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访 信
上 访 事 由
上访人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对被告人张智鑫、杨玉清、唐鸿辉定罪不正确且量刑畸轻,特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三被告量刑虽偏轻,但是不是量刑畸轻而不予抗诉。因此上访人依法提起上诉。
上访人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湘刑终1号],裁定为全案维持原判。
上访人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中“量刑偏轻”的说明。依然维持原判,对受害者家属是一种雪上加霜的打击,同时,难以彰显法律打击犯罪的意义。同时,首犯杨红冰至今依然在逃,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至今没有将首犯杨红冰抓捕归案,特向湖南省纪委上访,请湖南省纪委督查此案,将潜逃一年多的首犯杨红冰抓捕归案,对另外三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其中被告唐鸿辉犯案时已年满18岁,岂能以缓刑对其进行惩罚?望能还法律以尊严,还受害者以慰藉。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为袒护三被告人,以达到让他们从轻处罚的目的,不顾案件事实,将三被告人涉嫌的寻衅滋事罪变更为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最基本的特征。本案中,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受害人一方根本无任何聚众斗殴的行为,一审法院通过罪名的变更,使三被告人的基准刑由五年变成了三年,从而使三被告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因此,一审法院将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
二、一审法院为使张智鑫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将其从主犯认定为从犯。
1、在故意伤害并致王德志死亡的犯罪中,所有证据都指控张智鑫是致王德志死亡的最主要加害人之一,由于张智鑫的行为,使王德志在被加害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其为主犯。张智鑫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明其为从犯的证据,不知一审法院是根据什么来认定张智鑫属于从犯?
2、张智鑫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杨凯并抢走杨凯价值2475元苹果手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一审法院却避而不谈张智鑫的这一犯罪行为,以使其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
三、一审法院篡改庭审笔录。
一审结束以后,没有要求诉讼参加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而是直到领取判决书时才要求申请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至今,申请人聘请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申请人发现一审法院现在提供的庭审笔录与庭审时的实际情况有极大的不同。因此,一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四、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的量刑畸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放纵犯罪。
1、对被告人张智鑫应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2、庭审中已查明杨玉清没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却在庭审结束后,凭空认定杨玉清具有自首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申请人近6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张智鑫仅赔偿1.5万元,杨玉清仅赔偿2万元,唐鸿辉仅赔偿3万元,与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还不及本是受害人的杨凯出于人道主义给申请人补偿的数额。三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行为根本无法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在外公开扬言:我们每家宁愿出10万元去法院拉关系,也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结果,真如三被告人的家属所言,张智鑫仅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杨玉清、唐鸿辉在没有积极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申请人谅解就被判处缓刑。难道申请人儿子的生命在法官眼中就这么廉价吗?三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难道在仅仅赔偿了6.5万元后就算追究刑事责任了吗?这难道不是在放纵犯罪吗?
被告人唐鸿辉在涉案时已经年满18岁,一没有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二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因为被告有悔罪表现就可以减轻刑法,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理解。法院避重就轻的审判,明显是袒护犯罪。
因此,特向邵阳市纪委上访, 要求:1、严处犯罪分子,及时将潜逃一年多的首犯杨红冰抓捕归案。2、对已判刑的三被告从严惩处。3、在没有和被害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的前提下,不能以缓刑轻判犯罪分子,何况被告唐鸿辉犯案时已经年满18岁,更加应从严判决。否则,对于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都能判缓刑,对受害者不公,对受害者家属不公,对法律不公,对社会不公。4、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才能给受害人家属及民众一个合法的答复。
上访人:唐 明
遭此横祸值得同情,只是涉法涉诉问题,也只能依照法律程序来,或者找更好的律师,网上发帖意义不大,如无家属行贿或者办案人员徇私的证据,上访也不会改变判决结果。楼主尽量往宽处想吧,希望伤害不再继续。
2016-09-06 10:4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