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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供电公司违规将我开除

2018-8-2 0:05:08发布629次查看
我叫陈绍文、男、1961年7月18出生,为了电力事业奉献一生,就在我即将退休的时候,受到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东安县供电公司极大不公平对待。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永丰村,身份证:432922196107186***,电话:17769254748 ,1983年10月我被东安县电业局(劳动部门编号03499)录用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安排在东安县芦洪市镇任农电站站长。并多次评为劳动先进工作者。2000年农网改造后,统一归属东安县供电公司管理,被定名为农电工。
2016年9月23日被东安县供电公司无辜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我在东安县供电公司工作长达34年之久。在工作期间,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东安县供电公司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我们农电工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现在看我年龄偏大,农村又换了智能电表。人员多了,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又将我违法解除,在违法的基础再次违法。请人民政府督查。
同在东安县供电公司工作,从事同样的工作,工作单位同样属于国家电网公司,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用工制度,工资待遇和所谓的正式工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我们农电工绝大部份至今还挣扎在贪困线上艰难地生存,不知是何道理,不知天理何在!
东安县供电公司严重违返劳动合同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东安县供电公司2011年进行改制,成立电力服务公司,又将我们农电工身份又改成派遣工,公然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文件精神,并采取了误导、蒙蔽、利诱、恐吓、欺诈等等卑劣的手段,从用工形式上将我们农电工用工形式改为派遣工,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第六十五号令,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东安县供电公司全体农电工反映,在同一个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工作单位同样属于国家电网管理,为什么存在两种用工制度,工资待遇如此分配不公,出现歧视农电工的现象,绝大部份农电工至今还挣扎在贪困线上艰难地生存,工资待遇差距如此之大,不知是何道理,不知天理何在!东安县供电公司严重违返劳动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进行改制,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擅自扩大内退范围,违法放宽内退条件,内退职工不上班、不受公司制度考核,但是,有某局领导每月仍然拿着上万元的工资,(半年奖金8多万)试问是何道理,哪条国家法律法规上规定可以让东安县供电公司这样做。
什么是民主?我们没有民主,因为没有工会。没有一个能维权的地方。什么是霸权?我们邓局长就是权霸。在全局是一手遮天。想安排就安排谁,想开除谁就开除,不需要经过任何人,领导小组如同虚设。
为什么东安县供电公司无辜开除我这个老职工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于2016年8月9日,到用电用户唐明海(本镇留驾岌村人),唐明海要求更换黑屏电表一块,同时他家里漏电开关经常跳闸,请我帮他家里全部线路检查一遍,按物价局规定、电力公司公示牌,(单相电表换表可收取100元的规定),完工后,用户当时并没有要求我开具发票。后来客户对收取工费有疑问,便拨打国家电网公司服务热线电话,东安县供电公司不分青红皂白,不听用户做解释,也不听我分辨,就无故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们把青春贡献给了电力事业,干了34年,结果连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我觉得本企业的处罚超越了国家政策和劳动合同法,所以我要上访、上诉。请求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帮助我们弱势人员解决问题,伸出援助之手,维护我们农电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希望上级单位、政府查清事实与真相,纠正并制止永州市东安县供电公司的违法霸道做法,请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按照《劳动法 规定,确保我们农电工的 权益不受损害。
此致:
上诉人:陈绍文
国家电网旗下的霸权者----湖南东安县供电公司总经理邓也平
国家电网旗下的霸权者----湖南东安县供电公司总经理邓也平
国家电网旗下的霸权者----湖南东安县供电公司总经理邓也平
国家电网旗下的霸权者----湖南东安县供电公司总经理邓也平
陈先生,众所周知,“单相电表换表可收取100元的规定”是已作废的老规定了!你擅自收费,且不开具发票,有敲诈勒索用户的嫌疑,依据《电力法》怎么不说你违法收费的事呢?
你要脸吗?
我说违发的事情 我承认我收了工资100元,请问电表是谁配的 为什么会坏 老百胜电表每月多交钱 这是谁问题 为什么不找局长问清楚 采购这个厂家电表
2017-05-15 2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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