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房屋未在合法红线范围内,被黑恶势力腐官们强拆》
控告人:彭辉,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泉福村。联系电话:18607389792。
被控告人:赵桃秋(凶手),原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人大主席及拆迁指挥长,现娄星区征迁安置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戴林斌,原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政府党委书记,现娄底市组织部主任。
被控告人:胡新军(新官不理旧账),原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组织部长及拆迁指挥长,现杉山镇政府党委书记
控告请求:
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相关规定对拆迁控告人的房屋予以合法合理安置补偿;
二、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征地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泉福村县级公路旁建起一栋三层底商住宅楼,建筑面积 156 ㎡;使用面积300 平方米;临街门面3个计155.29㎡。2011年11月23日,被控告人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政府将我们叫到其办公室,以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为由要求拆除控告人上述房屋。此前,并未听到任何风声。控告人对被控告人的无理要求表示不同意。23日凌晨6点至24日凌晨2点多,被控告人多次对罹患重症的控告人之父彭成伦危险恐吓,以扣减10万元补偿款相要挟强达假协议,迫使病重的父亲精神失常,致复发死亡。被控告人的禽兽行径令人发指!此后不久,动用强制手段将房屋拆除,留下一堆废墟(见图1)。
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交能[2010]308号《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0年4月23日),“娄北连接线7.6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湘交计统[2010]301号《关于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2010年7月21日),也确定“娄底北连接线7.648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可是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发改投[2011]351号《关于娄底市长韶函高速娄北连接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1年7月21日)却将数据改为“全长7225.807米,……接长韶函高速公路娄底北互通a匝道终点。路幅宽55米,采用四……形式:中间8米中央分隔带,两侧各12米行车道、3米绿化带、6米非机动车道和2.5米人行道,为城市主干道ⅱ级……设计行车速度60㎞/h。”
不仅如此,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将此线与另两个文件娄发改投[2011]236号《关于娄星区小碧路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2011年6月1日)“该项目全长7.225公里,南起新星北路终点,北至长韶娄高速娄底北互通收费站,按ⅲ级道路标准建设,路幅宽度设计为12米。”和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发改投[2011]238号《关于娄星区杉山路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2011年6月1日)“该项目全长7.225公里,南起新星北路终点,北至长韶娄高速娄底北互通收费站,按ⅲ级道路标准建设,路幅宽度设计为12米”合并后又加宽到100余米,企图借机在道路两侧搞商业开发。正由于这种私欲,本不属于路基范围内的控告人房屋,便被这帮衣冠禽兽硬行拉入其中,制造了这起悲剧!
对于上述省市文件,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调查后认为,这些文件违反了国家多重法律法规,具体违法之处如下:
一、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手续报批和程序方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1、在实施征地之前,没有依法进行告知、确认程序,没有制作必要的报批材料。征地批文存在严重瑕疵,或报批材料涉嫌伪造确认告知材料。
在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地报批之前,娄底市及娄星区相关部门没有对被征地的农户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确认等程序,也没有其他相关部门告知被征地村民的征地位置、性质、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确认权和知情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九)、(十)、(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十)项等规定,国土部在作出国土资函[2011]210号《批复》过程中,没有上述告知和确认等必备材料。如果报批文件中有相关材料的话,则地方相关部门涉嫌伪造报批文件行为。
2、地方政府在报批过程中缺少其他报批材料。
前述不赘。《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一(二)规定:“……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本案的报批材料中没有“用地指标”的相关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本案报批材料中没有合法补充耕地的验收材料。
3、在征地文件批准之后,也没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公告。据调查,在国土部作出国土资函[2011]210号《批复》和湖南省国土厅作出[2011]政国土字第895号《审批单》之后,也没有任何机关或部门对征地的文号、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情况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民没有见到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娄底市及娄星区相关部门严重违法。
二、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占地方面,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湖南省国土厅作出 [2011]政国土字895号《审批单》的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国土部作出《批复》的时间是2011年4月13日。然而,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占地工作从2010年5月份起便陆续展开,被征地农民的房屋陆续被拆迁。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在2010年12月26日举行了盛大的开工仪式。
可以确定,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未批先占、违法占地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转用的,必须经过合法的批准之后才能占地施工。《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四)耕地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大,耕地数量快速下降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坚决打击‘以租代征’、‘擅自扩区设区’、‘未批先占先用’等行为,坚决纠正土地承包和征占土地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部的国土资函[2011]201号《批复》中也提到“四、切实落实对该工程用地未批先用的查处意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湘国土资预审字[2010]35号《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称:“五、项目批准后,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因此,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未批先占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我:
三、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存在违法之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的湘发改交能[2010]308号《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立项存在下列违法之处:
1、湖南省发改委无权批准该项目立项,湘发改交能[2010]308号《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属于越权审批。
