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作为国家机关的衡阳市国税局应该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去处理社会共同面临的法律争议,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生命,尊重公民的人格与自由选择,维护公民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弱势群体(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经济困难者等)应该予以帮助,因为你是为人民服务的,是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而不是处处为难,还为难一个为你国税局服务了10余年的劳动者。
我是个懂法的人,我从不无理取闹、纠缠吵闹,因为我站在理上不需要吵闹,只是说理,我到单位都是很有素质的是想见见领导,说说我的难处,要领导帮帮我这个困难的为其服务了10余年的劳动群众,但是领导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见面,我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我的意见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定情形。也符合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我在2006年8月1日被衡阳市国税局聘用(在2007年1月1日补签了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补签的合同落款应该是2006年8月1日),合同到期后,单位也没有找我续签,我曾经要求续签,但是单位没有给我答复,也没说要跟我解除合同。所谓的2009年、2011年的合同(我没有该合同),是车队负责人叫我到其办公室发给我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也不向我释明,内容也不给我看,也没有所谓的第三方劳务公司在场,要求我:只准填写名字,其余都不要写。还吓唬我如果不签字,就别在国税局做了,因为我怕如果不签字,就会失去在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但是我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还不间断的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到2016年8月。所以所谓的劳务派遣协议,那也是在不知情、被欺骗、没有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试想当时如果让自愿选择衡阳市国税局或劳务公司为签约单位的话,相信没有一个人会签约劳务公司。我处在丢饭碗的风险中,不得不委曲求全。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我无从过多思考由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原用人单位既未事先征求劳动者的意愿,事后又未履行告知义务,严重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法律规定“逆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在尚未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衡阳市国税局在尚未与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欺骗我在所谓的派遣合同上签字,该派遣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是无法改变的,衡阳市国税局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衡阳市国税局认为与我签订的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到期即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与法无据。劳动合同的到期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有法定条件的,正如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有法定条件的一样必须要有书面证明而且劳动者要离开工作岗位。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 996年3 54号:1 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就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而不是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这是劳动合同的排他性唯一性决定的。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从未办理终结手续也从未离开过原岗位,说明我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国税局存续着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衡阳市国税局说我与其没有关系了,把我说成是劳务派遣的,自己不是适格的主体的前提必须是:解除或终止与我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书面合同,才能证明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个衡阳市国税局肯定是无法提供,因为从2006年8月1至2016年8月之间根本不存在解除的事,我一直在为衡阳市国税局提供劳动,所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是衡阳市国税局的错,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因此主体关系就是衡阳市国税局,衡阳市国税局完全是适格的主体。
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的话,按照派遣流程,衡阳市国税局与我必须签订《上岗协议》,但是衡阳市国税局肯定提供不出,这也恰恰就证明我不是劳务派遣人员,我只和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如果是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就必须有员工本人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我从未见过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可能有我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没有我本人签字的《入职登记表》,就不能说明我是劳务派遣人员,我与衡阳市国税局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所以衡阳市国税局所说的用工方式的改变,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从而来掩盖和规避与我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损害了我的利益。这种用欺骗的方式形成的派遣合同是衡阳市国税局规避法律、欺骗劳动者的行为,该子虚乌有的派遣合同应该无效。 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逆向派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了10余年的我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就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衡阳市国税局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说要车改,不要我做了要解除与我劳动关系,车改不是理由,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车改必须要辞退聘用人员这方面的解释,何况我又没有任何过错。
我坚决拥护车改,国家的车改政策是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必须尊重聘用制司机的个人意愿,给予推荐的方式安排工作,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或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可是衡阳市国税局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办理,根本不听取我的个人意愿,也没有我说话的余地。
根据法律规定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多年现在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范畴,应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再说我又没有任何过错,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要辞退我,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就是2016年8月份,衡阳市国税局说要解除、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而且当时是在衡阳市国税局会议室)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双方合同延续。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我支付赔偿金。
我有证据证明我和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主体就是衡阳市国税局。
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10多年,就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
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不可改变的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如下四个要件:
1.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领取工资记录、出车记录等,均有我签名,财务均有存档)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我就是按照衡阳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供了有偿劳动,双方的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
2.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双方之间默认的意思表示(我与衡阳市国税局默认存在从属关系)
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2006年8月1日到衡阳市国税局上班,当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双方默认而形成的,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补签劳动合同后,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要辞退我的意思,也没有找我续签,我曾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给我答复,我一直在为其提供劳动,这也是双方的默认,这样双方的默认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这期间衡阳市国税局没有找我续签,也没有辞退我,应为合同的延续,双方之间已经默认,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形成,这是衡阳市国税局的错)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也应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希望衡阳市国税局能够按照车改政策,帮我这个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因为母亲和岳母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缺血、严重的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需要常年靠药物维持。还有四岁的幼儿要养活,我的收入是一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了工作,一家将陷入困境。
新《劳动合同法》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余年,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明显违法,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衡阳市国税局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为我缴纳没有为我缴纳的保险。
希望衡阳市国税局区别于他人,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年龄大小和我现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母亲和岳母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缺血,严重的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需要常年靠药物维持。还有四岁的幼儿要养活,我的收入是一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了工作,一家将陷入困境。
主席不是指出,“我们时刻都要想着那些生活中还有难处的群众”。我们要满腔热情做好民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扶贫开发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等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到保障、心灵充满温暖。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汗水的退伍军人的我要求的仅仅是合理合法的生活保障。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了10余年的我,把人生中的黄金时期奉献在了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岗位上,年龄也大了,现在就算不需要我了,也希望衡阳市国税局根据《车改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所规定办理,我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说的都是实事求是,请衡阳市国税局尊重事实,因为背负压力的我、一个弱势的劳动者已经处于绝境……
衡阳市国税局关于原劳务派遣人员袁炜有关网帖的回复
2016年7月,按照衡阳市政府公车改革统一部署,我局将11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我局提供驾驶员服务的人员,退回了原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退回协议。对上述人员,我局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协议及人性化处理的原则,按规定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去年8月初,已有10名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及我局达成了三方协议,仅袁炜1人一直未签订协议。袁炜未签订协议的原因,系其提出一些与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相违背的要求造成的。此外,袁还多次到我局上访,并有过激言行,且在网上发布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帖子。我局曾就相关事实及法律政策在网上进行专门回复,并回函有关网络媒体。为了让广大网友能够兼听,我局将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1、我局一直以最大诚意力争依法妥善处理此事。我局领导先后多次当面接待袁炜上访,宣传政策,耐心与其沟通。还通过联系其相关家人、亲戚等渠道与其沟通。并委托我局法律顾问和劳务派遣公司一道与其进行协商沟通。同时,我局将关于处理此事的法律政策依据的《律师意见书》也送给了袁炜参阅。但因袁炜坚持一些明显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的要求,沟通一直未果。
2、我局对网帖中“现在是法治社会”的观点深表赞同。袁炜在网贴中也称“我是个懂法的人”。我局建议袁炜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附件:衡阳市弘雁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派遣袁炜到衡阳市国税局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4日
2017-08-02 17:2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