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赵寿坤,男,1951/4/2出生,身份证:432301195104024***,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接城堤新巷口组。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对我自有老宅基地在建房屋强行拆除一事,申述如下,请政府依法督促该局批准我自建房 屋。
一、 我在自有老宅基地上翻新建筑房屋合理合法,不应受到无端强制拆除。我家旧房建于1989年,现已居住27年,由于旧房年久失修导致墙体开裂、天沟严重漏水,已无法正常居住。为此,经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同意,旧房于2014年由我自行拆除,于2015年11月开始在旧房布局基础上新建房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原自有宅基地上依照旧房布局翻新房屋应当得到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的许可。但是,在201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该局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调来挖机,将该房屋正在建造的7个承重柱以及地串梁挖断,强行阻止新房施工建设,造成经济损失十多万元。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房屋既不属于违章建筑,又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不应受到无端强制拆除。
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访局在强制拆除我的在建房前,既没有做出行政决定,也没有发出任何通知,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处罚均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并归入案卷,采纳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此,该局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没有尊重和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局坚持认为我所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那么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先做出行政决定并依法告知我的权利和义务,在我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拆除我的在建房屋。该局在没有任何停工通知、整改通知及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将我在建房屋突袭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常理。
综上所述,我自留地上旧房已拆除,新房的修建受到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非法阻挠,我现居无定所,无家可归,近切希望在原旧房基础上新建住房,以满足我的居住需要,为此,请人民政府依法督促该局批准我在自己自留地上修建新房。
建房子都要去报建的,不然就会被视为违建
2016-08-13 19:2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