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房产局作为了吗
结论: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
一、事情由来:
1、2012年4月我与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联)签订购买西苑小区1栋805号的协议。
2、2013年12月27日,1栋905房业主发现客厅地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详见“西苑小区1栋805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当月29日,1栋905房业主置换至2栋1401房。2013年12月30日,我与华联多次协商,同意房屋置换,通过选房→看房→给付钥匙后,1栋805房置换至2栋1402房,对805的装修损失约定于2014年1月3日后谈。2014年2月26日,因805的装修损失赔偿事宜谈判失败,华联对置换房屋一事反悔,我在万般无奈下,电话告知华联开始在1402房进行间歇式施工。
3、同年6月16日,华联向政法委对房屋纠纷一事向政法委提出信访诉求,政法委谭新林书记作出批示:“请段德华局长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请牵头协调处理。” 次日,房产局开发办周文军主任找我,我详细的将情况向他做了陈述,提出我的意见和要求,并请求组织双方协商,后未见下文。
4、同年7月9日,唐××(1402房第二业主)拿着与华联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书 ,找我收房,我对他说:你与华联签的合同,就应找华联要房,并告知该房存在纠纷(华联与唐××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书中第五条也做了说明),劝其不要参与此事。同时,将情况电话告知周主任。7月11日下午,唐××拿着与华联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此合同已通过炎陵县房产局开发办的网签并取得合同备案号 ,又找我收房。我再次对他说:你与华联签的合同,就应找华联要房,如有需要我可以和你一起去找华联,唐××说,我不管,就是要找你要房,并报警。
5、从7月14日至8月11日,三次以书面形式要求炎陵县房产局:(1)对撤销9000004095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一事给予书面回复,对1402房在网上标注为纠纷房。(2)对华联一房二卖和明知是纠纷房而予以销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
二、投诉炎陵县房产局开发办周文军主任在处理我与华联的房屋纠纷中尽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存在如下不当行为:
1、不作为
(1)应组织双方调解而未组织;
(2)对华联一房二卖和明知是纠纷房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
2、乱作为
(1)明知1402房是纠纷房,还为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网签提供备案号,不按规定程序,通过网签;
(2)撤销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网签后,应给予我、华联和,唐××三方书面回复而拒不提供;
(3)1402房应标注为“纠纷房”而未标注。
3、弄虚作假
(1)对县政法委书记批办一事,6月17日周文军主任找我了解情况后,向段局长汇报,说我骗取华联的钥匙,自配一个钥匙后进入1402房,随即更换防盗门。使得房产局段局长向县政法委作出不实的汇报;
(2)7月16日房产局段局长要求开发办周文军主任通知我,参加他组织的调解,可周主任却通知我是了解情况,当时我又请不到假,也就没参加段局长组织的调解,引发段局长对我产生误解;
(3)对华联与,唐××签订的购房合同,明明自己提供备案合同号,通过网签,却不承认已进行网签备案,还狡辩为“没有什么网签,要撤销什么网上备案,”,好在我有炎陵县房产局网站已网签备案登记公示截图做证;
(4)对805房装修款赔偿款的估算问题有失公平,我装修化了15万多元却被估算值11万多元,还要打个四六折只值7万元,再扣除华联提出的拆除装修所需工资3万多元,实际赔偿4万元;对我封阳台的真空玻璃窗户实价320元/m2,却估价为150元/m2。而对华联提出的拆除工资要多少就算多少,只字不提华联因房屋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805房可改变销售方式来减少损失,如按精装房销售、减价销售等方法进行有效调解。
至此,我想问:周文军主任是炎陵县房产局国家公务人员,还是华联工作人员?
