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龚洁,是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中武乡同车村23组人,是死者龚道发的女儿。这起交通事故事发在2017年1月25日,我父亲(龚道发)驾驶摩托车车牌号湘j7vw40去临澧县城的路上在停弦镇关山村一路段与湘j7xj08的左转弯小车相撞,我父亲是正常行驶直行,交警责任划分是:父亲次责,对方小车是主责,因对方转弯车速太快,致使我父亲在戴了头盔的情况下头部还是严重受伤,于2017年1月26日进行第一次开颅手术,后因伤情反复加重于2017年2月6日进行二次开颅手术后持续十个月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正常进食,靠鼻伺,生活不能自理,全依赖我和母亲精心照顾和护理。
2017年7月经澧洲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可持续植物生存状态,长期昏迷不能正常进食,卧床引发身体各器官衰竭,并发症肺炎于2017年10月28日救治无效死亡。在长达八个月的住院治疗等费用近五十万元,肇事方只赔偿了部分医药费和父亲过世的丧葬费共计十九万元左右,使原本不富裕的家庭负债累累,贷款十万元给父亲治病,我和母亲在医院照顾父亲,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我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亲多年来从事油漆工工作,常年在临澧及周边县城工作,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现在我和母亲落得人财两空,肇事者保险不足,保额只有十多万,而我们花费远远超过十来万,肇事方不按法律法规不同意后面的赔偿,我们多次找交警队要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无果,办案交警(事故中队黄松平)态度强硬回绝,我父亲非车祸当场死亡,肇事方不构成刑事责任,后面干脆不理睬。是不是肇事者与交警串通,我们娘俩连伸冤的地方都没有,被迫无奈,只有上访纪检部门,交警队才勉强同意立案,提交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取证,3月4日又上交检察院,3月23日收到检察院工作人员(涂丝丝)来电回复,此案件因证据不充足,事实不清,检察院已多次找公安交警协商,交警回复是无证据可补充。只有肇事方一面之词,也没有事故现场车辆碰撞痕迹鉴定,不予上诉。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已经一年零三个多月,我父亲去世五个多月,现在竟是这样的答复,试问交警到事故现场侦查莫非只是走马观花,草草了事,可以说是交警渎职,不做为,刻意包庇、徇私枉法、敷衍,拖延我们受害方的时间,抹灭证据,草贱人命,这样的处理对受害方极不公平。
当时我父亲伤情在这么严重的情况下,交警竟用简易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简化,致使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报警和受理中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附页),本案不适用于事故认定责任简易程序处理。
我会求助于媒体、临澧县县委、县政府,及一切主管部门,一定为父亲讨回公道,恳求相关法制部门评判后还我们孤儿寡母一个公道,让肇事方受到应有的制裁,让受害方得到应有的赔偿,还事实一个公道,让九泉之下的父亲瞑目本人龚洁,是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中武乡同车村23组人,是死者龚道发的女儿。这起交通事故事发在2017年1月25日,我父亲(龚道发)驾驶摩托车车牌号湘j7vw40去临澧县城的路上在停弦镇关山村一路段与湘j7xj08的左转弯小车相撞,我父亲是正常行驶直行,交警责任划分是:父亲次责,对方小车是主责,因对方转弯车速太快,致使我父亲在戴了头盔的情况下头部还是严重受伤,于2017年1月26日进行第一次开颅手术,后因伤情反复加重于2017年2月6日进行二次开颅手术后持续十个月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正常进食,靠鼻伺,生活不能自理,全依赖我和母亲精心照顾和护理。
2017年7月经澧洲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可持续植物生存状态,长期昏迷不能正常进食,卧床引发身体各器官衰竭,并发症肺炎于2017年10月28日救治无效死亡。在长达八个月的住院治疗等费用近五十万元,肇事方只赔偿了部分医药费和父亲过世的丧葬费共计十九万元左右,使原本不富裕的家庭负债累累,贷款十万元给父亲治病,我和母亲在医院照顾父亲,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我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亲多年来从事油漆工工作,常年在临澧及周边县城工作,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现在我和母亲落得人财两空,肇事者保险不足,保额只有十多万,而我们花费远远超过十来万,肇事方不按法律法规不同意后面的赔偿,我们多次找交警队要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无果,办案交警(事故中队黄松平)态度强硬回绝,我父亲非车祸当场死亡,肇事方不构成刑事责任,后面干脆不理睬。是不是肇事者与交警串通,我们娘俩连伸冤的地方都没有,被迫无奈,只有上访纪检部门,交警队才勉强同意立案,提交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取证,3月4日又上交检察院,3月23日收到检察院工作人员(涂丝丝)来电回复,此案件因证据不充足,事实不清,检察院已多次找公安交警协商,交警回复是无证据可补充。只有肇事方一面之词,也没有事故现场车辆碰撞痕迹鉴定,不予上诉。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已经一年零三个多月,我父亲去世五个多月,现在竟是这样的答复,试问交警到事故现场侦查莫非只是走马观花,草草了事,可以说是交警渎职,不做为,刻意包庇、徇私枉法、敷衍,拖延我们受害方的时间,抹灭证据,草贱人命,这样的处理对受害方极不公平。
当时我父亲伤情在这么严重的情况下,交警竟用简易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简化,致使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报警和受理中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附页),本案不适用于事故认定责任简易程序处理。
我会求助于媒体、临澧县县委、县政府,及一切主管部门,一定为父亲讨回公道,恳求相关法制部门评判后还我们孤儿寡母一个公道,让肇事方受到应有的制裁,让受害方得到应有的赔偿,还事实一个公道,让九泉之下的父亲瞑目。
尊敬网友:
您的投诉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一、该道路交通事故的简要案情及现场处置情况
2017年01月25日11时30分许,该案当事人之一夏子富驾驶湘j7xj08小车沿国道20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临澧县停弦镇关山村路段,在一道路中间隔离带路口变道左转弯时,遇该案当事人之一龚道发驾驶湘j7vw40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该道路在其左侧车道同方向行驶至此,致使湘j7vw40普通两轮摩托车的右前部与湘j7xj08小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龚道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我队在接到事故报警以后,事故值班民警黄松平、向勇马上赶往事故现场。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该案当事人之一夏子富已将湘j7xj08小车移至路边,该事故仅造成该案当事人之一龚道发受伤,此时龚道发还戴有头盔被旁人扶坐在地上,事故值班民警黄松平、向勇在询问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龚道发神智清楚,体表无明显伤痕,把自己的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等告诉给了事故值班民警,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争议。随后到来的临澧县人民医院急救车接走了伤者龚道发,伤者龚道发在临澧县人民医院检查后为便于护理于当日下午转入澧县人民医院治疗。
二、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情况
事故值班民警黄松平、向勇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伤者龚道发已转至同级医院治疗情况,判断其伤情不重,在双方均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扯蛋
扯蛋
人命关天的事,不能不了了之。
希望事件能够完善处理好。
就这样没有后续了?不得不说,临澧交警确实有本帖网友投诉的嫌疑。
2018-04-10 15:3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