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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房产局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将我家夷为平地

2018-7-27 16:56:22发布39次查看
相关帖文: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以换新证为借口,非法没收居民房屋产权证
  行政申诉状
我是张玉清:我今年63岁, 丈夫曾兴荣今年66岁; 现家住郴卅市国庆路北路40号1栋301,电话13054009334。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七里大道房产管理局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运华该局局长
法制科:黄日彬作代理人该局科长
申诉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因起诉要求撤销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作出裁字 (2009) 苏民立字第8号, (2009)郴行终字第30号中级是郴行终字30号,(20l0)苏行初字笫10号,(20ll)郴行终字第4号,(20ll)郴行监字15号, {2012}湘高法行监字笫0127号。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l,严肃追究房产局违法违纪所作出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2,撒销郴州市苏仙法院裁定书(2009) 苏民立字第8号,和中级法院裁定书(2009)郴行终字第30号。撒销郴州市苏仙法院判决书( (20l0)苏行初字笫10号,和中级法院判决书(20ll)郴行终字第4号。撒销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ll)郴行监字15号。撒销省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2)湘高法行监字笫0127号。违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3,归还我家祖业铺地房财产l30平方米。按法定规定赔偿所给我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事实和理由:
我家祖业合法财产位于郴卅市干城街24号,(以前是189号179号)有原始房契,有54年房产所有权证。有89年办的土地使用权证,又在99年9月领发了土地使用权证。有解放以来至99年9月交地税发票的依据。有北湖区挡案室调出我家房产在85年5月是写为私产116,5平方米。有在89年增加土地使用面积所交纳费用发票的依据。全具有法律效力。正因我家私有合法财产要交地税。所以我家也就交地棁交到99,8,13洪水止。(公房不可能要交地棁)这是事实。
而房产局违法违规没收我家房产证,还伪造假档案,官权大于天,有政府伸腰和有法院为他们作保护伞,不讲证据,不讲事实依据,只有意图,仼意改和造假。欺负老百姓,掠夺百姓合法财产。从59年至88年7月14日房产局以29年来对本人的合法财产发现本局长期失管为理由,还可继续拿着伪造的草稿挡案,没有一点具有法律事实依据。我家祖辈3代6个人就一直住在这一栋房子。就在88年7月14日以老证换新证,并收取了与我家办新证30、8元登记费表格费30、8元。在去领新房产证时忽然说我家房只有20,13平方米,其余那几十平方米全部是公房。不知在何年何月,何人办理了有与我家产权人签字和划押程序的转移手续的法律依据,就变为我家房只有20,13平方米。完全是郴卅市房产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掠夺抢无权,无势的弱势百姓房子,政府为了自巳利益的腐败行为,而侵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多次上访,本是我所写的材料内容本应有问必答,被告不但沒有一点法律事实依据,还全部捏造和歪曲事实弄虑作假,还篡改我们所写的材料内容,汇假报一错再错。造成给我家造假的10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重重复复的函。