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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国营东山峰农场报复病残女职工,致其至今老无所养

2018-8-2 9:19:02发布85次查看
上级党政、纪委、劳社部门、妇联领导:
(一)申诉人:1、田翠英,女,土家族,国家职工。1950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427195010******。住湖南石门县国营东山峰农场一分场张家湾队,即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
2、吴春梅,女,土家族,国家职工。1943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4271943122*****。住湖南石门县国营东山峰农场一分场建材厂,即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
一、请求事项:
敦促国营东山峰农场领导,依法落实申诉人享有的国家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二、事实与理由:
1972年2月,新组建的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面向全国招工。田翠英、吴春梅,经时任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政治处招工办主任赵秀山签发接受证,田翠英于1973年2月,从石门县南镇公社南镇大队,转户口粮食关系到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上册,分配到一分场石灰场上班(注:后分为建材厂和张家湾队)。吴春梅于1972年4月,从常德县丹洲公社长湖大队转户口粮食关系到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上册,分配到一分场石灰场上班(注:后分为建材厂和张家湾队)。
田翠英、吴春梅属按国家规定合法招工,有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建场首任党委书记张尧阶;负责招工的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党委副书记卞德美,国营东山峰农场政治处招工办主任赵秀山,以及在国营东山峰农场一分场石灰场(注:后分为建材厂和张家湾队)时任党支部书记陈孝福,和一起参加上班的国家职工张世贵等人的证明;还有一起参加上班下放知青彭建顺的证明。并有国营东山峰农场到1980年发放工资花名册。特别是发放工资花名册上,十分准确标明了参加工作年月。且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兼国营东山峰农场社保站负责人,在发放工资花名册上签字认定:田翠英、吴春梅在1979年还在有毒工种钒矿上班。东山峰管理区即石门县国营东山峰农场关于“东信复函[2009]第14号”,也承认田翠英、吴春梅,1980年在东山峰农场一分场参加劳动领取劳动工资属实。依据上述事实,田翠英、吴春梅依法享有的国家职工身份,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可否认的。
同时,依照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1972年至1980年,田翠英、吴春梅在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上班已长达7-8年,直到1980年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同时,依照1995年8月国家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证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依照上述国家法律和文件规定,可以认定田翠英、吴春梅的合法国家职工身份。在1980年后,常德地区国营东山峰农场,依照中央关于国营农林场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自谋职业的规定,各自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维持生计。但国营东山峰农场党委明确规定,仍享有国营农场职工身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受国家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现在,同田翠英、吴春梅一起招工上班,后来自谋职业的职工,除田翠英、吴春梅外,都已享受国家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特别是还有的因贪污判刑的***,因贪污被开除的***,竞也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由此可见,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和国营东山峰农场,在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以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时,存在严重徇私舞弊的问题。
2009年,原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兼国营东山峰农场党委书记覃事军,受东山峰管理区信访办赵永蔺别有用心的蛊惑,弄虚作假,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挟嫌报复有意见的职工,在2009年,国营东山峰农场清理落实国家职工退休养老花名册时,徇私枉法,对田翠英、吴春梅的国家合法职工,不向上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呈报,致使田翠英、吴春梅至今“老无所养”,残忍剥夺国家病残女职工的生存权。自2009年以来,田翠英、吴春梅无数次向上级党政、纪委控告,现任石门县东山峰管理区兼国营东山峰农场党委领导,因不知真情,而未能按照党关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政策履职尽责,放任赵永蔺徇私枉法,残忍造成田翠英、吴春梅至今“老无所养”。社会公众,对此表示强烈义愤,一致认为田翠英侄子李超在*部队服役。孙子王成在*部队服役。特别是吴春梅年逾古稀,又身患癌症,耗巨资动手术保住生命,至今老无所养,贫病交加,痛不欲生。所以对国营东山峰农场故意造成的侵权责任人,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严查重处,才能平民愤。敬请上级机关领导为申诉人已为时不多的晚年岁月,落实退休养老待遇,确保国家病残女职田翠英、吴春梅安度晚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此,田翠英、吴春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誓死维护依法享有的生存权益。依照劳社部([2003]15号)文件“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特通天向领导申诉,期盼维护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国家职工养老待遇权益不受侵犯。
顺致敬礼!
申诉人:田翠英、吴春梅
联系电话:15074201226 、0736-5422358
2015年12月16日
贫民百姓违法,那立即就会受到追究。但领导违法,那就难说了。官官相护嘛!
2016-01-23 17: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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