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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太子庙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书不是以法律为准绳答复的。
该“答复意见书”中还列举了排形,沙洋坪两村的二个砖厂为例,并未因修路而停业。实际上,那两个砖厂根本不是与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处在同一个位置,他们都有简易公路可以外出,而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就没有简易公路可走,因而是不可相比的。现在要把根本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厂址扯到一起,就是为了混淆视听,推卸责任。“答复意见书”中还举了一条所谓“修路本身是公益事业”不能给予赔偿。这条理由就根本不值一驳,如果因公益事业就可乱侵占不予赔偿,那实际上是无视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否定了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公益事业要占用,也只能是依法有偿征用,不能无偿强制侵占。这是起码法律常识。写“答复意见书”的人为什么连这点普通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呢?至于其他人“也将向政府索赔”之说更是不存在的事,如两个砖厂,没有因修路而造成停产破产,又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索赔呢?这只是答复人凭空设想的一条理由而已。如果他们真的像我一样造成了停产破产,不是早就提出索赔了吗?至于我的责任田被挖压早已成事实,既然早已挖压为事实,我当时没有因公益事业的需要而阻挡,就是有大局意识,至于被挖压之后,还应负担什么“三提五统农业税”、“没有和村里结账”,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难道一个人死了还应负担“人头税”吗?责任田因修路被挖压了,还应负担三提五统农业税吗?“答复意见书”中讲的这条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本经不起批驳。“答复意见书”最后又搬出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诚的意见做“挡箭牌”,强制作出“黄海涛信访一案可以依法给予终结”。我我们现在是推行“四个全面”的法治时代,而不是“以权代法”的时代。如果你们承认可以“以权代法”,那我黄海涛的信访一案就可以按陈诚的意见强制终结了,如果你们承认是法治时代,那我的信访一案就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结案,就是要依法赔偿到位才能结案。关于“答复意见书”中还提到了一个四万元救助的问题,那是属另一个关于“宅基地”赔偿问题,与本案无关。那是我上访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指示处理的问题,与我关于修路致使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停产、停业、破产的投诉无关(请见2010年11月2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回复之复印件)。总之,我讲的都是关于向县政府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太子庙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书”中捏造的事实是相悖的。
请求按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合法督办到位为盼!
申请人黄海涛2017年2月13日
太子庙镇的那些公务员态度差办事低不送红包烟不正眼看人的
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欲事立,须是心立。”我们要把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作为管好全省领导干部的首要任务,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使领导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作表率,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认真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重点是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发挥党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把《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教育作为干部培训必修课。注重发挥湖南红色文化对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的塑造引领作用。
为什么不作为
“为官不易”拷问干部“为官初衷”。所谓的“为官不易”,实则缘于中央对领导干部的不少行为划定了“红线”。此“红线”在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纪委系列禁令、铁面问责之下,少数党员干部便发出了“为官不易”的感叹。但这不过是正常的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便心生退意、口发牢骚,如此“为官不易”,其实可以不为。
百禄桥的桥挖断了,路不通了,政府修了半年还没修好,何时修好还是个未知数,按黄先生的说法,政府是不是要赔偿百禄桥每家每户两千万元,要不每户赔4万元也行呢……
让公平正义大放光芒,维护和平、和谐稳定的社会。让“实事求是”长存在中国共产党!上访绝对是上访,不是“缠访”“闹访、非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永远的追求!
不依法办事的政府是个害民的政府!
集中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攻坚,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
一条公路修19年,是不象话,对民企员工出入造成极大不便,建议太子庙政府赔一百块竹跳板,在此搭建临时出入的便道,以方便民企的员工临时出入。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作风保障。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017-02-13 15:1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