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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农民承包的山、田在合同期内被非法剥夺,请求依法处理

2018-7-30 13:34:39发布45次查看
我是桃源县太平桥龚家溪株树湾组的黄彩春、黄菊芬。 现因我家承包的田地在合同期内非法剥夺 (以原始承包合同为证)。 请政府依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根据以上法律,我承包期内的山、田不能被解除合同。此次山田确权调整应依法归还我承包期内的山田
  农民的生存仅靠一亩三分地,发包方要解除我家赖以生存的承包权,请政府依法给予我全家五口人其中四口人稳定的生活保障(其中一人系篮家桥户口)。否则,政府应依据《宪法》和《土地承包法》归还我还在合同期内承包的山、田。
我今特此请求桃源县各级政府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归还我的自留山和和承包山及承包的田地。我国土地承包遵循最基本的原则是:“承包方以具体的农户为单位(经营权掌握在农村家庭而非某一家庭成员中)”。 我的合同登记家庭成员没有任何人申请解除该承包合同。即使有,一个家庭成员也无权解除其他家庭成员的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果发包方认为我是自愿交回的承包山、田,必须的合法要件是:有承包合同登记的每位家庭成员书面的《申请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书》。否则,属于违法剥夺我们家承包的山、田,应趁山田确权之前第二轮承包调整之际,依法归还我们承包的田山。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
  具体情况介绍:
分田到户时,我家有7口人,爷爷、奶奶,父亲和四个子女,分到的自留山十块,面积22.95亩(以原《自留山使用证》为证,时间是八四年十一月一日)。分到田地7亩多。爸黄风皆和爷爷奶奶先后过世,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承包期内的山、田是不可因他们的过世而解除该承包合同的,但我们太平桥龚家溪朱树湾组承包的山、田当儿戏,不知经历了多少次再分,到九五年,我家的7亩田地只有4亩了(有九五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为证),承包山也少得可怜。 至今我家四口人,(其他人户籍不在我处),发包方将我们承包期内的田地非法解除合同,现在只剩下1.9亩,将我家的22.95亩自留山违法剥夺,剩下面积约2亩,根据我国法律自留山是不可以再进行分配的,承包山的承包期也是70年。不管我家22.95亩山林是自留山还是承包山,它的合同承包期限为70年,也在合同期内,不应非法解除合同。(由于我们村组的《新林权证》一直被桃源县政府不知那个部门卡着,一直不发给农户我无法提供),但我去颁发林权证的县林业局查了,我们家剩下的自留山或者叫承包山不足几亩)。
要求: 根据以上法律,发包方不能出示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签字的向发包方申请交回承包土地的书面通知,请各级政府依法应归还我还在承包期内的山、田。并将合法的《林权证》颁发给我们。
  另,从农村承包的山田有农补,我家的农补一份未拿。有据可查。
黄菊芬 黄彩春
二0 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其实,株树湾组的人口从分田到户时的100多,至今降至不足80人。
桃源县大部分乡镇对农民承包的山田都作了小部分的调整,所以农民工都有承包的山田维持生计
百姓反映的问题应得到政府官员重视并及时解决,否则,这些小问题就成了信访问题。
给桃源县三阳镇政府关于本贴反映的情况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桃源县龚家溪朱树湾组是1981年年分田到户。
84年土地承包期再延期到15年不变。
93年-95年土地承包期满,调整后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但我们家承包的田四亩,山22亩多都在30年的承包期内,未通过我们承包人分给了别人(已我9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证)。现在,我家四口人只有1.9亩田屁股大一块山大约2亩怎么生存呢?
关键问题:
大家请看我们95年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我家有四亩田,按平均我们还要分到田地。山也不到2亩,我们承包的山林23亩,但不知什么时候将我们的承包期内的山、田都分给了别人,只剩一丁点儿要饿死人了。
我希望桃源县三阳政府依法给我们调整承包期内的山田。如果重新调整也行。按85年调整的山田也行。
我家承包的山林是22亩多,70年不变。只有老林权证作为证据通过给大家。因为我们龚家溪的新林权证一直未发给农户。也不知政府有关部门一直不法给大家。
政府给百姓办事就是不力。
2016-08-07 1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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