郴州市政府信访与郴州市房产局同样行政不作为违反宪法违反法规规残害公民,党纪国法何在?寻求政府的良心在哪?残害公民,法制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哪?在主管部门的市信坊复核中为了维护地方利益,维护政府权威公然袒护包庇房产局,不仅不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反而把非法行为认定,我所有合法证据和依据诉求得到是一个大0蛋。由房产局到市政府信坊指定对我家合法财产申诉下一个终结。申诉人有所有都是有依有据完全没有一点丝毫假,不仅不追究行政部门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反而把非法行为认定。害得弱势百姓上告无门,颠倒是非,指鹿为马。国法不可违,百姓不可欺,不尊守法侓,法规,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办事。政府机关严重破坏法侓准则,无视法治尊严的做法,给我家合法财产申诉还下一个终结。害得我弱势百姓上告无门,走投无路。
我无法只能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立法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来维护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家的合法财产本是在87年7月14日是以54年的老证换新证,并不是建新房办证。而郴州市苏仙法院的法官文勇军要我打报告申请办理房产证。我并没按法官文勇军所说的写申请报告要求办理房产证意思去写。(有依据为证)可一审二审就以各种不应的理由次次被驳回我的诉讼诉求。我所有的原始房契,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地税的发票从及北湖区挡案室调出我家房产是我家私产等等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申诉人有依有据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得到是【2008】苏民初字873号,【2009】苏行立字笫8号,【2009】郴行终字30号,苏行初字笫10号,【2011】郴行终字笫4号,郴行监字15号的结果。【2012】湘高法行监字笫0127号。在【2009】苏行立字笫8号,就说我们没有申请办理房产证的理由被驳回。(有在201l年2月14日写给房产局的申请报告的内容依据)有依有据得不到解决。也就受政府的干扰,造成一手都是由法院操作从一审至高院以各种理由驳回我的诉求,法不责官,作为政府部门保护伞,可残害了百姓我。得到是我家合法的财产,法院八份联盟导演黑白颠倒,,,故意枉法裁判 。
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仼何政府部门的干扰,而法院严重受了政府部门的干扰,不肃公执法,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从不写我家所有交的合法证据和事实依据,全部被隐瞞不记录。欺下暪上,偏袒对方没有事实依据和无一点法津依据,完全相信本市房产局的一沠胡说,处处为难老百姓,以各种不应的理由推脱责任保护对方,而驳回我的所有诉讼诉求。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枉法作出不公正裁判。本来老百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有了证据就可裁判一切。我本人是尊纪守法的公民,就这受政府部门的干扰得到是从基层法院至高院的全部枉法裁判,黑白不分,办糊涂案,害得我弱势老太婆在这6年来,吃尽苦头和受尽了痛苦和拆磨。为了保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不尊守法律法规,采纳了完全是捏造和歪曲事实,造假欺骗诬害损害公民的合权益。完全没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正,正义,全是官权案。
部份的事实理由如下:
在90年10月6日在家地下捡到一张条子,没有公章限我家3天到房产局交钱,否则到我局成立了法制科去,当时不懂法,害怕和敲诈勒索欺骗手段之下,百姓胆小,与政府单位百姓总是吃亏,母亲王玉梅在90年11月8号被迫去房产局。并要我家从82年1月至89年12月补交租金,又从90年补交租金。因我们当时非常不服马上在90年10月11号马上打了报各给房产局,又在91年11月份上访到市信访也交了材料,也交了材料给房产局。都沉入大海没有给我一个说法。房产局以敲诈勒索骗取我家3百多元以后,我家从此再也没交钱了。(以票据为证)从59年至90年申诉人家从来不知情长达31年,按理房产局巳放弃申诉人家所谓国家经租的权力,没有理再来与我家争夺抢房子的,又没填一砖一瓦,应依法行政,实事求事解决问题,而造成我至今上访不断得到以后发生的决果,是追究谁的责任?。多次上访想讨公道能解决,在88年就有行政讼法,在90年就有赔偿法,在86就有民事通则法,但一直没有给申诉人一个解词和说法。房产局以敲诈勒索骗是违法犯罪行为。
1987年至91年2年多之后之久才所谓与我家办理了房产证。并没有产权人的签字伐押,也没有与何人办理了买卖协议合同转让按法律程序手续依据。我的产权房产是l 3o平方米,怎变我家的产权房产只有20,13平方米,(与我家的99年99年土地使用权证和有交l 3o平方米房屋地税票的依据不符合)。这样与我家办的所谓的草稿房产证合法吗?是非法造假自权力办的草稿依据,是一意孤行,没有—点法律效力。我家土地使用权和税票全盖有正规合法的大印章子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局作为为民众办理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时间(40个工作日内)为手续合格的民众办理并颁发房产证。长达2年多之久所谓颁发房产证。巳是没有儋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以这补上的草稿挡案而全部是虚构事实、弄虚造假不正规合法的依据。就以这个没有法律依据被郴卅市中级法院。【2009】郴行终字30号内容。说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理由被驳回。并在一审,二审,再审,竟然一错再错,坚持错误判决。却湖南省高级法院也未开庭取证,也维持错误判决。真是民有理无权得到的结论,权大于法。真是民告官。法官渎职、造假、枉法。
我家祖业房有在89年5月16日有在原宅基地新建筑面积并向国土部冂缴纳了补偿管理费16.7元的发票依据为证。同年10月7日又向国土部缴纳了土地证费13.3元的发票依据为证。从48年至99.8.13水灾止此房居往长达51年. 因1999年8.13水灾,无法居住而投亲靠友借房居住, 房产局趁我家走出之机, 在2oo5年将该房非法予以拆除(有证据依据证明)。 又于2009年8月5号没有与我家有仼何协商的情况下, 把我家地推平平地强夺申诉人家的合法财产, 造成如今还没有安置房屋,(有照片为证)。房产局多次都回复函,说我家房在1999年8.13水灾房子时巳倒灭失,但我家的房存在并没灭失,有(我家存在照片为证)。并把我家存在照片给了各个法院及政府部门,就是被掩盖,采纳了对方虑构的无事实依据。人民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百姓的冤屈应有一个公道的说法,国法不可违,百姓不可欺。然而法官却徇情偏袒枉法,侵犯我家的合法权益。“民告官”. 原本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讨说法,百姓使用自已正当合法的权益,没有得到他维护和保护。法律公平公正不应让违法违纪法官胡作非为,更不会让百姓蒙冤受屈。对那些办了冤案、假案、错案的办案者依规严格追究其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冤假错案,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房产局的草稿挡案中盖有邓金连祖母的卬章,是房产局用欺骗的手段盖的章子,(有本房产局的草稿挡案依据可以证明)因邓金连年老无文化。本是草稿挡案统一复印的申请写的是一间,年,月,曰,公章,代理人名字都没有,门牌也写错,面积多少没有,与在66年3月25日的公经房写的变了所谓3间共计29. 81平方米,而我家当时3代6个人只有楼上后面20.13平方米,其余全部都是公房,由办事人可以乱写,无法无据,完全是有职权欺负老弱者。
66年4月28号会议內容打卬在66年3月25号的公经房页面上,不是厡件正规文书的依据。就以无法律效果的依据为准将邓金连房子被改造,没有仼何正规合法程序被改造的依据,本人家都从不知情。后来多次打报告说理,政府机关违法,违规,违背各项政策和中央文件,有错不纠,一错再错到到至今。(有房产局所有回函为证)有这样依法行政为民办事的?合法吗?