通过《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知,该项目属于“高速公路”,估计总投资为87.93亿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大中型基建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三、“交通运输……(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等规定,可知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的项目应该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本案中的“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属于“高速公路”和“超过2亿元”建设项目,因此,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湖南省发改委湘发改交能[2010]308号《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属于越权审批。
2、立项审批文件违反法定程序。
通过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调查,结合前述部分可知,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经过合法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第六条、第七条、《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等规定,本案涉及的审批显然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3、立项批复欠缺重要报批材料。
首先,报批材料中没有选址意见书。通过调查,湖南省发改委湘发改交能[2010]308号《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缺少报批材料。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本案中,相关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时欠缺选址意见书,湘发改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要件,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缺少开工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概算等文件的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准存在违法之处。
据调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了湘环评[2010]84号《关于长沙经韶山至娄底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批复存在下列违法之处:
1、相关部门没有依法组织听证或者公告,剥夺了住地村民的听证权和知情权,程序违法。据调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上述批复之前或之后,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对相关环境影响事宜进行公告,更没有部门组织听证。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本条所列项目的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该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策之前,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或者在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周围多数居民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持反对意见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意见作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作为审批的依据。”等等规定,相关部门存在违法之处。
2、欠缺法定报批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等规定,相关部门在报批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环评报批批复过程中,缺少法定的必要报批材料,属于违法行为。
我:
五、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拆迁和补偿方面存在违法之处。
据调查,地方政府在2010年5月份开始动员农民进行拆迁,期间没有进行任何拆迁公告,没有对房屋进行专业评估。杉山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3日对控告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地方政府在强拆和补偿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1、镇政府无权实施强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地方法规和规章均没有授权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权。因此,杉山镇人民政府2011年11月23日对控告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等规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拆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据调查,在强拆之前,相关部门没有事前公告,没有对房屋进行评估,属违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对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住宅的,规定了严格的公告、确认和评估等程序。然而,娄底市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实施,属于严重违法。
再次,没有安置就进行强拆属于违法。在控告人房屋被拆迁之前,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安置。至今,控告人房屋已拆迁近两年,仍没有相关部门对拆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安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强调:“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后,补偿标准不合法。补偿标准不能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没有达到法定要求。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高速公路(娄北连接线)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2月22日)“杉山镇泉福村征用土地面积14.5834亩,征地补偿费449987.09元;青苗补偿费18077.3元;附着物补偿费261623.3元;合计729687.69元。”每亩补偿50035.49858057792元。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杉山路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2月22日)“泉福村征用土地面积5.8333亩;征地补偿费163848.9元;青苗补偿费7230.85元;附着物补偿费98192.01元;总计269271.76元。”每亩补偿46161.1369207824元。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小碧路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2月22日)“泉福村征用土地面积6.0985亩;征地补偿费188174.65元;青苗补偿费7559.61元;附着物补偿费102655.28元;总计298389.54元。”每亩补偿48928.3495941625元。
上述标准明显不能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重违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除了上述违法犯罪情形之外,被控告人的行为还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23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24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25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28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等规定,没有尊重控告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等权利。
对照他们的行径,控告人想起唐代诗人杜荀鹤《再经胡城县》所描述的情形:“去岁曾经此县城,县民无口不冤声。今来县宰加朱绂,便是生灵血染成。”
历史在不停地轮回,轮回的声音返回到大唐抑或暴秦!
2018年3月5日
彭辉,您好
看了帖子,觉得讲戴林斌与胡新军等人列入黑恶势力非常不合适,他们拆除您的房屋应该是职务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老百姓可以理解和支持的,看不出他们有任何错误呢。
拆迁补偿款,应该都是有政策的,如果觉得不满意,应该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这世道官官相护,他错了还说是对的。
2018-03-14 14: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