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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老菜农刘孟云状告公安局一事处罚不公

2018-7-26 21:26:38发布81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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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城管骆折平打人证据确凿
  2015年8月25日,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知。2015年7月29日开庭审理的2014年10月22日岳阳城管骆折平脱衣暴力殴打老菜农刘孟云一案,老菜农刘孟云行政诉讼岳阳楼区公安分局涉嫌包庇、不作为的案件,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合议后报岳阳市政府相关部门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要求追加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作为共同被告。
2015年9月10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法院参加人员:审判长刘雅,人民陪审员李冬爱、张小平,书记员黄源。
原告参加人员:刘孟云大儿子徐光明全权代理,儿媳旁听。
被告参加人员:岳阳楼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王志雄、五里牌派出所所长孙力、办案干警王永祥。五名不知名非制服人员参予旁听。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拆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要求被告依法公平处罚骆折平、徐春明的违法行为。
双方答辩和争论的焦点:
一、对徐春明的行政处罚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本案不服的理由不是服不服对徐春明的行政处罚,而是被告在同一案件,适用同一法律条款,对不同当事人作出完全相对立的处罚。骆折平脱衣暴力殴打老人致昏,全身受伤,脑震荡等,处罚的结果是在案发五个月后给行凶者罚款五百元。而徐春明在行凶者骆折平继续侮辱受害者的情形下仅供打了骆折平一耳光,骆折平连法医鉴定和伤痕都没有却对徐春明当日拘留不服。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对徐春明的其他处罚不适宜,希望被告自查自纠给予纠正,原告代理人徐光明将会拿证据向上一级公安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和申诉。
二、不谈结果只谈行为性质问题。
被告代理人王志雄、孙力:城管执法本身就代表法律和政府,受害者刘孟云不该在撤离市场的中途脚步停下,给了一个袋子给拟买菜的市民,这时候挨打过错方是原告,骆折平这时打人是肢体冲突,适用于从轻处理原则。对徐春明的处罚是徐春明打了骆折平一耳光是在派出所打的人,公安机关是公权机关,在派出所打人无论轻重就是性质恶劣,要从重打击才有法律震慑效果。
原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执法者可以无故殴打公民的权力,更没有规定脱衣殴打公民属于肢体冲突,适用于从轻处理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反倒是明文规定殴打老人属于从重处罚的对象。同样,法律没有规定在派出所打人一耳光属于性质恶劣的行为,任何事情都有因果关系,徐春明在骆折平殴打娘亲的现场都没有对行凶者报复打人,到派出所打人是因为行凶者到派出所后,被告故意偏护行凶者,让骆折平认为有靠山,到派出所后依旧恶言侮辱原告,在这特定情形下才打了骆折平一耳光。鉴定现场的真实状况最好的证据是现场天网视频,无论是骆折平行凶殴打原告的地方,还是徐春明打骆折平的地方,以及被告逼供审讯徐春明的地方,都有视频。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上述三个地方完整版的视频。
三、无视频的问题
被告:当日当时天网视频没有安装,无法提供,只能以证人证词为准。
原告:岳阳楼区城管局公开在红网表明有现场视频,被告在审讯徐光明、徐春明时都表明有审问视频,审讯室当时视频确实是亮着开的。至于派出所值班室,更是24小时常年开着视频的,现在都是正常运营的,这也是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证据的效力问题
被告认为:岳阳市信访局安排专业律师采集的证据,被告已电话通知证人来派出所从新作证,证人不来派出所,故不可以采信。
原告认为:按法律规定,证人到法院作证都要支付工资,被告仅一个电话通知证人就须到派出所来,证人无该必须的义务。证人有详细的联系电话和住址,不上门核实是被告的原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受理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这是被告的责任,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告致使致终没有主动找一位现场市民取证,反否认专业律师取证证据,拿着城管局执法人员、带队领导、辖区负责人、市场管理人员事后补充的一些无效证据定罪,更为恶劣的是是事发五个月后才给行凶者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廷长三十日”,被告处罚行凶者骆折平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几个月。
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可以理直气壮的认为执法者殴打老人是正常执法,老人伤得遍体鳞伤仅是肢体冲突,是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家属对行凶者继续恶意侮辱的情形打了行凶者一耳光,仅仅一耳光,挨打者连伤痕都冒得,却是性质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并且当日执行,丝毫不顾忌受伤老人是死是活,是否需要安抚照顾。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拆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督察被告依法公平处罚骆折平、徐春明的违法行为。
被告: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维持我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被告和法院要求,认为原告刘梦云与刘孟云不是同一个人、天网视频未安装二事项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提交原告1969年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原告刘梦云与刘孟云是同一人,为何将“梦”改为“孟”是公安机关换发新身份证搞错的原因,公安机关户籍原始档案也可以证明;
二、提交岳阳楼城管局于2014年12月12日在红网回帖证明骆折平脱衣暴力殴打原告有“ 执法者脱衣殴打老人致昏,家属向行凶者询问,行凶者继续仗势欺人,家属被逼打了行凶者一耳光。
家属被逼打了行凶者一耳光属性质恶劣,当日拘留!
执法者脱衣殴打老人致昏,公安机关认为:“城管执法本身就代表法律和政府,受害者刘孟云不该在撤离市场的中途脚步停下,给了一个袋子给拟买菜的市民,这时候挨打过错方是原告,骆折平这时打人是肢体冲突,适用于从轻处理原则。”
老子打人是为国执法,就算有错也应从轻处理,
敢碰老子一下就是犯上作乱,无伤也应从重处罚!
原告认为,本案不服的理由不是服不服对徐春明的行政处罚,而是被告在同一案件,适用同一法律条款,对不同当事人作出完全相对立的处罚。骆折平脱衣暴力殴打老人致昏,全身受伤,脑震荡等,处罚的结果是在案发五个月后给行凶者罚款五百元。而徐春明在行凶者骆折平继续侮辱受害者的情形下仅供打了骆折平一耳光,骆折平连法医鉴定和伤痕都没有却对徐春明当日拘留不服。
老子打人是为国执法,就算有错也应从轻处理,
敢碰老子一下就是犯上作乱,无伤也应从重处罚!
老子打人是为国执法,就算有错也应从轻处理,
敢碰老子一下就是犯上作乱,无伤也应从重处罚!
2015-09-12 13: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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