在2011年11日7日在中级法院开庭时,法制科的黄科长突然拿出91年8月与申诉人家母亲办理了房产证,一直以来草稿挡案只记有父亲曾衎芹名字,房产局10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复函都写的是申诉人曾兴荣与父亲曾衍芹,根本不知道产权是母亲王玉梅。怎么在2011年11日7日在中级法院开庭时,拿出有91年8月份有王玉梅办理产权之事,当时在91年8月在房产局交钱时我们全家都不知有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之事。(可看我从90年至今所写的材料内容就知一切有不有此事)。如今2011年11日7日还造假想掩盖所违法犯罪行为。也就以这造假中级法院就采纳巳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配合一起来欺骗老百姓,百姓有依有据沒有受到法律保护。相信房产局伪造错漏百出的假挡案。
因房产局有权造假草稿将一间,写变为共3间29.81。又在91年11月21日汇假报给市信坊,目地是为了达到改造面积变为有三户共54.75平方米。房产局多次的复函和苏仙法院与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没有与我家在91年4月份办理了房产证之事。在2011年11冃7日中级法院开庭时才拿出造假的房产证。错漏百出,想来掩盖违法的事实。法院以这个理由袒护巳以我冢办理房产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我家有依有据得到的以各种不应借口和理由被驳回诉讼请求。
房产局在沒有与我家达成仼何协议合同,非法强行拆掉我家的房子,又将房屋推平夷地,现将在我家的合法土地上还强建房子,知法犯法,无法无天,违背各项国法, 法律. 法规. 和现行国办紧急通知和一切违法侵权行为。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应该追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我们的私有房屋当然受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能任意掠夺。,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 对执法不严。以司法公正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实现让权益受到侵害的弱者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平。法院和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直接影响着司法形象。
综上所说是不是房产局行政不作为行为。特请求最高法院法官及领导查清事实。以本案事由湖南郴州市法官严重受政府部门干扰联盟导演黑白颠倒故意枉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请求:这次能尊重法律的尊严,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裁判,停止政府侵权违法行为,不能再与民争夺抢房了,归还我家祖业铺地房财产130平方米,有权利要回原地。请求;按法定规定赔偿给我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能还我合法权益,和一个公道。监督并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枉法栽判。特申请再审。达到真正维护我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和欺压,能早点能过上晚年安宁生活, 让我家息坊息诉.。以我家所有合法证据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法律保护。谢谢
此致
申诉人;张玉清
2014年 9 月 l0 日
我家的合法证据就是我家产权确定,权属的依据
1、 土地使用证
2、 土地房屋所有证
3、 有原始买房契子是铺屋土地
4、 有二本交地税的红本本
5、 在88年7月10号收了我家土地权证依据
6、 王玉梅交了1988年7月14号办新证的登记费、表格共计30.80元
7、 有54年交地税票和平演变0年交地税票门号是189,不是183号依据三页4张
8、 65年至今7年交地税19页2张
9、 郴州北湖区档案市城镇住房情况分户普查表为私产一页
10,郴州市北湖区档案:85年6月5号为私产,自用116.65平米
11, 郴州市国土局1989年6月19日单位性质个人,土地面积64.1平米
12、 证明朱连英
13、交加建筑面积16.7元大地证13.3元
14、 在99年10月8日王玉梅打报告批地重建家园依据
15,关于王玉梅家庭情况,在66年5月有郴州市五岭人民公社扎上上街居民 委员会大红章交房租钱的依据
16、99年8、13涨水以后的子照片二页9张
17、 在2009年8月5号在拆迁办照的王玉梅房子面积3张照片写是116.65平米
18, 在2009、8、5在我家合法土地推平费地,二页、8张
19、在2011年7月30要求侵权开始行动依据3页11张
20、 2011年8月12日关于原干城街地上新建房产权有关情况的声明
要自已的合法财产返将被拘留天理何在?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我们的私有房屋当然受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1954年国家颁布的宪法规定:百姓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各政府部门何叫为人民的称号?
