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投诉人:张志强、男、1960年11月4曰(农历)出生、 现住:石门楼社区2栋4门4楼. 户口:桔洲派出所(身份证:430104196011042512, 电话:13973184688)、 被投诉人:法人代表:内贸行、市食品公司、愿岳麓购销站、现涵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易桂香. 现办公地址:金荣大夏201房、电话:88826827, 手机:13808484449. 请求事项:确认投诉人自谋职业身份!被投诉人应依法依规理 顺投诉人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置换全民职工身份!妥善安置自谋职业职工的医疗、养老保险及劳动保障. 事实与理由一:因辞职发生的争议;投诉人1982年7月20曰进入内贸行、长沙市食品公司岳麓购销站、属全民职工身份. 1993年按市食品公司统一部置、递交了(关于申请自愿辞职问题的报告)、经站研究同意投诉人辞去营业员职务、长食行批准自谋职业证据见(附件一、二、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法解释第二项、第(三)条: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按湘劳人调(85)137号只给予了生活补助、经站研究所辞营业员之职明确、经长食行批准生活补助自谋职业!是事实!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全民身份固定职工、处在当时的历史时期、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即一旦成为企业的固定工以后,就同所属单位形成了终身的、固定的劳动关系.职工不能无故离职,单位也不能无故辞退职工.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 职工劳动、养老、医疗、保险等统归行业统筹、都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关系、况且、本人当时确实是企业的负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善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离岗前患结核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内贸行僧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见附件四).其自谋职业应落实党的政策. 事实及理由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依据长政发(2000)年3号文件、申诉人适用第二项、第(2)、第1、第11条规定.其自谋职业职工、应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置换全民职工身份!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依法向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部冂移交.但原企业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拒不履行职责、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等移转手续、至今、还没移交、社保卡上申请人还在职.2008年现企业涵可失业人员花名册上还有名(证据见附件五),导致本人失业.房产.医疗.生活.养老等社会褔利都没保障!无形中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权!拥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所有权力! 欺下瞒上!推诿!搪塞! 明显背离了企业改制要妥善安置所有职工的初衷!至今、五十岁的人了还过着病无所医、老无所养、空守着全民职工身份,几十年的岗位、工龄、贡献!都被企业一买了之! 抢先注册一个新公司、岳麓国有就变成了涵可私人的、违反了改制的初衷!逃避了、规避安置职工的社会责任.这是国家宪法、党的路线、方钟、政策所难容忍的.其企业行为已涉嫌欺诈! 为此、投诉!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同志、救济投诉人之弱示群体,促使自谋职业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健康和谐!确认投诉人自谋职业的历史身份!督察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置换全民职工身份!重新与现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为感!此致!敬礼!投诉人:2010年3月10曰
你好,请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