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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金石镇田中村个体医生请求扶弱维权

2018-7-26 16:27:41发布37次查看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田中村个体医生罗斌,2006年4月2日,为患者罗隆田因有点大便秘结进行诊疗,未经详细检查就着手输液。他因非法行医违规操作滥用药物,造成同村村民罗隆田药物损害,导致由当时出现不舒服的异常反应,至42小时出现休克,72小时死亡。同时又由于医方在输液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中途离开正在输液的患者回家去,收了服务费药费就一走了之,把后面二组药的换药拔针工作交给患者家属去完成,致他人的生命于不顾,应预见未预见,输液中可能出现的异常变化。当中途患者出现异常不舒服的反应时,医方未能在场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由于患者家属不懂医,也不知药物是否有问题,直至把药水全部输进患者的肌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严格的说是医方不尽法定义务,不严格巡查观察所导致的责任过失。患者死亡后,口腔内、喉咙到处化脓肿胀,张口不闭眼。这应是不合格的药物造成的严重感染所致,患方怀疑药物有问题。在医疗活动中,又由于医方违反处方办法规定,没按规定及时书写病例处方,导致患方不知情,没有病历处方当时无据可查,没能盲目的去做尸检,而错过尸检机会。医方不写病历处方其目的一旦出现医疗差错后,便于伪造对医方有利的虚假病历、处方,进行欺骗法律,达到逃责的目的,这本是医方的又一个过错,应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出事后患方多次要求医方出示治疗处方和病历进行查验,后来医方说:“要病历没有,乡下诊所没哪个写病历,没有这个习惯(这也是事实),要治疗处方可以给一个,如处方用药有问题我负责。”患方拿到这个治疗处方给教授专家看了后,才得知医方罗斌的治疗处方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专家指出医方将生脉饮用于给患者输液是严重过错,属用药途径过错,同时存在滥用药物,不按病施药行为和注射先锋霉素未做皮试的违规行为。在一审,原来医方一口咬定生脉饮可以用于注射,说网上有报道。当查到药典书,专家证实不能用于注射,患方指责他时,他就又改口抵赖说写错了处方。然而在输液中患者出现的异常反应直至死亡,经查实果然是错用了药物,处方用药有问题,也应证了当时出现的异常反应。
发生事故后医方的所作所为:
1、伪造的病历等证据:当指责医方有严重过错,错用药物,他自感责任重大,为逃避责任,就着手伪造病历,修改处方,把药名药量改了。他原本没有初始病历,就伪造了一个所谓的“留观记录”代替病历。胡言乱语,无中生有。在“留观记录”上,编制假病情,在没有任何常规检验检查的情况下,捏造患者有心衰三级,病危,拒食十余天等假话,企图制造患者是心衰三级死亡的,而不是错用药物死亡的,进行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欺骗法律和不明真相的人。可是专家指出,医方的治疗处方并没有使用治心衰三级的药物,没有按治疗原则处置病人,说明患者原本就没有心衰三级病况,是医方在造假。患者原本只是有点大便秘结,怎么就变为了“心衰三级呢”?而且医方伪造的病历记录与首次查阅要到的处方内容多处不符:看病的日期不符,诊断的病情不符,药名药量不符。况且半年前在县人民医院体检,心电图正常,而村里知情村民都证明患者生前从未有过心脏病史,怎么变为心衰三级了?这明显是在造假病,卫生局有官员讲这个留观记录病历,一目了然肯定是个假的,伪造的。在此案中医方先后伪造了八个假证,进行欺骗法律践踏法律,这些假证都被法院采信。如伪造的“留观记录”、“脑梗死亡报告卡”、“调查笔录”、“村医疗机构许可证”、“服草药中毒”、“inj”符号、虚假鉴定书等。
2、搞虚假鉴定。在鉴定时,一审法院睁只眼闭只眼,没有保障公平鉴定程序,没有统一封存鉴定材料,采取各带各的,给医方提供假证据材料的便利机会,医方用伪造的留观记录代替病历进行枉法鉴定,而导致鉴定结论不公。不排除医方贿赂株洲医鉴办人员,为其帮助逃责。他们在实施枉法鉴定,严重违反《鉴定暂行规定》16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医学鉴定应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退回原材料。”患方郑重声明,告诉鉴定办人员此留观记录是后来医方伪造的,他们不但未终止而且采信假证据。《鉴定暂行规定》13条:非法行医的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不予接收鉴定,他们为什么还要接收?鉴定书违反《鉴定暂行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没有专家的签名和盖章。鉴定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违规违法是判定事故的首要依据。非法行医对死亡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有必然因果。