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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十步桥村敖三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平

2018-7-29 0:13:38发布85次查看
尊敬的岳阳县领导您好:请求您在万忙之中看看我们的诉求,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诉求人弱势群体妇女吴英,手机15575040396,儿子敖章腾,妇女赵海玉,儿子敖章龙,妇女赵自桂,儿子敖飞雄,五保户敖都喜,五保户敖拾肆。
诉求事实
2015年9月,蒙华铁路建设项目在岳阳县柏祥镇十步桥村敖三组征收部份农田山地,除去补给征地农户安置补助款外,剩余集体土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5705元。2017年1月13日下午,敖三组组长敖树保叫敖志成,敖爱新,敖新满,敖世祥,敖新保六人开个小会,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初定分配方案是:1995年承包农田84人份田占本组土地补偿款60%,现有敖三组村民小组户籍115人份占本组土地补偿款40%,要经敖三组村民小组集体会议通过决定。但组长敖树保通知2017年1月16日下午召开敖三组村民小组集体会议,由于初定分配方案算出:一,有敖三组户籍未承包农田的每个人只分本集体土地补偿款896元,二,户籍以迀出(包括以死亡的人)本组承包了农田每人份田分本集体土地补偿款1846元,三,现户籍在本组承包了农田每人分2742元。当时敖三组户籍成员吴英,喻大芝,敖新保,敖爱雄,方政英,敖世祥等都提出初定方案不合理,要重新讨论公平合法的方案。可组长敖树保,敖志成,敖爱新,敖新满妻子李华香,李金秀等人说初定分配方案不变,要钱就签字,不签字不发钱,这样在他们强制执行下按初定分配方案把敖三组集体土地补偿款分了。弱势群体吴英,赵海玉,赵自桂说: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因公民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以户籍为准,而不是以村民承包集体农田多少来衡量,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做到公平平等,不能对未承包到集体农田的成员有差别对待,我们都是嫁入敖氏家族敖三组的媳妇,包括我们的儿子全是敖三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每次集体修路和维修塘我们同敖三组其他村民尽同等的义务,为什么本组土地补偿款只分给我们每个人896元,我们本应享有敖三组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益,为什么要侵犯我们的民主权和合法财产权。
诉求理由
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敖三组村民小组的会议决定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以“多数人通过的合法形式” 剥夺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显然与法不符,敖三组村民小组的会议决定本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具有法律效力。弱势群体妇女吴英,儿子敖章腾,妇女赵海玉,儿子敖章龙,妇女赵自桂,儿子敖飞雄,五保户敖都喜,五保户敖拾肆。请求岳阳县领导公平依法解决我们享有敖三组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益,为岳阳县笫三轮农村土地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此致
敬礼
2017年3月11日星期五
希望岳阳县领导重视
在中国的农村以“少数服从多数”旳村民自治不是变成了以强凌弱吗?政府应该重视啊!
人人平等,村民权益分配应合理公平,鄙视不作为村官
基层领导素质太差,须严加惩治。
村长和群众最接近,但好多事情上级领导不重视。搞的民不聊生,近几年党在人民心中就成了拉圾。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岳阳县领导应该重视呀!
集体的土地款是人人平等的。人的权益始于出生,作为一个领导这是最基本的都不懂吗?
说明这个镇的有些领导敷衍了事。
农村基层干部如此草率行事,妄顾村民权益,该重点整治。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感谢媒体记者关注,5月23曰在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开庭。希望得到公平、公证的解决。
2017-03-11 21: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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