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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开东安县芦洪市镇汽车站违法拆建的黑幕

2018-7-29 17:42:17发布659次查看
掀开芦洪市镇汽车站违法拆建的黑幕
就东安县国土资源局违法行政,甘愿充当开发商牟取不当利益的马前卒——
致湖南省、地方行政监察机关:
我们是(国有)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的在职职工,隶属于东安县行政管辖范围,一个建站几十年的盈利企业,被一小撮利欲熏心的人一夜之间弄到负债累累、无路可走,使职工们顿时陷入困境之中,老百姓无不怨声载道!
事件缘起于2015年开始的老、新车站的违法拆建,东安县政府及东安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打着城市改造需要的幌子,强迫芦洪市汽车站腾出原有的土地(属于镇中心地段)搬迁至偏僻的地方,现状是:老车站暴力拆迁,新车站频于荒废,使得企业经营无以为继、频临倒闭,职工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惨状苦不堪言!事实列举如下:
交通设施的大力投入建设,目的是为广大老百姓出行更方便、更快捷,可投资超过1800万的新车站,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配套设施匮乏,加之政府相关部门不规范引导,建成后反而让老百姓搭乘汽车变得麻烦,进站旅客寥寥无几,绝大多数乘客为了方便,宁愿选择路边随手拦车,短途客车为了生计只得在街上随意设点上下客,不仅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也为道路运输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目前的情况是:短途客车不进站上下乘客,发往广东的长途客车也因此而导致客源大幅度减少,车站的铺面至今都无人问津,这些主要经济来源的急剧减少直接导致了整个车站的入不敷出,就连车站工作人员的工资都发不下,生计难以维持。
早在违法拆建前,东安县政府信誓旦旦,满口承诺新车站建成以后“车进站,人归点”,现在俨然成了一句空话,政府诚信何在?!
导致目前境况的原因,我们认为:
1、汽车站搬迁选址违规,县政府、县国土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方便群众”的原则和交通部行业标准“车站选址规范”,不顾老百姓和我司职工的强烈反对,官僚独断,威胁:以不在指定的地方建设就不允许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建设东安中心车站,强行将地址选在极为偏僻的地方,使得新建设的汽车站成为了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2、东安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暗箱操作,将评估市值高达近2000万元地块,1000万低价出让,而且是给既拆迁老站又承建新站的同一个开发商,而开发商在这片黄金地皮上建设的门面单价高达2.5万元一平方米,其售价可以赶超永州市中心城区铺面的价格。
3、该地块在发出挂牌公告时,全体搬迁户到国土局提出了申诉,强烈要求国土局在付清拆迁户补偿款后再挂牌,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县政府及国土局藐视法律,根本不顾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置职工的申诉于不理,把“净土出让”这条法律法规当成儿戏,强行将汽车站的土地全部进行挂牌出让,后经法院判决属严重违法行为。
4、县政府及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法定职责,扬言只要不出人命都可以执行,放任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采取威逼、恐吓的手段强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霸道约定2015年8月30日前,拆迁户腾空房屋待老汽车站拆除后方可支付补偿款,但就在如此不公平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户还是如期地将房屋清空,但却无人验收,由于县财政局拖欠了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土地出让款,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就拖欠拆迁户的补偿款,导致协议无法在约定时间兑现,可以认为由于拆迁方的严重违约而使该协议成为了无效协议,在之后长达二年的时间里,我们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款项,反而被开发商勾结社会黑势力多次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强拆和人身攻击,而这些情况政府及国土部门故意回避、视而不见,不是主动出面阻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不是会同搬迁户协商处理结果,反而甘愿充当开发商的马前卒,想方设法帮助开发商进行强拆,并多次违法向拆迁户下发《限期拆除公告》,此行政乱作为于2017年8月29日经法院判决撤销。
5、身为父母官,政府及国土局不是公平的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却处处以开发商的利益为中心。在经法院判决撤销行政作为之后,国土局还多次以东安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拆迁户发布《强拆决定书》,后申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被法院判决撤销。
目前,东安县国土局继续以县政府的名义违法行政,负责拆迁事务的负责人公然表示,错就要错到底,不怕闹出人命,其嚣张程度令人咂舌!不仅不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更是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回重判,我们期待又一次的公正判决到来!
在此,我们呼吁省行政监察机关彻底追查这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上级纪检巡察部门对本次拆迁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向社会公示本次拆迁的全过程,还事实以真相,还人民以公道,还百姓以安宁,还社会以和谐!
强权打压,稳固的只是地位,失去的却是民心;
干部清廉,民之所盼;政治清明,党之所倡。
我们相信党和政府,坚定维护法制!
特别注明:我们的房屋产权证并未缴销,法院认定产权合法有效,该房屋为合法建筑。
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职工
2018年1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芦洪市镇老汽车站地块位于东安县芦洪市镇,土地属国家暨东安县人民政府所有,使用权属永州市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面积5233.9平方米,因国有企业改制和搬迁,经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研究同意,永州市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依法向东安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对芦洪市镇老汽车站地块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2015年11月16日,魏xx在东安县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经公开报价竞得在东安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东政土网挂2015〔018〕号)中位于东安县芦洪市镇汽车站的东安县芦洪市汽车站的地块使用权。挂拍前,该公司依法与原地块上所有应当搬迁的人达成了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达成后,翟xx等五人反悔,于2016年7月1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确认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招拍挂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2016年10月18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02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没有判决撤销。五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湘11行终27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
2017年9月,翟xx等三人就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书》“无效”一案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19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22民初1155、1156、1157号判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书》有效,同时,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翟xx二人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民终2591、2593号《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亦系生效法律文书。
二、基本事实
东安县芦洪市镇老汽车站改制和搬迁,是经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研究同意,由永州市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申请,并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的,程序合规合法。经查,不存在违纪违法情况,现新站早已建成,十余户搬迁户也早已经搬迁至安置新房。所谓的“湖南省永州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的在职职工”实际就是极个别的搬迁户在签订了《搬迁协议》后反悔,是因公司没有满足其私欲,于是在网络上以“在职职工”的“虚名”发帖。其所谓的“违规违法”、“暗箱操作”、“协议无效”以及“强权打压”等口号式的叙述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
三、基本材料
1、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芦洪市分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书》;
2、2016年12月27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行终272号《行政判决书》;
3、2017年12月1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593号《民事判决书》。
东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28日
所谓说 无风不起浪,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总是弱势群体,如果不是受到极不公平的对待,谁愿意舍命跟政府打官司哈!政府的意愿其实还是好的,也希望为政一方保一方平安,只是政府里面有些和尚念歪了经,搞权钱交易,搞利益输送,最后捅出篓子绑架政府,让政府背黑锅,其实让纪委出面查一下有没有“违规违法”、“暗箱操作”、“协议无效”以及“强权打压”等等现象,老百姓就心服口服了
一、第1楼主所讲基本材料之1《搬迁补偿协议》可称“中国之最”熟读国务院590号令可知理由:1主体资格违法,政府部门执法权难道可以委托给企业吗?2内容违法,法定“先补后搬”此协议“先搬后补”。实施单位没有盖章说明没认可。3履行过程违法,协议约定“货币补偿”县国土局说变成了“产权置换”。在约定期限无人验收房屋并支付补偿款。二、《行政判决书》一、二审确认东安县国土局土地招拍挂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但不撤销,是因为开发商在项目施工手续不全情况下日夜加班施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制止,造成项目部分完工的既成事实,导致法院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而只能判决“不撤销”!“协议”原件照如下:
2018-02-02 1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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