鉴定办不去鉴定重要问题,应写进而未写进鉴定书。《鉴定暂行规定》十七条,主要科目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而他们却不要西医参加,他们搞暗箱操作,不告知专家的姓名和服务单位,进行保密。患方明确告诉鉴定方医方是非法行医人员,他们说非法行医不是他们管的,是法院管的。他们故意包庇袒护医方,搞关系鉴定、内部鉴定,为其出示一个具有矛盾的、无科学依据手段的、违反科学原理的虚假鉴定结论。既认定医方将生脉饮用于静注,存在用药途径过错,又以未做尸检为借口做出矛盾的违反科学原理的结论:“由于未做尸检,对医方的违规行为难以分析,用错药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事故”,这很荒唐。他们敢往自己身上注射几支生脉饮吗?既然讲未做尸检难以分析,又怎么得出用错药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呢?其依据是什么?没有依据。他们不是难以分析,而是他们不去分析。根据药理学、制剂标准、药典书、药物说明书,一分析就是事故。应该既有直接因果又有间接因果,又有违法因果。众所周知,生脉饮达不到注射的标准,专家说如用于输液,人不但会造成血栓、感染溶血、会造成任何情况的发生,说明对人体具有重大危害性。本来没有病历是不能进行鉴定的,伪造病历更不能进行鉴定的,医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而把伪造病历作为鉴定依据,把具有矛盾的事故鉴定作为医方逃避责任的判决依据,并荒唐地认为,所有医疗过错、伪造证据、非法行医与医疗损害无因果。医方把伪造证据作为坑害受害方的工具,这是本案的焦点,是重中之重。
3、为了逃避责任,医方还收买我的代理人,由于经济的诱惑,这个代理人当了叛徒,把第一时间取得的证据不给患方,他跑向医方当代理人,把患方信息告诉医方,要医方伪造证据,混淆是非,并要他拒绝取证,他们在合伙坑害弱势方。
4、贿赂县卫生局有关人员,协助造假证。他们不作为而乱作为,搞假调查笔录,在伪造的“留观记录”乱盖章,写上复印属实,还帮助伪造村医疗机构许可证,并拒绝患方的取证工作。
发生事故后,经查实得知医方罗斌他是个小学毕业生,无任何医学专业学历,没有西医资格证,自称师承中医助理,,他没有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没有乡村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开展乡村医疗活动,乱行西医乱打吊针,是无证行医,是在实施非法行医活动,已触犯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刑法》336条非法行医情形之一。是因非法行医导致错用药物,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为逃避非法行医,为遮人耳目他又亡羊补牢非法伪造一个田中村卫生室乡村医疗机构许可证。经核实,村里已证明罗斌的村卫生室与村里没有关系。村里有一个正规的村医疗机构叫村卫生所。罗斌纯属个体诊所,他既不符合开村卫生室的资格、资质,又不符合开中医诊所的条件,已属典型的非法行医。有法律规定:有医疗过错事实存在,有非法行医行为,出事后又伪造病历,在病历上做文章应负全责。要加重处罚,这是合情、合理、合法。
患方的事实证据有:
1、白纸黑字的治疗处方,将生脉饮用于静注,错用了药物(见处方)。
2、医疗事故鉴定书,虽讲不构成事故,仍认定用药途径存在过错。(见鉴定书)
3、司法过错鉴定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五个严重过错(见鉴定书)。即:用药途径过错;违法行医;未按治疗原则处置患者;未严密巡查观察;使用先锋霉素未做皮试。
4、村民证明:医方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行为。
5、医方伪造村医疗机构许可证,冒充村卫生室:有村里证明,不属于村医疗机构。
6、医方伪造;留观记录代替病历与第一时间出示的处方多处不符。
7、有县医院体检记录表:心电图正常,没有心脏病史。
8、村民证明患者从来没有心脏病史。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106条,《侵权责任法》54、58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说:有过错必担责。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医疗行为只要有缺陷和不足,人民法院推定有过错,实行过错担责原则。
一审法院放纵做假证、袒护医方,以大化小认为是小过错,进行轻判,判令医方承担微不足道的责任5950元,似乎讲了一点法律底线,有过错必担责。由于医方在二审找了关系,一些官员利用权力和影响向二审法院打招呼,就改变了判决方向,二审法官已小化无,要帮助有钱的不法人员逃避责任,他们成了黑恶保护伞。
二审法院法官是怎样放纵造假证,行枉法判案的:
