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化县塔山村七组村民陈鹏,2017年9月26日,我带着重病母亲在长沙就诊, 突然接到家里人打来电话,说自己的新房子发生火灾,新房子刚建好不久,还没有入住,当我看到已经被烧得不堪入目的房子时,痛心不已。病重的母亲听到消息后,当时就哭晕在医院。老人家一生含辛茹苦、省吃俭用,为儿子们的房屋建设也花光了一生的积蓄,一家人为建房已是负债累累。老人家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清醒后,拖着病体放弃治疗执意回了家。
火灾原因:2017年9月21日,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塔山村第七组村民李传清在本组队长陈和华的安排下,以150元的劳务补助承包本村公路的卫生清扫工作。李传清在清扫过程中,发现路边杂草丛生,遮住了公路路面,他担心开车司机特别是经常接送学生的校车司机看不清路况而引发交通事故,于是好心把路边的杂草清除,并堆积到一起点火焚烧,一连几天,李传清都是这样操作。
2017年9月26日,当李传清清扫到我家房屋前面的道路时,李传清用同样的办法,没有一点安全防范意识,在公路靠近我家房屋的一边除草再焚烧,由于当天艳阳高照,他在离开时没有注意到火种没熄灭,我家里也没有人在现场,最终火势蔓延至我家屋前草坪,继而引燃地面的堆积物酿成大火灾,。
2017年9月27日,火灾发生后第二天,当地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在我的再三请求下,组织涉事各方到一起进行“调解”。最后,村主管领导对此次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判定——火是由李传清放的,事故责任由李传清承担。李传清的儿子及老婆在调解会结束后到我家察看火灾损失情况,当时同意对房屋烧损部位进行维修,并请来了建筑承包人曹师傅到场评估损失。后来由于评损数额超出了李传清的承受能力,也因为有人背地里提醒他,村里面应该对此事故负大部分责任等原因,导致事情就此耽搁下来。
今天是2017年10月12日,发生火灾事故已经过去了半个月,我的房屋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或维修。期间,我又多次主动找村队长、找村安全维稳负责人、找村支书,寻求解决方案,他们都不予理睬,要我自己去与对方协商解决,他们都统一口径,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说此事故与村支两委没有任何关系。然而,我以为:
第一点:李传清是本组队长陈和华以150元劳务补助请的,他是为村里干事。与村里有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村里面是有责任的。
第二点:陈和华在雇请李传清做事时,李传清多次在路边焚烧杂草,秋季杂草都枯萎了,存在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村里面没有哪位领导出面制止他的点火行为。
第三点:我有第一次调解会的现场录像,队长陈和华及点火者李传清老婆做了现场表态,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做了处理意见。还有调解的会议记录盖章复印件。第一次调解得出的判定结论,火灾事故原因是因为李传清点火烧杂草造成的,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
现在村支两委负责人对此事不闻不问,我之后的每次主动联系,他们都是极不耐烦的态度压制,依仗上头有人撑腰,每次都要我走法律程序,他们知道我是一个无依无靠农民,求天天不应,求地地不灵。现在,点火者无力赔偿,村支两委推卸责任,我那被火烧伤的房屋就只能那样摆置着。我一家人整天都沉浸在无尽的悲愤之中,无心工作。
上访者不是天生就有的,很多时候是被逼出来的,我本不想给政府添麻烦,所以,我请求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为我主持公道,让过失者和主体负责方尽早对我进行合理补偿为感!
陈鹏: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知悉,我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核实处理当中。
感谢您为共建、共享美丽和谐新上渡的建言,我处将一如既往地改进工作作风,秉承“有事请找我”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新化县上渡办事处
2017年10月25日
别急,慢慢等,有事请找我
2017-10-11 22: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