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笃法,男,74岁。石祥珍,女,69岁,周群英,女。47岁。侯启炳,男,52岁。系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1组村民,均低保户,无职业收入。名下拥有集体承包田地5.36亩,位于现博物馆工地。此5.36亩田于2009年被大庸桥居委会以博物馆的名义,欺骗我们以低价全部征收,当时的征收价格为42750元/亩。当时没有任何征收公示,也没有与被征户主签征收合同。后2010年博物馆主体修好后,我们实地查看和到相关单位走访发现与证实,博物馆实际只征收使用我们名下的田地仅1.86亩,余下的3.34亩在红线外根本就没有占用,实际上是被居委会实际使用。(有证明材料2013年1月27日,09年8月20日博物馆补偿款名册,14年12月10日博物馆征收情况说明)我们据此多次找居委会领导丁书记理论此事,质疑居委会此次征收不合法,居委会无权欺骗性强买我们博物馆征收红线外田地,侵占本应该属于我们的多年该田地的所有收益 !领导拒不承认,且态度相当恶劣叫嚣道说我们已经主动卖给他们了,收益就归他们享受与我们无关了。因当时没有别的新单位征收,所以后来就没再找他们了。可是2014年11月博物馆再次征收修建其外围绿化带,已经占用了本人和其他村民的田地。。其他村民均已按75800元/亩领了被征收款。本人多次又找到居委会领导丁书记,此领导却不承认我们还有田地,说我们的田地已经征收完了,我们的钱也已经领完了。最后看我们实在天天纠缠他,勉强又按56000元/亩给我们补了48000元。可是经我们查阅2012年政府的补偿文件规定是:56000元/亩土地费、18000元/亩田地附着物、1800元/亩青苗费。经我们在博物馆查证该单位还已按27414元/亩的安置补助费已支付给了居委会。参照以上标准和已知其他村民已经领取的征收款,与我们实际已领取的征收款有巨大差距,悬殊太大。此次征收又没能按国家规定公开公示,更没有与我们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我们不服也不明白,就找领导理论,希望找个合理的说法,但领导不细心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反而生气地叫我们去上告去。对此,我们二人岁数也大了。没有收入也没有任何社会关系。这不是当官不为民,与民争利。。非法侵占老百姓利益,欺负欺骗我们老百姓。我们没法子只好无奈地走政府信访这条路,相信上级政府和上级领导,相信党会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的!我们将有关诉求:
1、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物权法》第42条、第43条、第125-1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09年居委会以博物馆名义征收红线外的3.34亩是违法征收行为,责令其纠正,并停止其侵占我们该田地的合法收益。
2、请求按照2014年11月此次征收,与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标准给予我们3.34亩补偿即:
56000元/亩土地费、18000元/亩田地附着物、1800元/亩青苗费 合计75800元/亩
3、请求补发自2009年以来张家界经投公司赔偿3.34亩的每年1000元的产粮钱(经查证经投公司 每年已经将钱发给了居委会)
4、请求补发2012年以来居委会擅自占用违法征收我们3.34亩余田对外出租的收益,租金8500元/亩
然而区政府推给办事处协调,办事处推说协调不好又推给了区政府,最后区政府没法了就让我们打官司去法院去告,我们平头老百姓无路可走了,只好硬着头皮与官府打官司,知道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可那本应属于我们老人的可是一笔不小的养老钱,不甘心也不服气!这样又于15年2月到了永定区法院把大庸桥居委会告了,告他们侵占我们3.34亩合法土地补偿收益,要求区法院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然事情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我们交了诉讼费以后,就有人做我们的工作、法院的主审法官也做我们请的律师工作:让我们撤诉!我们没同意!这里面的意思也就不言而寓了!我们也明白了在目前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这个“民告官”的官司是输定了!果不其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二原告红线外土地在2005年居委会登记造册时已被大庸桥居委会征收,原告领取了相应补偿款,该土地的使用权已归被告大庸桥居委会所有,被告大庸桥居委会对其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被告大庸桥居委会将该土地出租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归被告大庸桥居委会享有,二原告诉称被告大庸桥居委会归还被其侵占的3.404亩田地因征收所致的合法征收补偿费和征收前的其他收益14.466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
这次法院张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我们认为大庸桥居委会不是适格的土地征收主体,在2005年市博物馆场馆建设需要征收上诉人的田土(1.4亩)时,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成为被征收主体,而不是征收主体,非因公益建设、国家工程建设等需要,无权征收上诉人的其他田土(3.404亩)。被上诉人大庸桥居委会假借博物馆场馆建设的名义欺骗征收上诉人1.4亩田土以外的3.404亩其他土地的行为是欺骗违法行为,不应获得原审法院的认可。区法院以上诉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在博物馆场馆建设征收补偿表中的部分签字就视同上诉人已经同意被上诉人大庸桥居委会的违法征收行为,简直是强词夺理,颠倒黑白!
我们总共有承包田4.804亩(上诉人周笃法的母亲朱玉姑0.52亩、上诉人周群英2.08亩、上诉人周笃法2.204亩),其中2005年—2009年因修建市博物馆征收占用了1.4亩(博物馆建设红线内),余下的3.404亩(博物馆建设红线外)2014年因修市建博物馆室外文化广场而开始被征收占用,现已经建成并使用。但区法院没有仔细地查明本案法律事实,认定了上诉人共有田土4.804亩,红线内征收你的是1.4亩,但红线外却是3.04亩(实际为3.404亩),还有0.4亩田土不翼而飞了,区法院在基本的事实认定上就出现了明显的判决错误。
居委会侵占我们的4.804亩田土征收补偿款差额183389.8元和其侵占的3.404亩田地因征收所致的其他合法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前的其他收益合计14.4665万元二项合计:32。8065元,这么一大笔合法收益被他们白白侵占,天理何容、公道何在?我不服!我坚信现倡导依法治国绝不是一句空话!但我们现在连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的通道快要关上了,走途无路想到了红网“百姓呼声”,希望得到你们的关注和帮助!
2015年9月8日(写稿人周绪兵系周笃法儿子,电话13707440177)
2015-09-07 17: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