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伤残凶手逍遥法外
我们苗乡城步县是湖南省显明的“平安县”。全县人民无不欢欣鼓舞,共享平安温馨的喜悦!可是全县人民您们是否知晓“平安县”的背后还存在着很不正常的事吗?也暗藏着那些不为人知的“黑暗”和“丑恶”吗?
我叫阳雪菊,系城步县兰蓉乡尖头田村村民,电话15197941378.在2016年6月24日18时30分左右,城步县儒林镇六居会居民张远红(1979年8月6日出生)驾驶自己未投交强险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县城新世纪歌舞厅旁的橡山路路口处,将我儿阳宏超撞翻在公路上,当时不省人事,在县人民医院抢救近2个小时才脱离生命危险。我儿在医院抢救之际,凶手张远红的有头有脸的亲属前来探问,对我“很关心”的说:“要全力抢救并治好你儿子,以后无论什么都好商量处理的”。
我儿被无视交通法规于不顾的张远红的摩托撞成脾脏破裂,遍体鳞伤。整个脾脏被完全切除,终身残废。法医鉴定结论为八级和十级伤残。我母子俩相依为命,为救我儿年小的生命,我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我儿在住院期间,我多次找到张远红,要求他为我儿垫付治疗费用,可是直到今天他都分文不出。这个情况我多次向办案部门反映过,但他张远红的多个亲戚在我县重要部门任职,他的那些亲戚到处到相关部门“打招呼”,干扰司法公正,无视法律,造成此案件至今都没公正处理。
从案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此案无人问津。我不知天理何在?法纪何在?难道我们母子俩由于都是一介平民百姓,自己的生命和尊严就任人蹂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在何方?
朗朗乾坤,难道我们母子俩就无处伸冤了吗?我阳雪菊乞求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呐喊,为我申张正义!!!我们母子俩今生今世决不忘记您们的大恩大德!!!
尹兰英律师:遭遇交通事故的维权 一、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步就是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具体需要交警部门根据现场的位置、事发原因、车辆牌照和驾驶人证件等资料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遭遇交通事故以后导致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要求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请求责任方赔偿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伤,如肇事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并且负主要责任的,则肇事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维权渠道:
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找第三方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张晓晓律师:如何对交通事故维权一、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步就是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具体需要交警部门根据现场的位置、事发原因、车辆牌照和驾驶人证件等资料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遭遇交通事故以后导致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要求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请求责任方赔偿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伤,如肇事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辆而驾驶并且负主要责任的,则肇事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维权渠道:
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找第三方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张晓晓,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吉首大学法学本科,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执业理念:家事无小事
联系电话:0731-84418148 13142009357
这么严重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都干嘛不去?
交警都干嘛不去?
交警说处理不了,要我们私下处理!!
交警干嘛去了??
交警哪去了?人家肇事者不是那所谓的亲戚麽,估计官比交警大
官确实比交警大,世道黑暗,百姓受苦啊!!
双方当事人均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并当场结清款项。
2016-10-08 11:5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