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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水利局在出让水电项目建设中涉嫌违法

2018-7-29 12:39:28发布60次查看
据悉,规划建设的云溪水电站位于新化大洋江一级支流中洲江,为引水式电站。其引水坝位于文田镇桥坪村,引水渠道长4510米。水电站地处炉观电站大坝上游位置,因厂房位于炉观镇云溪村而得名,规划装机容量3200kw,年均发电量1255kw·h。
该水电站项目于2004年3月被列入新化县“九五”规划。大力发展农村水电事业,原本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可是现如今,十三载匆匆而过,当地风光依稀似旧年,项目止于规划,至今未见动工迹象,这已然成了当地村民的一块“心病”。这十三年间究竟又发生了什么,让项目止于规划,流于纸上?
时光回到十三年前,新化县水利水电局经研究决定,同意谢自明等12人修建云溪水电站,而在批复中,明文指出,水电站必须定期开发,不得转让,过期依法收回开发权。作为发起人的谢自明当时在政府机关任职。
笔者随即查阅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第31条第13款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脉相承,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新化县水利局在《关于新化县云溪电站水能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回复》中言道我县鼓励个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水电项目。话虽如此,但这样的政府行为明显有悖于国家的政策法规,如果是有意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此例一出,说明新化县法外行事之怪象确实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很严重。
谢自明等人在取得开发权后,因当地工农矛盾突出,经政府多次调解仍无法得到解决,致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而搁浅。
这一搁浅长达十年之久,所谓的“过期依法收回开发权”成了一句空话。2015年12月,新化县水利局再次作出批复,同意新的开发人刘众悦、金素华按照批复后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开发云溪水电站。此二人与原开发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新化县水利局在《关于新化县云溪电站水能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回复》中直言刘众悦、金素华与原开发人协商一致,如果是过期依法收回了开发权,又何须与原开发人协商。难不成与原开发人协商一致成了批复的一个必要条件了?那么这些官老爷们在这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出或交换?这些都值得追究!
在整个事件中,新化县水利局无视法规法纪,视其如儿戏。2008年1月1号施行的《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的开发利用除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而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后两年内开工建设。非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而在2009年6月11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41号)中规定,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至5000千瓦(湘西地区10000千瓦)以下的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据此,如果云溪水电站的规划装机容量真如其所宣传的那样为3200千瓦,那么新化县水利局甚至连制订招标、拍卖方案的权限都没有,这种显然更像是有意为之的越权行为,要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何地?要置法规法纪于何地?
一个规模不算太小的水电站项目,所牵涉的利益肯定少不了,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会涉及到各个阶层的人士。作为相关的政府部门,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如何把造福于民落到实处,这需要拿出更大的魄力,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该断则断,远离干扰,依法执政,依法行事。

尊敬的网友:您好!
现就你在《新化水利局在出让水电项目建设中涉嫌违法》一帖中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一、国家公务人员投资农村水电项目情况说明
2003年湖南省为加快发展农村水电,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从关注农村、关心农民的高度,省计委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水电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9号,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鼓励个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因此在2004年水利局下发《关于同意兴建云溪水电站的批复》符合当时政策。
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情况说明
2008年1月1号我省施行的《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要求停止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因此2015年云溪水电站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未采取招标拍卖。
新化县水利局
2017年7月20日
2017-07-19 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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