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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龙池村村民集体山林竟被划入国有林场

2018-7-27 6:59:36发布92次查看
我们是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红旗三组、石山毛坪五组村民,1981年衡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进行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并依据政策、法律及土改、“四固定”之权属等情况,于1981年12月25日,分别为:
原东湖公社石山大队狮子山生产队(现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红旗三组)颁布发了衡山县人民政府山证字第5号《集体所有的山权证》[两处山权范围为:1、地点:车子弯至长岭;四至:东抵中氹石壁下、西至蛇形嘴、南抵杨柳塘田边、北至长托;面积贰百叁拾壹亩。2、地点:荒山;四至:东穴石子、西长岭尾、南水口山去黑坳路、北本队田边(朱穴岭 白沙凸 ;面积肆佰伍拾壹亩];
原东湖公社石山大队茅坪生产队(现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毛坪五组)颁布发了衡山县人民政府山证字第4号《集体所有的山权证》[两处山权范围为:1、地点:讲书堂大片;四至:东抵塘坳、西至畔乙、南抵吨石排上、北至燕伏庵;面积贰百叁拾壹亩。2、地点:荒山;四至:东天螺庵、西畔乙、南斑珠皂、北本队竹山;面积贰佰陆拾玖亩];
“林业三定”前后,我生产队(组)组织本队(组)社员对荒山进行了植树造林、对集体山林进行了精心培育、护理与看护,使得原荒山全部绿化,森林连片、绿叶成荫、山青水秀。自1981年开始至今三十五年来,我村民小组的村民从来没有间断过对集体山林之管理,上述《集体所有的山权证》所载山权的权属从没有发生过变更或消灭之事由。在没有列入生态公益林之前,组民靠山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大约于2002年开始列入生态公益林而禁止砍伐后,导致无林产品收益,组民因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加上林场种植的连片柳杉树林产生的花粉之影响,致我村范围内山上多种野生动物、鸟类与100多种珍贵药材绝种,有限耕地作不出农作物,致使绝大多数组民陷入了贫困,长期靠政府救济维持生命。201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我石山村列入重点扶贫对象。尽管如此,为了维持青山绿水之生态环境,维护南岳旅游事业,我村民仍没有放弃对山林护理,使得山上森林得到了较好管理与保护。
约于2015年我村民了解到国家有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者给予资金补贴的政策后,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补贴费,得到的答复令我村民震惊:我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上述山权竟于1989年6月16日被南岳区人民政府划入到南岳国有林场,其划入的依据是所谓1983年6月6日的《山林权清界协议》。对一突如其来的情况,我村民不服、也不认可,为维护集体所有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我村民请求南岳区人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纠错,遇到拒绝。
出于无奈村民尹任桃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信访渠道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石山村三组造林3000亩、五组1200亩,村民辛勤造林、育林与护林,却没有获得政策补偿款,所有农村补贴不知去向之情况,请求政府调查此款去向。后经层层转送,最终转到了南岳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2016年6月5日湖南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村民尹任桃送达信访复字【2016】01号《关于尹任桃反映南岳区林业局、南岳国有林场套取国家林补资金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信访终结性的意见,仍然如前一样认定我村民小组的上述山权已归属于南岳区国有林场。在信访终结后,我石山红旗三组与石山毛坪五组于2016年7月11日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2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衡复不受字【2016】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6年8月1日石山红旗三组与石山毛坪五组以原告身份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被告)与湖南省南岳区南岳国有林场(第三人),请求:1、依法撤销区政府于1989年6月6日颁发给南岳林场的国营山林权所有证,责成区政府对石牛冲(系大地名,我村民小组上述山权座落于内)3009亩山林重新确权给二原告所有;2、从2002年起国家实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款造成申请人损失上百万元收益,应当返还给二原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三人南岳林场持有的岳证字第8号《国营山林权所有证》,系被告区政府于1989年6月6日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于2016年8月1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并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湘04行初6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红旗三组、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毛坪五组的起诉。至此,我村民小组丧失了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二款:“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法律规定,经土改、“四固定”及1981年“林业三定”确权给我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红旗三组、石山毛坪五组之山林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侵占;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将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林权赠送他人或单位。1983年6月6日的《山林权清界协议》我村民小组无人参与、也不知情;同时经我们走访该《山林权清界协议》部分签名者了解,均否认《山林权清界协议》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系林场少数人伪造;该《山林权清界协议》上的印盖模糊不清,无法辩别。故该《山林权清界协议》对我村民小组而言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如果1983年6月6日的《山林权清界协议》涉及到我村民小组的集体山权,则该《山林权清界协议》应依法认定为自始至终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之规定,我石山红旗三组、石山毛坪五组之山林被列入重点生态公益林类别后,依法有权获得国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予以侵占、挪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领导,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南岳区政府、林业局少数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在瞒着所有权人之我村民小组的情况下,偷偷将我村民小组的集体山权划归南岳区国有林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属于与民争利、谋“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私利”之“雁过拔毛”式腐败行为,导致国家惠民资金“惠官不惠民”,集体资产流失,群众负担加重,百姓利益受损;而且严重违背党中央所强调的政府公务人员受人民之托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要时时处处以人民利益为先,常怀为民服务之心,常行为民谋利之实;让公共权力运行于轨辙之中、阳光之下,让政府部门清清爽爽办公、公务人员干干净净做事之精神。故南岳区政府及部门之上述行为应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鉴于我村民小组至2015年才知道集体山权被政府少数人利用公权力划归南岳区国有林场,而南岳区人民政府却拒绝纠错,法院又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之特殊情况,造成我们有理无处伸,明明属于自己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强抢侵占却而无任何部门给予公正处理之特殊情况,被迫于2016年11月28日向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林业邮寄《请求纠正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公权力、盗抢村民集体财产、与民争利之“雁过拔毛”式腐败行为,还村民公道之报告》,书面报告,现我村民在祈盼领导能为我贫困村民集体主持公道与正义,践行党中央提倡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与民争利”“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等系列指示精神。也请社会各界好心、正义之人给予评理与支持为谢。
衡阳市南岳区寿岳乡龙池村石山红旗三组
负责人:尹任桃,组长
衡阳市南岳区岳寿乡龙池村石山毛坪五组
负责人: 吴菊芳,组长
有文件在,你们也上访了事情也有了答复,纠结下去也是枉然。
有冲劲的正义支持!有合法的依据就是你们的土地,历古以来农民是有土地为生活,山田水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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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土地维权
一、所提到的1983年的《山林权清界协议》我石山红旗三组、石山坪五组没有任何人存场参与、更没有任何组民签名私自将属于全体组民所有的山权赠送给南岳国有林场之行为,该协议所注人员非本签名,全系林场工作人员一方所为(见附件),该《山林权清界协议》依理依法,均不具有改变我集体山权之效力。
二、1983年7月12日衡山县人民政府山证字裁定书
2016-12-08 1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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