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作为,害得弱民腿擦皮,公理何在?
法院机构的设立,首先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清政廉洁,眶扶正义,法术无情,讲事实,摆道理的地方,另,强者与弱者,两者的区别在人民法院与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是否显示公正,百姓在拭目以待,希主管部门主持公道,希评论者们进行评论,希网络媒体们进行监督,弱势受害人无奈之下只借此网络平台,以表心声,讨回公正。
此事发生在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弱势受害人田选甫,59岁,系慈利县甘堰乡万佛寺村十三组村民,现将全部真实事实告之观众,在1997年2月份,受害人田选甫在甘堰乡万佛寺村里修建了两间乱石墙房屋后,在1998年8月份,就出外务工去,由于田选甫单身一人未成家的情况下,叫哥哥田鹤甫(强者)照料下房屋及田地,多年来在2004年田鹤甫以获私利,独占了田选甫房屋及田地等财产,不顾兄弟之情,置生死不顾,而田选甫(受害人)务工回来后,看自己修的房屋被拆,屋里的东西财产不见,田、地找田鹤甫要又不给,打架又干不赢田鹤甫,但就是死也要找田鹤甫论理,多次得到拒绝及毒打,无奈下,只好找乡政府村委说理:在乡政府的主持下,于2013年8月2日将此事田选甫与田鹤甫双方发生的财产纠纷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协议:其内容说:田鹤甫将田选甫的林权证退还给田选甫,二人母亲遗留的林地、田地各分一半,另,田选甫60岁之前在田鹤甫家居住,吃喝由田鹤甫负责,另田鹤甫占用田选甫的田地,要退还给田选甫,此协议写好后,田鹤甫与田选甫双方无异议,并签订了名字及盖印,于2013年8月2日正式生效,好景不长,田鹤甫心怀鬼胎,未按协议履行其责,赶走兄弟田选甫,致使田选甫无藏身之地,露宿街头,村民们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因田鹤甫是地方一霸,无人敢言,村委忍心看不下,叫田选甫在村部给田选甫一间藏身之处,田选甫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财产不受到损失,把田鹤甫告上慈利县人民法院,经此法院开庭审理后,对于田鹤甫占用田选甫财产、房屋与家里所有的东西、山地林木、田、地等财产,经此县人民法院判决,只判决田鹤甫退还田选甫的粮食直补款与退耕还林款共2105.13元,以上房屋、东西财产、山林地、田、地等财产为什么未判决,是因双方有一份调解协议,所以只判退耕还林款及粮食直补款2105.13元。
此县法院判决后,田选甫不服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于2015年12月18日下达(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判决维持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把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项给田选甫补给的2105.13元补款变更为2513.13元,叫田鹤甫十日内归还此款给田选甫,而田鹤甫目无枉法,把判决书当作一张废纸,后来田选甫给县人民法院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要求执行,可县法院认为是一件小事,置之不理,没有对田鹤甫实施执行措施,多月来田选甫耗尽金钱,脚都擦起了泡,为这点钱多次到此法院找院长,院长说找分管的副院长,而副院长说找乡法庭庭长,你推我推,一拖再拖,至今这点钱还讨不回,后来田选甫另余的房屋及东西、财产,又于2016年4月份起诉又把田鹤甫告上县法院,要求索回,可县法院接到状纸后,不见音讯,到底立案没有,几月来,此县法院从未给田选甫打一个电话,田选甫又多次找县法院,其没得到合理答复,田选甫的合法权益没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是执行,另一个是起诉立案,两个问题至今未得到音讯与合理的答复。到底田鹤甫(强者)与县人民法院某些领导是否存有勾结,值得怀疑,两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书是否在田鹤甫面前是一张废纸,到底人际关系大于法呢,还是法大于人际关系,在弱势受害人心目中,百思不得其解,只有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及评论者们、网络媒体们可知。难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的保护吗?到底法律面前有无公正之言。
此县人民法院对于弱势田选甫两件事上,应该给予一个合理合情的答复,你们存在着一种责任与义务,受害人特恳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与新闻网络媒体部门,给予依法督促与舆论监督,讨回一个公正为谢!
受害人:田选甫
2016年6月29日
田选甫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已知悉,请提供相关案号,待我院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再给予回复.
慈利县人民法院
2015年7月6日
原告田选甫与被告田鹤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申请人田选甫的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因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田鹤甫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考虑到田选甫与田鹤甫系亲兄弟,加之执行标的不大,从有利于解决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不便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原告田选甫与被告田鹤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正处于案件审理阶段。
2016-07-02 11:5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