三、炎陵县房产局给我的回复
四、个人看法
炎陵县房产局在回复中存在断章取义、避重就轻、事实与程序不相符和自相矛盾的问题。
1、炎陵县房产局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组织调解仅是应作为的之一,且不是重要的、必须的。应作为的重点是:对三方应作出书面回复而拒不作出回复、对华联应作出行政处罚的而未作出行政处罚、应作出标注为纠纷房的不标注,你说炎陵县房产局作为了吗?谁都知道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的行为。
2、炎陵县房产局说不存在行政乱作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但炎陵县房产局就是对不允许备案的给正式备案了(详见《炎陵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公示截图) ,还拒不承认,并找出一大堆理由说是华联公司自已在网上备的案,真是无稽之谈,争眼说瞎话。试想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不通过房产局审批就可向房产局官方网站发布购房正式备案信息的话,那株洲市房产局公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中的“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审查”环节还有什么用,那还要你房产局干什么?其不天下大乱了。
3、回复上说:西苑小区2栋1402房认定为“一二卖”事实不充分,证据不足。所谓“一房二卖”存在二种情况,一是有二份合同同时存在,二是一为事实合同一为书面合同;我和华联的就是后者。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我和华联就置换房屋一事,从一栋805房屋的质量监定→商谈换房→选房→看房→给付钥匙→开始装修,历时半年多,我与华联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实合同成立。如炎陵县房产局认为“一房二卖”事实不充分,证据不足。哪华联销售“纠纷房”呢?(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总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足吧!你炎陵县房产局总不能说不知道吧!这从《中共炎陵县委政法委信访件阅办单》和《炎陵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第五条的记载都能充分说明你炎陵县房产局是清楚这一事实的。为什么不对华联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
对华联一房二卖和明知是纠纷房而予以销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4、回复的第二和第三点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第二点说:“2014年8月11日我局退回该合同给开发商都未曾通过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备案网上审批,也未对1402号房文本合同加盖备案章。并已告知开发商、买受人和你该合同已退回,在问题没解决之前不予受理业务。”第三点又说:“华联房地产公司与他人签订2栋1402号房的相关买卖协议约定并无明显不妥。”这我就不仅要问炎陵县房产局,你局既然认定“并无明显不妥”,为何还要将已公示备案的正式合同“退回”呢?若炎陵县房产局作出了“退回”处理,又怎么会“并无明显不妥”呢?其实:“你懂得”。
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唯利是图,建造危房,还强势霸道,拒不赔偿;炎陵县房产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还弄虚作假,谁来为民做主?
网友们:真诚的企盼您来为我评评理,说说话。
炎陵的投诉件少,不是因为没有问题,而是炎陵人太老实,支持你有胆量。
既然投诉了,被投诉人都实名了,投诉人也实名吧。
无利不早起,不作为是机关部门的通病,换作是有利可图的事,比方说能罚到款,百米冲剌也没这么快!
李xx(即网友“l0026”)与华联房产公司西苑小区房屋纠纷问题反映到我局后,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努力争取采取组织协商调解的方式来促成该纠纷的解决,但由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分歧很大,故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因此我局已经明确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该纠纷。
同时,我局在处理李xx与他人房屋纠纷时不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接到李xx的投诉后,我局领导指派局开发物业办主任周文军一直在努力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到9月3日才促成双方面对面坐下来协商调解。具体情况为: 对于红网2014年9月11日的《株洲炎陵县西苑小区有严重质量问题,协商无果》的帖子回复。
发帖人炎陵鹿原镇干部(原法院干部李酃斌)在发这个帖前已向县纪委、县优化办、株洲市房产局对我和房产局投诉,我局已向各部门按实际情况汇报、回复,这里我只对这事提出三点看法,请各位网友分析是非。
1.西苑小区1栋905楼面质量问题,李酃斌(购1栋805房业主)向我办反应后,我办在接到投诉后,局领导当即表示这一事件必须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为弱势群体维权,而且在事态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局也一直在督促相关部门和开发商认真处理此投诉。开发商也积极的处理905房楼面的问题,并通过住建局、设计单位对905房的楼面进行的修复工作,而且通过了相关质监部门验收。(在此过程并没有损坏805房的任何装修装饰,不影响805房的入住条件。)
2.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李酃斌通过西苑小区物业管理的漏洞,拿到西苑小区2栋1402房的装修钥匙,继而换了入户门,然后未经任何手续对1402房进行装修。在换门、装修过程中,物业先要其归还钥匙,未果。继而物业报警,也未得到相应的处理,物业采取停水、停电阻止其对1402房装修,也被他通过关系(非开发商)接通水电。最后开发商向县政法部门投诉。我也跟他说过在未处理好805房的纠纷,你没办理1402房换房手续之前不能对1402房进行装修。李酃斌说开发商同意把1402房换给他(我办调查,开发商从始至终没答应过换房的事)。他为什么敢于这样做,谁给他的权利、谁给他的胆????
3.李酃斌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的国家干部,而后被 调镇政府工作,我相信他对于法律条文的掌握能出口成章,对于他与开发商的805房纠纷应怎么协商、怎么处理应比我更清楚。然而他在我们处理他与开发商805房的纠纷过程中扩大事态、激化双方矛盾。而且一而再、再而三要我们按他提出的要求处理纠纷,在没有满足他的要求之后,向各级部门投诉我个人和房产局。在他的个人要求未得到各级部门支持后,又在公众网对我个人和房产局的工作程序恣意评论。我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在事实面前,我们坚决不会支持这种“伪”弱者。
回帖人:周文军
2014年9月15日
2014-09-11 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