因被热水烫伤,由其陪同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理,所以未带至派出所)。”
  实际情况:刘爱华当时能明确指认欧打她的人系朱莹、朱光明。李四明用车将朱莹带至医院进行紧急处理,其父朱光明躲在家里不肯跟民警回派出所调查。后社区领导张理,明确提出将朱光明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但派出所民警却以他们会处理,不需要社区干部操心为由拒绝带朱光明到派出所调查取证。
  3、“因为案发时是深夜,现场除三名当事人外,没有其他群众在场,三人对刘爱华轻伤形成证据不一致。且朱莹对刘爱华轻伤表示异议。”
  实际情况:有楼上楼下人看到,派出所没有固定目击证人。目击者也向刘爱华表示过只要人来调查,愿意做证。刘爱华弟李湘平在北塔区公安分局信访时,把愿意做证人的名字告诉给李林志副局长,之后那位愿意做证的目击者就再也不愿意做证了。再者,目击者均为弱势群体,他们都害怕朱莹一家报复。朱莹对刘爱华轻伤有异议,我方也从未收到要求重新做轻伤鉴定的通知。
  4、“办案民警考虑到朱莹的烫伤情况,遂没有将朱莹和朱光明带回派出所调查,而是待朱莹稍恢复反对其和朱光明进行询问。”
  实际情况:刘爱华当时遍体鳞伤,头部有可能致命的两个大包(闭合性脑外伤),语无论次,短暂失忆,却在派出所做笔录。朱光明毫发无伤躲在家里不愿出来,而没有被做笔录,朱莹热水烫伤紧急处置也不需三天。现场勘察也不要两个月。
  5、“且无证据证明朱莹和朱光明串供。”
  实际情况:朱莹、朱光明笔录惊人相似,前后相印证,就像背书一样的,不是串供,又何来这么巧合。
  6、“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除刘爱华的指控外,无其他材料证明朱光明参与刘爱华实施了殴打,且刘爱华在北塔公安分局:关于《北塔区公安干警在处理“朱莹故意伤害案”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回复说明已收阅,心中仍
有疑惑:
1.北塔区公安分局纪委可以调查北塔分局副局长么?
2“办案民警马晓峰、状元洲派出所所长黄剑平、北塔分局副局长李林志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相识,无利害关系。”在朱莹被取保候审的复《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省长信箱回复》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在省长信箱的回复已收阅,心中愤怒且震惊。
1、一件深夜入夜入室伤害案办成邻里纠纷,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不诉处理”,取证是公安机关的神圣权力和义务。刘爱华挨打警察即介入处置,医治鉴定为“轻伤”,结果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相信北塔分局民警办案水品如此低下,弱智到这种程度。如果办案水平没问题,那只有一种解释:“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朱莹被“取保候审”的
序号 日期 办理单位 办理状态
1 2017-08-21 08:40:39 省长信箱 办理完毕
信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单位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
答复意见 (1)信访人投诉办案民警未及时调查取证,为朱莹和朱光明串供提供条件的问题。案发当天民警到达后,朱莹在刘爱华楼下哭泣,民警先上楼找到刘了解情况,随后呼叫增援警力,一队民警将刘爱华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另一队民警赶到时,发现朱光明已带着朱莹去医院治疗,民警立即去医院找朱莹,拍摄了朱莹的伤情照片,朱莹的主治医生开具了朱莹的伤情初步诊断证明(开水烫伤5%,需住院治疗)。所以民警没有当场将朱莹和朱光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待朱莹稍恢复便对其和朱光明进行了询问,对朱莹和朱光明的询问在法定调查期限内进行,且无证据证明朱莹和朱光明串供(2)信访人要求追究朱光明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除刘爱华的指控外,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朱光明参与对刘爱华实施殴打,刘爱华在第一次询问时并未提出腿部受伤,也未提出朱莹朱光明有殴打其腿部的行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作出后刘爱华在派出所第二次接受询问时才提出朱莹、朱光明两人踩其腿部。因证据不足,目前未追究朱光明刑事责任(3)信访人认为对朱莹取保候审,是分局副局长李林志明显偏袒朱莹、属滥用职权的问题。经审查,对朱莹的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17-08-19 11: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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