我是张玉清:我今年63岁,小学文化,工人,现家住郴卅市国庆路北路40号1栋301,电话13054009334。
百姓民告官是得到各政府部门有依有据不理不采,得不到解决,还害得你无处申冤,走投无路,上告无门。这是在去年北湖区检察院到我社区我把间单的反映各政府部门对我情况写在北湖区检察院的专门反映情况的本子里,也同样未结果。
反映情况如下:
1: 郴卅市房产局违法,违规,以老证放新证就没收我家房产证,还伪造假挡案
郴卅市房产局,只有一张纸和一只笔就可全部造假伪造假档案,歪曲事实、诬陷,,弄虑作假,篡改我的全部所写的材料内容。我家有原始房契,有房产证,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地税发票,(有99年9月交房地税是13o平方米面积是l30元和以前所交的地税发票都有的依据)在 99年9月换的新证土地使用权证地面积是64,l平方米。以及有本市北湖区调出我家挡案房屋都是私产等等都是正规合法证据和依据,盖有人民政府公章大印,而房产局沒有一点正规合法依据,全部是办事人员草稿挡案,颠倒黑白,伪造假挡案,弄虑作假没有一点合法的依据,违法失职渎职侵权行为人制造冤假错案的应该是要追究受到法律制裁,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郴卅市房产局所有的复函回复不服, 完全郴卅市房产局部门在9o前后对我房自查,自编,自演说町,失管纯编写假话连天,是职权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冤假错案。造成百姓不刻受这么多痛苦和拆磨,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行政部门的职责的权力能要在阳光运行  
2:郴卅市政府信访行政不作为违反宪法违反法规残害公民
我家所有合法依据都盖有人民政府大印,依据《信访条例》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张玉清 女,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郴州市国庆路北路40号. 电话:0735一7523183
被控告人: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国献四人
控告请求:
对被控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涉嫌毁坏公私财物刑事犯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在2013年2月6号上午不知谁一把大火把丨坚守我家房子的棚房烧光,是苏仙区2部消防车才扑灭火。因是民告官,也不会去追究。谁理草民百姓丨。在2013年3月16号开发商就开始强行动工。耒欺负掠夺老百姓财产。我也说了在没有解决问题之前是不能动工的,是侵权违法行为。我家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开发商的人说我家被法院被判输。我说法院 号没有判给准因我带着孙女也就设有发生很大纠纷,当时也就没动了。
在2013年2月17号上午9奌钟我去时又在我家的土地动工。我又说了在没有解决问之前是不能动工的。是侵权违法行为,开发商也没与我当面一个说法和解词。。就耒了四个20多岁的年青人把我61岁老太婆连拖,带拉,抬着把我丟燕子一样丟在地上,把衣服被拆掉,脚也被伐伤,是旁人打了110,还与110警蔡说要打死我,他们有的是钱,当时旁人都很气愤。,110警蔡也无法只是说他忊。解决不了。使我大病一场。而四个20多岁的年青人没有一点惩法.,因有保护伞也就违法犯法没关糸。 我是合法财产,什么合法的证据都有,而政府部门一奌合法证据都没有一直维持到今天,他们的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可害苦了我这中国的一个合法公民,无法只是放声大痛苦哭,怎么是这样,不是法律法规一直维护和保护私人财产吗?我非常气愤.自已的合法财产还要受这样拆磨.如自已有高血压和心肚病这一下命都会丟掉,我非常气愤,.而哪四个年青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一点惩罚,还逍遥法外。依据 《刑法》  关于请求郴州市人大常委监督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
郴州人大常委员会:
我叫曾兴荣,男,今年62岁,是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屋的业主。此房是我母亲与祖母在48年共同买的房子,三代人在此房居住,自己建房、盖瓦、维修房子。于54年办了房产权证,54年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受法律保护。88年房产局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以老房产证放新证没收了我家的房产证,不补发新证,说我家在59年就被改造,只剩20多平方属于我们私人的。从59年至88年这二十九年里房产局从未管过和过问,59年以前我们一直交地税交到99年8.13水灾为止。在90年10月6日房产局给了张交租金的条子,威胁限期三天内交,因为当时胆小加上不太懂法的父母只能在他们时间内按他们要求交纳了82年至90年的费用,交后家里人都心里非常不服,于90年10月11日向房产局打报告说理,都无音讯,后来连续多次打报告,都不给予解决。房产局行政行为没有体现该房在59年纳入改造,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和证据,所以不服,要求督察,理由如下:
位于郴州市干城街24(曾为179、189、193)号房屋为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平方米,该房系我外婆邓金莲和母亲于1948年12月购买黄粱翠的房屋,郴县人民政府于54年为邓金莲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从1948年至99年8.13水灾,我外婆随同父母一家人在此房居住长达51年,而且从解放至水灾日止,我外婆及父母每年均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1988年7月14日房产局以旧证换新证收走了我们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时并收取了办理该房新证的办证费30.80元,一直没有给办理新证出来。在1989年5月16日,我母亲王玉梅固在原宅地上新建房21.57平方,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土地回证费13.30元,99年9月,郴州市人民政府为我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813水灾无法居住而投亲靠友借房居住,房产局既然趁我家从干城街搬出之机拆除,又于2009年没有与我家签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把我家地推掉。
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干城街房屋属我家所有,而房产局不付责任多次在我们上访中都以改造为由回复我们。他们的理由与政策不符,与法律相悖,其理由如下:
1、私房改选由国家统一经租,不是没收私有房产。而是要给房主合理利润,适当的固定租金,而房产局未给过我外婆及父母分文利润和租金。
2、59年当时家里就有三代人,六个人居住,没有多余的房子,房产局档案材料歪曲事实,用欺骗手段骗祖母邓金莲盖的私章(档案有内容依据),材料里年、月、日、代理人签字及公章都没有,我家门号也写错,邓字写邵字,填写的间数是一间,面积也没有,而在66年3月25日公经房登记卡记录所谓三间出租房共计29.81平方,自住面积20.13平方,其余的面积都是房产局的。我家只有楼上后面20.13平方,连出入面积也没有,难道三代人,六人就吃住都在楼上的20.13平方, 66年4月28日房产局业务会议决定下列处理:根据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孤寡一人,只有继女出嫁负担较重,⑴房子不退,按政策处理,⑵现暂时让她收租做生活费(在2008年从档案中才知道一切内容)。邓金莲既然是孤寡人,又是老人,又是小脚,怎么可以给一个老人住楼上20.13平方。哪有这样没有人性化的房屋改造?
3、我外婆邓金莲及其父母三代六口人长期以来一直居住干城街24号,没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是平民百姓,普通劳动者,不属于改造对象。所谓三间房子改造只有29.81平方,根本不符合政策改造内,也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归还我们,党的政策是有错必纠。
4、我外婆及其父母从解放以来至813水灾为止,每年向国家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及房产税,房产局也于1988年收取了办理新房产证的办证费,郴州市人民政府99年9月为我家颁发了《国土地使用证》,以上事实认定干城街24号房屋未纳入改造,如果纳入了改造由国家经租,岂有由我外婆及父母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及房产税?房产局为何88年才发现本局失管?29年后房产局借旧证换新证没收我家房产证,为什么还收取换新证的手续费?郴州市人民政府为何99年还为我家颁发《国土使用证》?在85年6月25日郴州市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的档案是私房,自用面积116.65平方,而其他人的房子改造有个公字,足以认定我家没有改造,所以没有公字。
5、房产局称:1966年4月28日,当时市房产经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⑴房子不退,按政策处理,⑵现暂时让她收租做生活费,为什么该处理决定没有以文件形式送达邓金莲?纯属他们内部自行操作,不受法律效力。
6、郴州市房产局为了霸占我家私房既然劣造事实,是一起典型的“伪造案”,做为政府部门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本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以上事,依照我国宪法,法律的所有规定,请人大常委会督察,归回我家的合法财产和《土地房屋权证》。特此感谢!
此敬!
