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蒙蔽了湘乡交警的眼睛,不能按交通事故死者周祖林家属的要求,出具湘c/8ph28号小车司机辜鹏程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书?
2017年9月24日在湘乡交警大队进行了一场“20170901”死人事故证据公开会,办案民警湘乡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周立文在会上回应说: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是出于对事实的尊重,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他既不能违法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也不能罔顾事实,更不能纵容“死者死了就无责任了,小车碰大车总是大车担责任”的错误理论致使一条又一条生命的消失。作为参加证据公开会的xxx,我要为秉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敢于对在交通事故中“死者死了就无责任,小车碰大车总是大车担责任”这样的歪风邪气说“不”的周指导员大大的点赞。
事情得从2017年9月1日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7年09月01日10时40分许,家住湘乡东郊乡永丰村的周祖林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自家小路进入战鼓永丰公路后右转弯往易湘公路方向行驶时,冲上坡进入道路后,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面正常直行的由辜鹏程驾驶的湘c8ph2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祖林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天晚上,周指导员即组织事故双方的乡镇村组领导和事故双方亲属代表,协商善后事宜。在协调会上,周指导员明确的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车况车速酒精和碰撞部位痕迹等鉴定和其他调查结果确定并经集体研究认定后下达,无论民事赔偿协议是否达成,都不会影响责任认定及是否追究我方辜鹏程刑事责任。调节持续到9月3日凌晨,我方在明知不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为息事宁人照顾死者方,承担了全部责任的赔偿款三十万零八,并承担医药费,才就赔偿达成协议。
事故发生后,周指导员对我方辜鹏程及事发时乘坐副驾驶的辜鹏程的妻子都作了调查记录,还送了尸检报告酒精检测报告和痕迹报告给我们,事故处理本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可就在9月18日,死者家属因周祖林入了人身意外险为获得理赔找到周指导员,要求将死者无证骑摩托车的事实,篡改为骑电动车,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次日就在网上发布了“小车违法上路、湘乡市交通事故中队要死者担主责”的帖子,在帖子里罔顾事实,在交警根本没有下达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宣称交警已经认定了死者承担主要责任,意图博取网民同情,向交警部门施压,想让交警部门错误的认定事故责任,同时对办案的周指导员无端诬告,我方可以证实,周指导员多次说过,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他个人的认定,最终的认定将依法依程序作出。对方宣称我方超速的车速鉴定也是9月21日鉴定机构才送达交警部门,9月24日的证据公开会上,周指导员明确表示,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将在规定的时限内下达事故认定书。我方完全认可交警部门依法依程序进行的事故处理工作,也相信交警部门会不受任何干扰依法公正的认定事故责任。
周祖林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加速上坡冲入道路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还不戴头盔,致使头部重创死亡,显而易见责任重大,我方车辆虽然年检在2017年2月过期,但经检测,车况良好,事故发生地周祖林自家的小路被路旁杂草树木遮挡,辜鹏程在远处根本无法发现,而出事前小车车速不到50码(经交警部门鉴定),在一条有6米宽有中心线的平直的水泥路上,也属正常,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相信大家一目了然。
我们不仅要问,是什么蒙蔽的死者亲属的眼睛,看不到事故是因为无牌无证驾驶,违规冲到对面车道引发事故,因不戴头盔而头部重创死亡该要承担的责任,反而认为正常行驶的车辆承担主要责任?而又是凭什么依据认定我方小车多年未年检,我方小车今年2月年检到期,因为极少开车而忘记年检,就算未年检,只要车辆技术状况合格,也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吧。
至于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事发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的证明,显而易见是错误的,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如果没有限速标志,有中心线的道路最高限速70,而事发道路又不全是桥梁急弯陡坡,全程限速20简直就是笑话。在这条路上有交通运输部门下属的公交车运行,公交车使用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如果限速20公里属实,就请调出公交的速度记录,一般公交车正常行驶的速度就是40到50码,那就请先依法处罚公交车的超速行为。
互联网不是颠倒黑白之地,更不是无法无天之地,我方诉求:
一:要求交警部门不受干扰,实事求是认定事故责任,不让无辜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二:追究编造事实扰乱视听诬告陷害的发帖人的责任。
三:要求政府查明事发道路作出错误的全程限速20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确实我本人是两方都不认识,更加不是所谓的政府代言人,作为一个2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是深恶痛绝,在事故对方的帖子里,我几次发问:你说小车的全责,现场报告类?勘察图类?当对方几次避而不答,只顾左右而言他的时候,实际上我心里早就有数,所以在帖子力挺你。
你对事故的描述,基本上是比较全面的,那个限速20公里的法律依据我认为也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楼主及各位网友:
大家好!
2017年9月1日10时40分东郊乡永丰村地段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之后,我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扣留了肇事车辆,并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检测。同时对肇事驾驶员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并委托相关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
目前事故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我们将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案件,认真履行职责。
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请注意你发文中的关键词:我方车辆虽然年检在2017年2月过期。难道你不知道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能上路吗?没出事还好,出来事就是你的责任!
2017-09-25 12: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