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甘卫平,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居委会胜利组。
关于我(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诉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以下简称银华公司)返还原物(挖掘机)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自2009年5月份立案以来,先后历经湘阴县、岳阳市和湖南省三级法院共七次裁判,均判定银华公司败诉,银华公司本应依法自觉向我返还非法扣押的挖机并赔偿损失。但在本案进入法定的执行程序后,由于身处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兼监督处处长的肖明滥权失职,肆意拖延、庇护湘阴法院、岳阳市中院的少数执行人员枉法裁判,拖延执行,篡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论,人为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巨大损失,致使我的合法追偿诉求一直无法得以有效实现。
2013年8月5日,省高院针对银华公司的恶意申诉就本案作出维持岳阳市中级法院(2012)岳中民再终字7号民事判决的终审判决,明确判令:被执行人除了应返还原物,赔偿侵权期间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挖掘机台班损失外,并应为其拒不履行判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和利息。然而,湘阴县法院经调整的主管院长分工与执行局负责人悖弃前任多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作的正确执行行为,临时假凑合议庭成员,听由没有审判资质的执行承办人员高某,按肖明指使的所谓内部指导函提出的处理意见作为合议庭的意见,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1)湘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民诉法解释507条(原295条)和最高院2005年59号批复,滥用解释原284条,认定“甘卫平要求后段损失仍按挖掘机台班损失双倍计算无依据,且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对此裁定,我极其不服,依法向岳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迫于银行公司某种背景势力与肖明淫威,岳阳市中院枉顾下级法院执行裁判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违法情形,与湘阴县法院串通一气,作出岳阳市中级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第39-7号行裁定书,裁决维持湘阴县法院的错误裁定。期间,仗着肖明撑腰,岳阳市中院执行局主办法官焦蔚还多次妄言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错误。湘阴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陆梦蛟也一脉相承多次口头威胁要实施执行回转,不仅拒不支付应给我的执行款项,而且违法截扣我有法定抵销权不应支付给银华公司的另案执行款18万元(执行款实际只有7万多元,被折算成18万元),使我多次要求作执行抵销的、银华公司违法申请开福区法院保全错误,被撤销后给我造成的195天的损失17.6万元(高院判决已认定)无法挽回,更为可耻的是,他们一起渎职滥权只顾压制我,放任银华公司将其非法扣押,拒不按保全裁定要求交付法院的挖机在执行期间被非法变卖转移,造成高院判决的返还原物落空。
为此,我已依法向省高院申请提起执行监督请求。然而,省高院执行监督处处长肖明却口头告知我“案子判错了需要再审,有内部函规定,本案只能按39-7号执行裁定执行”。仅仅因为他的“九鼎之言”,案件便被一直拖延至今。而在办案过程中,肖明始终未向我出示过所谓的“内部函”。作为省高院执行局负责执行监督的主要负责人,不知肖明的办案遵循是依据省高院的权威判决,还是只秉承某些背景势力的授意。其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司法威严之上的滥权渎职行为,不仅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严重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宗原本事实明了、证据确凿,完全按公正判决执行到位的民事案件,仅仅因为被告人银华公司某种背景势力的“照应”,竟被县、市法院及省高院个别执行办案人员肆意玩弄、曲改,拖成历时7年多而无法了结的沉冤积案。上述我所控诉的违法乱纪事实过程,都是经湘阴法院执行机构针对我曾向红网等媒体曝光的贴文回复对质映证了的。故此,特再一次将情况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控告!恳请上级领导依法依纪对肖明等省、市、县三级法院的有关办案人员予以严肃查处,以彰显国家法律公正威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并督促高院执行监督机关,尽快恢复我提起的已依法受理,而被告肖明无故拖延的执行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市、县法院受有所影响所作出的执行措施,还我公道,弘扬正义,挽回我200多万元的全部损失,救我一家于水火。
省高院的公信力在哪里??
2016-07-27 10: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