报告人曾兴荣:
2010 年 7 月 26 日
以上是写给郴州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请求郴州市人大常委员会监督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尽快归还的报告。的内容。还是坚持有错不究。行政机关在行政前确实应该先认真检查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也应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级机关更应督促和检查依法行政的实际,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行政”的问题应该马上纠正,以免造成不利的影响和不良的后果。
1.关于请求郴州市人大常委监督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尽快归还的报告 2公民的冤何处申; 老百姓的请包青天 3国家执法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七份枉法裁判 霸占我的私房 5 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6 弱势者无能 7 曾兴荣诉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 8 曾兴荣控告申诉状 9.张玉清上坊申诉状10. 私人合法财产被政府机关掠夺,百姓走投无路 11. 投诉申诉状 以上请各位网友参评我所写的材料就知一切
在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还有这种法制的空白是很不正常的。因此,就算不经由司法程序、不进入信访程序也根据1954年国家颁布的宪法规定: 公民的冤何处申; 老百姓的请包青天。
公民要守法, 如犯法要受到法律制裁, 而政府违法犯法有包庇/袒护的保护伞. 也就不能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也就民告官难. 有权就大于法. 违法犯法没关糸. 百姓如犯法就法不容情.。各级领导及法官看了房产局的那些草稿档案有哪点合法. 有不有法律效果和有正规合法依据法律的文书.。 一直也就沒有认可我家房屋被私房改造. 也就从没有请求过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內容.。 可查我所写的材料有不有. 完全是捏造事实.如我家认可那31平方米的房子面积. 也早就和房产局登上协议合同. 就不会起诉到法院. 再耒承受这种不必要的拆磨.。
在88年7月14日房产局没收我家房产证. 以发现本局29年长期失管. 就错再错。违法. 违规. 违背党中央的政策. 还伪造假挡案`;其中就伪造与我家所谓在91年7月办理房产证的一些资枓.公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 全部有依有据被全部驳回. 百姓的生命不值钱真是杀人不用刀, 来折磨弱势百姓。
我家祖业合法财产是130平方米,不可能申清办理那31平方米的房屋。有精神病差不多。另我家是按房产局要求以老房产证换新证。不是申请办证。有祖母邓金莲与王玉梅母女于48年12月买房契证的证据依据。
我们家一直认为相信法侓,信仼法律会一定得到解决,可是结果一场空感到很失望,法律成了一张废纸。
在88年7月14日也交了办新证30.80元的费用发要,一直没在草稿挡案发现有当时办新证的依据发票30。80元。明显的冤假错案得不到解决。作为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家冤案本是他们的神圣职责。
当今的法律我相信一定有为百姓申冤的好官,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们会以自已的生命做代价进行到底。
此致
控告书曾兴荣07357523183
2012年 9 月 3 日
公民的冤何处申; 老百姓的请包青天。
公民要守法, 如犯法要受到法律制裁, 而政府违法犯法有包庇/袒护的保护伞. 也就不能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也就民告官难. 有权就大于法. 违法犯法没关糸. 百姓如犯法就法不容情.。各级领导及法官看了房产局的那些草稿档案有哪点合法. 有不有法律效果和有正规合法依据法律的文书.。 一直也就沒有认可我家房屋被私房改造. 也就从没有请求过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內容.。 可查我所写的材料有不有. 完全是捏造事实.如我家认可那31平方米的房子面积. 也早就和房产局登上协议合同. 就不会起诉到法院. 再耒承受这种不必要的拆磨.。
在88年7月14日房产局没收我家房产证. 以发现本局29年长期失管. 就错再错。违法. 违规. 违背党中央的政策. 还伪造假挡案`;其中就伪造与我家所谓在91年7月办理房产证的一些资枓.公民的合法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 全部有依有据被全部驳回. 百姓的生命不值钱真是杀人不用刀, 来折磨弱势百姓。
我家祖业合法财产是130平方米,不可能申清办理那31平方米的房屋。有精神病差不多。另我家是按房产局要求以老房产证换新证。不是申请办证。有祖母邓金莲与王玉梅母女于48年12月买房契证的证据依据。
我们家一直认为相信法侓,信仼法律会一定得到解决,可是结果一场空感到很失望,法律成了一张废纸。
在88年7月14日也交了办新证30.80元的费用发要,一直没在草稿挡案发现有当时办新证的依据发票30。80元。明显的冤假错案得不到解决。作为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家冤案本是他们的神圣职责。
当今的法律我相信一定有为百姓申冤的好官,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们会以自已的生命做代价进行到底。http://bbs.rednet.cn/forum.php?mod=guide&view=my
此致
控告书曾兴荣07357523183
2012年 9 月 3 日
2015-08-31 16: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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