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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县交警违规执法、奇葩处罚”一文回复的质疑

2018-7-31 23:56:43发布48次查看
本人9月21日就“南县交警违规执法、奇葩处罚”投诉红网,南县交警9月27日回复,现对其回复提出如下质疑:
一、关于“ 交警的检查是否规范”的回复的质疑
南县交警回复“2016年9月14日的晚上7时,南县交警大队组织查酒驾的行动,五中队负责在南茅复线设点进行检查(其中有两名警察、两名辅警,均按规定着装),实行单向检查,检查之前,在道路的中间设置了四个反光锥,每个反光锥之间有30米远,在距反光锥30米来车方向的道路正中间,设置了一块交警查车反光的指示牌,黄底黑字,交警查车是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进行的。”请问你们这次执法设点执勤,一是在执行点90米(以回复推算)处“来车方向的道路正中间,设置了一块交警查车反光的指示牌,黄底黑字,交警查车”,这是你们认为符合“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的规定?二是执勤点没有路灯照明,光线黑暗,道路狭窄(仅供2车勉强通行)、车流量大,安全隐患重,这就是你们理解的符合“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的规定?三是9月14日正常下班时间18:00,你们19:00设点查酒驾,喝酒不要时间?你们不在出城方向查,而在进城方向查难道合理?四是“有两名警察、两名辅警,均按规定着装”这点点合规就能说明他们会按规定执法吗?就没有违规吗?
二、关于“驾驶人按不服从交警指挥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 回复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注:相逢,会面,碰到)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请问南县交警:一是你们在出现堵车的情况下是否有人靠前指挥告诉后来的驾驶人有交警“查车”(200米外没有设置提示“查车”)?f二是当天交警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显示投诉人遇到交警,晓知是“查车”后,是否积极配合他们接受检查?三是违规执法让驾驶人误判是前面交叉路口发生了追尾事故的堵车情况,此时,在左则畅通的情况下,借道超车是否有规定违规或违法?交警的违规让驾驶人误叛,岂还需驾驶人担责?四是“仅有投诉人汽车从左边车道通过,”就算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岂不是“有罪推论”?仅一辆怎么会造成堵塞的?
最后,希望南县交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熟练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手中权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你的这些质疑也有点强词夺理
南县交警拿出敢于担当勇气,有错就改,才能有利于工作的提升,让被管理人员心服口服。
典型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假如驾驶人晓知前面交警检查给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处罚准确,处以违反第三十八条很勉强,不能让人信服,交警对法规把握不准确,提法水平要提升的空间可大。
2016-10-13 13: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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