(1)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办法官禹继华等人,在双方上诉情况下,未开庭质证、审查、答辩,就有判决结果,就说要驳回受害方的上诉,推翻一审判决,判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受害方做好接受不利结果的准备,显然事先听了医方的一面之词。所以二审开庭全是在走过场,对至关重要假证据“留观记录”和虚假事故鉴定书,不搞质证审查,不论证评估,采取回避。对一目了然的假证据“留观记录”不去核实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对枉法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不依法去审查,是否有科学依据和手段,是否有矛盾,是否有专家的签名盖章。没有这方面的质证审查,这意味着要放纵造假证,意味着要把伪造的留观记录换来的虚假事故鉴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意味着他们要搞黑白颠倒。他们要将错就错,把虚假鉴定作为唯一判决依据,不综合其他证据,决然要为医方逃责,决然要放纵造假证。所以在庭审中,他们又采取剥夺受害方的陈述权、争辩权,不准受害方陈述医方的多个过错事实,不准陈述医方伪造一系列证据的事实,不准陈述医方非法行医的事实,并多次剥夺患方的争辩权,并多次说“要你说的你就说,没要你说的你不要讲”。那么该要说的为什么不要我们说呢?他们只让不法分子胡言乱语,不让受害方正常争辩、陈述呢?这种庭审记录有什么公平正义呢?显然记录的是医方的歪理,没有患方的争辩理由:他们事先就做了要为医方逃责的设计。
(2)他们故意放纵造假证,医方伪造的留观记录代替病历与处方内容多处不符,受害方要求进行文证鉴定查清事实。法官说没有义务查实,没有义务委托鉴定,还说病历真假不是他们管的,他们只认证据,不问真假。那么就是说只能把伪造的病历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了,《证据法》80条、《民诉法》102条规定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发现伪造病历在病历上做文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人民法院直接推定有过错。可法院却说伪造证据不犯罪采不采信是我法院的事,意思是说人人可以伪造证据欺骗法律。卫生局有正义的官员说,这个病历记录肯定是假的,后伪造的,是一目了然的。法官采取包庇、袒护,违法不究,所以医方造假证越造越多。
(3)法官采取不按证据按道理,对铁证如山的治疗处方,错用了药物,法官帮腔说可能写错了处方,按道理不会用错药。卫生局官员说,出事后提供的处方不存在写错处方,这时他本能地慎重出示处方用药,是因医方不懂西医,无专业理论基础,概念模糊,相信网上报道而盲目蛮干,归根结底是非法行医造成的结果。如果讲按道理,世界上就不存在医疗事故了,可世界上的事无奇不有,据报道统计,中国的医疗事故中错用误用药物的占百分之五十。医方的抵赖能站得住脚吗?这证明对医方不利的证据不能采信。
(4)医方把擅离职守不负责任,不尽主观义务行为抵赖说患方同意他擅离职守,同意他回去的。法官帮腔:听说是你们同意他回去的。照这么说,诊疗护理管理制度巡查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就不是医生的职责和义务了?世上还有这种抵赖法,法官不去追究不负责任的行为,反而在帮医方推责。法官分不出美丑善恶吗?看不出抵赖吗?
(5)法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钻条例的空子。他们避开《民法通则》106条和《侵权责任法》54条、58条,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9条处理医疗纠纷,强调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赔偿,构成医疗过错的可以不赔偿,把医疗过错排除在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这已是违反法律的判决,违反《立法法》76、77、78条的规定,是下位法越上位法,是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法律既不允许出现医疗事故也不允许出现医疗过错。法律既要惩处发生事故的当事人,也要惩处发生医疗过错过失的当事人。他们是在故意剥夺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故意为不法分子逃责。
(6)法官故意篡改听证记录:为了阻止再审,怕上级提审案卷,不择手段做手脚,竟把第一次听证记录在案的重要问题,进行技术处理,删除一段。医方代理人在答辩中承认的事实“医方治疗处方用药存在小小过错,但你患方没有证据证明,用错药会导致患者死亡”。患方答辩:“你用错药还有道理”。2008年12月要求复印听证记录,他们拒绝复印。在申诉中,2015年上半年患方要求复印第一次听证记录,他们在拖延20多天后,才复印出一个经技术处理的听证记录,患方才发现这一段内容没有了。其目的是不让上级看到有医疗过错的事实,同时并篡改为患方不同意调解的记录。这说明他们在绞尽脑汁为医方逃责。
(7)法官冷水冒热气汇假报。为阻止再审,采取先驳回再审请求,再去汇假报,制照谎言无中生有,编造受害方“不同意做尸检,患方有过错责任”的谎言。莫须有把责任强加于受害方,试问法官有什么证据?医方在什么时间、地点、向谁提出做尸检?有谁作证?有谁不同意?有谁签字?没有任何的证据,凭假话就可以为医方逃避责任吗?法官也帮助造假,何况不法人员呢,他们在窜通造假,不就是为了阻止再审纠错,而在搞黑白颠倒,他们是在协助不法分子对受害方实行政治强奸,还要再踏上一脚。这些法官连党性、规矩、职业道德、良心、正义、人性都不要了,实在叫人心寒。
