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汩罗市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判,违法办案侵害控告人权益

2018-7-29 2:48:08发布55次查看
关于对汨罗市人民法院院长孔剑、何新京、法官蔡建平、彭陆军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裁判、执行,违法办案、侵害控告人权益的控 告 状:
控告人唐平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身份证住址汨罗市白水镇唐山村茶坊组10号,现住岳阳市南湖三眼桥小区,身份证号码430681196206262***,联系号码13873092188。
  控告人因执行异议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希望通过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主持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汨罗市人民法院院长孔剑、主管民事和执行的副院长何新京、民二庭庭长及承办法官蔡建平、执行局局长彭陆军故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将控告人起诉的标的物(戴均军名下股权)违法处置,裁定给案外人,导致控告人的诉讼无法进行,严重侵害了控告人权益。为此,控告人特书面实名控告,请求各上级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检察、人大法律监督机构,新闻媒体依法高度关注此案、彻查此案,并责令汨罗市人民法院主动纠正违法裁决、将错误执行、违法处置的标的物切实执行回转,并对有关违纪违法办案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具体案件事实经过如下:
2012年5月14日控告人唐平辉与第三人戴均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控告人出资100万元受让第三人戴均军在屈原万通燃气公司10%的股权。后控告人按约出资100万元,第三人戴均军出具相应收据,在与戴均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戴均军出具的收据上,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由于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在2011年向汨罗中亿佰联周拥军借款100万元,且应出借人周拥军的要求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全部股东以全部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戴均军名下30%的股权同样也进行质押,因为该笔借款一直未归还,戴均军名下的股权也一直处于质押状态,导致控告人与戴均军未能正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实上,控告人受让了戴均军10%的股权后,自2012年5月起至今一直参与屈原万通燃气公司的各项建设及后续投资等公司事务。控告人认为,控告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实际受让了戴均军10%的股权,且控告人已实际参与屈原万通燃气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控告人应为屈原万通燃气公司股东,控告人应享有对戴均军在屈原万通燃气公司全部30%股权中10%的股权。为维护自身权益,控告人于2016年9月2日向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由于汨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何寒武诉戴均军一案中,汨罗法院执行局要对戴均军全部股权进行处置,但如前所述,控告人早在2012年5月14日就受让了戴均军在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因此,汨罗法院执行的戴均军30%的股权中包括了控告人10%的股权。控告人闻讯后立即向汨罗法院执行局局长彭陆军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6年月日汨罗法院认为异议不能成立,驳回控告人异议。控告人不服,随即向汨罗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受理后该案由汨罗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蔡建平审理。为了确保异议人诉求的标的不被执行,也为了让汨罗法院办案人员知道控告人早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之诉,控告人再次书面向汨罗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依法中止审理的报告》和《关于请求依法中止执行的报告》,并附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汨罗法院接到材料后,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0681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控告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五项、第154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但就在控告人安心等待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时,却突然惊闻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已经办理质押给周拥军的戴均军在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强行解除质押,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湘0681执244-3号执行裁定书,将戴均军在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2624060元股份裁定归王超所有,且王超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最要命的是——就在王超持该裁定书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之后的第二天,前述股权又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以申请人刘彩然与被申请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冀0682民初3280之一号裁定书,以财产保全方式冻结了其中的2482863.33元股份。控告人心急如焚,立即与汨罗市人民法院孔剑院长、何新京副院长联系,将涉案全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呈报给他们二人,并一再阐明案件性质,请求尽速纠错,依法维护权益。一开始,汨罗法院法官蔡建平先是以未收到控告人要求中止执行的书面报告为由敷衍搪塞,后来又以事情是执行局局长彭陆军搞的、自己不知情为由进行推诿。当控告人陈述事实并拿出证据据理力争后,孔、何、蔡、彭等人才不得已承认确实是搞错了。2016年12月10日,汨罗法院作出(2016)湘0681民初1854、1855号民事裁定,冻结王超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工商局办理过户的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的2382863.33元股份。但事实上,因为河北定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冻结在先,汨罗法院再对王超2382863.33元股份进行冻结属于重复冻结,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对于汨罗法院违法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湘0681执244-3号执行裁定书,导致控告人诉求的标的在人民法院的“操作”下就被强制执行了,导致控告人正在审理的确权案件因诉讼标的(股权)已不存在而被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要驳回诉讼请求了,控告人急不可耐却又无计可施。而对控告人在汨罗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仍在中止审理之中,每每控告人追问汨罗法院怎么办,相关责任人员总是顾左右而言他、莫衷一是。后来控告人又多次找汨罗法院院长孔剑和何新京、庭长蔡建平等人,表面上他们都承认案件的处理确实搞错了,但木已成舟、也不好纠正,他们提出让控告人另行以借款的方式直接起诉万通燃气有限公司,并承诺不需要控告人缴纳诉讼费,且保证控告人胜诉。
但控告人只是在一瞬间地犹豫过后便清醒的认识到此路根本行不通,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人民法院办案哪来事先可以承诺稳赢不输的官司?!汨罗法院的所谓解决方案和口头承诺根本就是在忽悠控告人、视事实和法律为儿戏!也就在这时,控告人突然接到汨罗法院通知,称为了纠错,他们于2017年1月4日再次作出(2016)湘0681执异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681执244—3号裁定中的执行行为。说实话,控告人拿到这份裁定书的最初,确实看到了希望,以为案情有望在转了一个错误的大圆圈之后回到原点,重新走上正轨,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给控告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但令控告人再次震惊、万万没想到的是,紧接着控告人竟接到汨罗法院通知原来的执行异议之诉将于1月16日开庭!且蔡答复案件肯定会驳回控告人的异议诉讼请求,控告人想难道书面上撤销244-3号裁定中的执行行为竟然只是为了给原来的执行异议之诉开庭扫清障碍,汨罗法院蔡建平、何新京作出的行为系”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明显让控告人叫天天不应,叫地不灵,状告无门的境地。
控告人亲友通过多方筹集100万元受让戴均军在屈原万通燃气的10%股权,由于股权被质押,导致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控告人受让股权并自2012年5月参与公司经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戴均军的经济纠纷被汨罗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告知控告人如果对执行有异议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认为其中有10%的股权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控告人通过一系列正当合法途径,希望通过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主持正义,维护控告合法权益,但汨罗市人民法院不但不按法律规定办案,反而故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将控告人起诉的标的物(戴均军股权)违法处置,裁定给案外人,导致控告人的诉讼无法进行,控告人投入的巨额资金将血本无归,汨罗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权益,为此,控告人特书面实名控告,请求各上级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检察、人大法律监督机构,依法高度关注此案彻查此案,并责令汨罗市人民法院主动纠正违法裁决,对孔剑、何新京、蔡建平、彭陆军等有关违纪违法办案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控告人 :唐平辉
2017年1月1日
这个执行案件因涉及我的朋友,我多次参加了协调、开庭和执行,前后过程十分清楚,汨罗法院在这件案子的审判和执行上,是很慎重和依法办案的,无数次协调做工作,法院完全是在依法办案,对被执行人也可谓仁至义尽。本案与这个姓唐的无关,可他以案外人的身份一而再、再而三地叼难法院,对抗执行,现在竟然诬陷法官,真令人气愤。希望大家不要听他一派胡言。
坚决支持人民法院打击老懒,老癞可耻,这些保护老懒、与老懒勾结逃避债务、合伙欺骗债权人的更可耻。
2017-01-11 09:31:46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