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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医院发错药致我病情恶化,凭一纸鉴定书逃脱责任

2018-7-31 21:57:57发布81次查看
请老天爷开开眼吧,救救我即将被寃死的薄命
我叫匡淞,47岁,是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人。我于2016年1月13日到双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给我开了6支重组人促红素治疗肾性贫血,可药房发错药,给我发成了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同样注射室护士也不核对处方就给我注射了。而这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正是我病情禁用的,说明书上有特别标注。因此我的病急剧恶化,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发展成了尿毒症,完全丧失了肾功能。使我的生命随时面临死亡的威胁!
双峰县人民医院对我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医疗事故后,该院领导层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规避、逃脱责任,不知该院使用了什么阴暗手段,使一个本应充满科学、保持公正立场的娄底医学会,却做出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完全颠倒黑白的伪科学的娄医鉴书〔2016〕19号。其鉴定结论是:本次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看娄医鉴书〔2016〕19号是如何颠倒黑白,前后矛盾的:
一、明明是患者被错误注射了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可娄医鉴书〔2016〕19号却想掩盖医患双方都确认的事实真相,竟颠倒事实黑白写出是患者使用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药物治疗。“错用”和“使用”在本次医疗事件中有性质完全不一样的区别,“错用”说明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错误行为;而“使用”说明医方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而采取的正确措施。明明白白的事实真相,娄医鉴书〔2016〕19号还想违背!
二.娄医鉴书〔2016〕19号说“患者在使用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药物治疗1次前和使用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药物治疗1次后,患者病情均处于ckd五期”,这更是荒唐的谬论。双峰县人民医院在我被打错针之前19天(2015年12月25日)给我的出院诊断是ckd三期,,湘雅二医院在我被打错针之前7天(2016年1月6日)给我的诊断证明是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参照ckd分期法对比也是ckd三期),双峰县人民医院在给我打错针后5天(2016年1月18日)给我的入院观察诊断也是ckd四期,两家医疗机构,三次诊断都没有诊断为ckd五期,而且这两家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都是根据我当时的实际病情和当时大量的检查报告单作为诊断依据,不知娄底医学会凭什么不尊重科学依据,能够“慧眼独具”否定两家医疗机构的三次诊断结论?应该是潜规则吧!能见阳光晒一晒吗?
三娄医鉴书既认定本次医疗事件属于“二类医疗不良事件”,在其结论中却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次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此我名词解释两个专业知识:一、二类医疗不良事件,《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年04期注,二类为不良后果事件,指在疾病医疗过程中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这两个专业的名词解释,娄医鉴书〔2016〕19号既对本次医疗事件定性为二类医疗不良事件,其后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做出了本次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既然本次医疗事件定性为二类医疗不良事件即由于诊疗活动错误导致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为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却说不构成医疗事故?荒唐的逻辑!明目张胆的阴谋!金钱?权利?
就这样,双峰县人民医院就凭着这一纸鉴定书逃脱责任,我一个弱女子,一个尿毒症患者,普普通通的小人物,一条薄命就这样被淹没了。老天爷请您睁开眼吧!救救我即将被冤死的薄命!
一位尿毒症患者:匡淞
电话:18973831179
2016年9月20日
如果你有当时医生给你开的药方,然后有药房拿错的药的证据,走司法程序的话应该没问题的。关键要看你是不是有证据!
这种事已经经过市级医学会签定,应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兰兰姐” 网友:
您好!
日前看到您在红网发表帖子“双峰县人民医院发错药致
我病情恶化,评一纸鉴定书逃脱责任”。 我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指示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事发后,我院积极处理,并及时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县卫生局。患者匡淞同意并自行提出去长沙市鉴定,我院尊重患者意见,在长沙市进行鉴定。
娄医鉴书【2016】19号鉴定结果:本次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学会及鉴定书上均已告知,如果患者对程序不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如果患者对结果不服,可在收到鉴定书十五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患方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鉴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院反复沟通解释并积极配合患者治疗,但患方现扬言既不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走司法途径,只要求医院单方承担后继治疗费用,此要求与依法依程序处理医疗纠纷的要求相去甚远,我院无法满足患方的不合理诉求。
我院愿意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如达不成调解协议,患方具有诉讼法律的权利,医院愿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非常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继续监督,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双峰县人民医院
2016年10月12日
一、既然患方对医鉴书提出了质疑,医方或医学会应当就患方提出的质疑作出解释:为什么要颠倒事实黑白,为什么要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那就说明医鉴书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前面说该医鉴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医疗事故;后面说医院愿依法依规承担责任。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你还有什么责任要承担?发错药打错针导致患者丧失肾功能,就凭这一纸鉴定书不了了之?
2016-09-21 0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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