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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溆浦县立体停车库epc建设项目涉嫌串标

2018-7-27 7:49:53发布80次查看
举报内容
本次采购招标活动中:业主、招标代理公司、供应商有涉嫌违法串标的嫌疑!溆浦县财政局涉嫌不作为的嫌疑!
请求事项
1、请领导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针对此事督促调查核实,假如情况属实的话,严惩违法串标行为,守护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2、请你能够尽快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因为本次采购招标活动开标时间定在2017年10月11日,所以请求你能够加急调查处理,能够有效的阻止这次采购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继续!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25日及2017年10月9日,举报人从被举报人1于2017年9月25日及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两份《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获悉,该处理决定导致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作出的 “处理决定”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举报人投诉溆浦县立体停车库(一期)epc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指向性:1、厂房土地面积要求是大于4万平方米,“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土地面积就是47200平方米;2、要求具有“动态旋转式智能搬运器”的专利,该专利唯一拥有人正好是“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3、要求具有“停车设备制造商参与过省级及以上机械式停车设备维护保养标准规范”,全省唯一拥有单位只有“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4、“企业产品责任险:赔偿限额全年累计≥1.2亿且单项≥800万”, “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也恰巧吻合!
而被举报人只是对两个“唯一”拥有的评分要求进行修改,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处理,而继续采购开标!
二、举报人投诉溆浦县立体停车库(一期)epc建设项目的业主“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国企,从采购招标过程不符合采购招标活动。
而被举报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说我们质疑期限超过法定有效期限、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举报人的投诉。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之规定已经明显规定是指“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缺乏事实依据就更是无稽之谈了,“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性质属于国企,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们在网上公开资料上也截图作为附件了,就是不能得到被举报人的认可。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作出的两份《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举报。
另本次开标于2017年10月11日进行,因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中标方已是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溆浦县立体停车库(一期)epc建设项目,溆财采计[2017]241,tppcz(2017)485”于2017年08月24日挂网进行采购招标
采购人是: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是: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同时也成为正式的投标人。我们在做投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招标文件存在指向,有涉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个别供应商串标的嫌疑。我对此先后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过两次质疑,向监督部门:溆浦县财政局也投诉两次,在质疑、投诉的过程中遭到驳回的处理,我们在质疑、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业主属于企业,是不能走政府采购进行招标的,我们多次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溆浦县财政局探讨:采购人作为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他们都不理我们的提问,对我们关于该问题的质疑书、投诉书有些是驳回处理。
溆浦县财政局在2017年10月18日给我们的回复是:对我们的投诉驳回;解释说,溆浦县财政局是根据2017年5月5日溆浦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内容,才答应该项目作为政府采购进行招标的,同时要求采购人提供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而采购人至今未提供,溆浦县财政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暂停采购活动的决定,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决定。
对溆浦县财政局的回复,我的理解是:1、溆浦县财政局认为溆浦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记要可以凌驾于相关法律之上;2、作为监督部门的财政局要求要采购人提供县政府的授权委托书时,其实就已经知道单凭一个会议纪要是不能替代法律的。其实即使有县政府的授权委托书,企业的项目也不能在政府采购里面招标;那么为什么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溆浦县财政局都知道该项目从政府采购招标是违法行为,而又偏偏要做违法的事呢?值得广大网民深思!!!
2017年10月30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因本项目有重大变更,现终止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我作为供应商多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的溆浦县财政局以文字方式给我们一个明确一点的理由,可是得到的回答都是:采购代理机构说该采购活动终止他们就不管了;监督部门溆浦县财政局说的也是该采购活动终止,他们财政局就管不了啦;可是采购人口头回答说是省财政厅打电话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又打电话到溆浦县财政局要求停止,其中具体理由她也不清楚。我认为:三家单位都在说谎,是为什么要冒着违规的风险来说谎呢?其中肯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这个项目采购招标是要求联合体投标,在投标文件里面就要求做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的,我们的损失是几十万,他们一个“重大变更”就让几家供应商蒙受这么大的损失,连个具体理由都没有,我在此代表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所有供应商强烈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的溆浦县财政局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理由。
最后我再次强烈要求:1、采购人溆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我们一个明确的、文字性告知本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终止的原因;
2017-10-10 22: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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