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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公安分局的信访受理告知书不用加盖公章吗?

2018-7-30 10:25:48发布25次查看
因本人于2016年6月28日被他人打伤,以及2016年7月20日被他人故意损毁手机等两案,荷塘区公安分局桂花派出所无故拖延,严重超期违法办理,直至2017年4月7日才对本人被打伤一案作出了不公正的处理决定,而对另一起故意摔坏手机的案件仍未作出处理。本人就这两件公安部门不作为的事情分别以上门至株洲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网上投诉、书信等方式实名进行了控诉,仍无结果,至今也没有任何人前来调查核实情况。
直到2017年5月12日,本人在事先无任何电话通知的情况下才突然收到一封邮寄来的株荷公(信)受字【2017】2017000027803号“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令本人疑惑的是,这告知书上竟然没有加盖公章。这份没有盖章的告知书究竟是他人伪造的,还是根据有关规定无须盖章?我认为这就是一份无效的告知书,空白的白纸一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分明是该单位故意混淆视听,在信访受理办结期限上做文章,造成告知受理程序合法的假象,而实际上是故意不给本人收到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书,以免超期仍未办结时,给投诉人有超期办理的受理时间依据,称此告知书无效,不能计算为法定的受理时间,这样就可以无限期拖下去查处桂花派出所不作为的事,故意让投诉人觉得投诉无望而自行放弃,而达到他们不想对此事涉事人员追责处理的目的。这件事情,再次证实了本人投诉桂花派出所不作为的情况属实,暴露了荷塘区公安分局作为其上级不愿认真负责的处理群众投诉的工作态度,也在继续忽悠拖延,包庇袒护他们不作为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明查。
同时,本人住址距离荷塘区公安分局办公地仅2公里之内的城区范围,如此近的距离,该局没有采取上门送达或电话通知去分局领取受理告知书的方式,竟然采取快递的方式送达告知书,这和当前党中央厉行节约的精神明显相违背,是严重的浪费行为!
附:株荷公(信)受字【2017】2017000027803号“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照片两张
事发第二天上午,荷塘公安分局信访部门领导亲自登门,就信访受理告知书没有盖章一事,专门前来进行解释,诚恳表达了歉意。表示此事完全是由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没有掺杂任何偏见,已对经办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本人现在对这件事表示谅解和理解,谁都有忙中出错的时候,也谢谢他们为这么小的事能亲自登门致歉,并感谢红网传递了正能量,点赞!
2017-05-14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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