(8)法官他们不讲正义,不讲规矩,搞钱权交易,办人情关系案。鸡过要拔皮毛,他们实行钱代表理,钱代表法。受害方家属是个弱势农民,又是驼背老人,无经济来源。没有去拜码头,没有送钱,就要你输官司,有理变无理,真实证据变为不可采信的证据,有钱的医方假证据可变为真依据。法官不给钱不办事,跟了钱乱办事。在听证后,应该再审的不搞再审,一李姓法官厚着脸皮对受害方抖权威说:“本来此案判医方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是轻而易举的事,诉请赔偿费也不高,才2万多元,但看到你们办事素质差,不想判给你们。”不就是受害方没有去找他们送礼而已,不就是没有得到受害方的好处,只得了医方的好处,就说成患方办事素质差,就成为医方逃责的理由,这不成了有钱能使鬼推磨吗?这与旧社会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有什么两样?
(9)2015年一月,第二次听证,他们又在走过场,对伪造的证据仍不质证不发问,他们采取回避质证,该记录的不记录,该发问的不发问,当患方发问医方时,一位主审竟跳出来提示医方你可答可不答,医方就不作答。他们在选边站队。特别是患方当庭提供新证据司法过错鉴定书,是决定再审的新证据,专家一针见血指出了医方的五个严重过错行为,宣读后,医方自感不利就抵赖,不同意质证新证据,医方既不同意质证新证据,又不申请法院委托共同鉴定,又不能举证没有过错,又不能说出司法过错鉴定错在哪里?那么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只有举证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啊。可法官由医方说白就白,医方不同意质证法官就不搞质证,就不认定新证据,他们又在窜通抵赖。已违反审判听证程序,这就是他们实行对医方不利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医方有利的假证就要采信。司法鉴定是全国人大批准设定的鉴定机构,他是贯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不可替代的鉴定,是保障人权的鉴定,人民法院应优先采信司法过错鉴定。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父亲帮儿子的内部鉴定,应综合其他证据。可他们只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认医疗司法过错鉴定。他们在胡来,自立法律对抗国家法律,把国家法律当儿戏,又驳回申诉请求。
(10)本是非法行医,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暂行规定,法官说非法行医不是法院管的,还说非法行医可以打擦边球。法院是不是在放纵鼓励非法行医去损害人命。更为可笑的是在判决书上,还写了医方医疗行为合法,和哪家法?
(11)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申诉达十年,给患方造成重大损失。多次到省人大、省高院,上访申诉,省高院已批示责成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省高院要求,进行答疑,并要求做好记录,在答疑的基础上,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自查自纠,主动纠错。可市中院一直不做答疑,对省高院的批复置之不理,对市人大的建议、交办,阳奉阴违,迟迟不办,启动听证也在走过场,采取捂盖子,拒绝纠错。
(12)医方已承认擅离职守,抵赖是患方同意他擅离职守的,医方已承认治疗处方存在小小过错,承认用了生脉饮用于静注,他说网上有报道,也提供了网上的报道,但又抵赖生脉饮既有口服的又有注射的,这是在欺骗法律,没有一个生脉饮可以用于注射的。到至今医方无法举证出生脉饮可以用于注射的药品药样。法官为什么不判令医方承担过错责任?为什么要把医方的假话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不就是拿了医方的好处就要为医方做事,为医方逃责吗?难道他们不是在违反廉洁纪律吗?违反法官法吗?
(13)法官故意剥夺患方申请医疗过错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为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可法官要阻止患方鉴定,阻止获得新证据的途径,他们故意下圈套,只能认枉法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过错鉴定,他们怕做了医疗过错鉴定对医方不利。所以要限制患方,不能进行公正的司法鉴定,要患方进他们的笼子。这是多么的阴险!后来依法做了司法过错鉴定后,他们又窜通不认新证据。
投诉人:罗祯勤
联系电话:13100392983
2016年8月12日
不是个体医生维权,是受害方请求维权,个体医生医死了人,没有承担责任,逍遥法外,请主编把标题改一下
2016-08-18 1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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