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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龙光桥镇现水管站长违规套取国家项目补偿款

2018-7-26 15:49:05发布42次查看
赫山区龙光桥镇干部李友志不能成为漏网之鱼!
  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现水管站长、原镇重点工程办主任李友志,中共党员,在2013年至2015年专管益阳绕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虚报等手段,大肆套取项目补偿费,侵占为高速公路建设作出贡献的村民的利益,因一直无人举报,成为漏网之鱼!今天,本人作为李友志涉嫌严重违法乱纪的受害者和见证者,特向上级纪检部门实名举报!
本人张光明,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寨子仑村(原山门坎村)村民。自2013年益阳绕城高速公路经过我村的施工过程中,我开始与龙光桥镇专管该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的干部李友志打交道,发现他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弄虚作假套取旱地补偿。2013年上半年,绕城高速卸土场占用塘湾组本人承包的2.4亩旱地,却被他弄出10多亩,每亩3000元,他发到我手中是2600元,这样,他多报了8亩多旱地,折价近2万元,这笔钱落入了谁的手中一目了然!我发现他这种行为后,2015年绕城高速服务区建设需要卸土场进行第二次征地时,要占用本人山林10多亩,李友志开始时承诺给我每亩3000元。我见他上次虚报旱土面积,便说“三万都不搞”。过了几天,他派人来找我,每亩出价6000元。我又说“每亩六万都不干。”我就不再管他的事到常德打工去了。
二、为他人虚报山林补偿费。2015年7月15日至8月10日,李友志把我从常德请回来,说是要配合他的工作。因为我自己有山林在绕城高速公路旁边,一方面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在项目中做些工作也可能有所收获,加上出于对一个政府干部的信任,也就辞掉了常德的工作回了家。回家后发现,李友志利用绕城高速公路谋利的手越伸越长,胆子越来越大!比如,村民张某仅仅四分五厘山林,而且在绕城高速公路建设中并没有占用多少,却在李友志的操作下,补偿了5万元以上!这笔钱到底是村民张某一个人所得,还是李友志暗中有份?明眼人当然心照不宣!
三、多项巨额补偿款不知去向。因绕城高速路面横跨关圣坝水库,征收款约30万元左右,全部是李友志一手操作,这笔钱不知去向!又因水库中大量泥土没有清运,减少了水库容量,这就涉及一笔10万元左右的补偿,但这笔钱也不知到底落入了谁的腰包!
四、侵占本人应得款数额巨大。2015年下半年我从常德回家后,参加了龙光桥镇政府和施工单位的座谈会,会上施工方朱经理表示要征收我的1.6亩山林用于卸土,还要聘请我协调当地各方关系,使施工参顺利进行,并口头承诺只要我做到这两点,就合理支付我的征地补偿费和协调服务工作经费,还许诺把高速公路旁边的挡土墙和水沟工程承包给我做。当时因有李友志在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没有当场要他们签订协议,就口头同意了,让施工方将大量土方堆放在我和邻村道子坪村几户村民承包的山林里。此为第一阶段,我从李友志手上领到了119980元,而这笔钱除了我自己的山林应得款外,其余全部支付给了另外几位山林承包主。在第二、第三阶段,施工方不讲诚信,口头许诺的价格不作数,致使我无法接手他们的挡土墙和水沟工程。但在李友志和施工方朱经理等人的鼓励下,我把大量时间和精力都花在高速公路工地上,施工方由于不断堆土,侵占了我的山林通道,且堆放的土方大大超出了我的预料,占用了我的旱地,致使我的山林和旱地永远无法再植树造林或进行耕种!经估算,第二、三阶段施工方应支付我各项费用为670232元,这些费用均有合理合法依据,不但有原山门坎村的证明,而且有张水华、符定国、罗红勋、杨志强、张格言等村民的证明,更可以实地查看,可对于这笔款项,我再找绕城高速项目方朱经理,朱经理说要找李友志,而我三番五次找李友志时,他却以工程许多工作并不是我做的、没有根据等理由不予理睬,而据我调查,这笔款已经由项目部划给了李友志,很明显,是李友志侵占了这笔巨款,身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但违纪,而且完全构成犯罪!
今在此披露,希望纪检、检察等相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让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关于“赫山区龙光桥现水管站长违规套取国家项目补偿款”的回帖
我叫李友志,现任龙光桥街道水管站长。2013年至2016年担任龙光桥镇重点办主任,2017年7月18日我街道寨子仑村村民张光明在网上举报我违规套取国家项目补偿款一事,我于当日知晓,原本我认为心无冷病、清者自清,因此对发帖一事一直不予理睬,但自从发贴后我接到不少领导、朋友、同事关注此事的电话,不少机关同事和村干部也当面询问,有的虽说是玩笑话,但不明真相者居多。时隔多日此事确实给我带来不少困扰,严重影响我在现任岗位的公信力和正常生活。为此,本人不得不对发帖一事作个正面回复,以正视听。
一、关于有关发帖内容的回复
1.关于2013年绕城高速弃土场弄虚作假套取旱地补偿一事。
2013年绕城高速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确在原山门坎村设有一个弃土场,即是张光明所在的塘湾组和左家冲组两组共有的弃土场,因弃土场是临时用地性质,属村级协调范围,故都是施工单位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直接与当地村委签订用于弃土场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补偿资金是由村开据,施工方将资金直接打入各村账户上,村委再根据各农户的补偿面积将补偿款发放到位。绕城高速在山门坎村所有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和卫星定位仪测出的分户面积测量图至今在村里有档可查,各农户出具的补偿款领条也由村报帐员交至村帐镇代理中心存档,一收一付村级帐务上体现很清楚。从逻辑上讲,镇重点办及我本人无法虚报面积更无法将资金据为己有。而且绕城高速龙光桥路段共有五个村,施工方使用所有用于弃土场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镇重点办其他工作人员和我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和介入,帖中所说本人在塘湾组弃土场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旱土面积8亩多,纯属虚构。而且帖中所谓的张某只征了4分5厘山林却补偿了5万以上,因无具体对象姓名,因此无法查证。
2.关于绕城高速横跨关圣坝水库征收款30多万元不知去向一事。
绕城高速关圣坝高架桥横跨关圣坝水库尾端,占地约6亩多,因关圣坝水库是小ⅰ型水库,库区的权属为原龙光桥镇人民政府,在我担任重点办主任前的2012年益阳市征拆处已与龙光桥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青苗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在两个单位均有存档。该水库为七十年代修建,当时的乡村两级对库区搬迁群众房屋和土地已作补偿和安置,此事在2013年相关群众提出诉求时,在区档案局已调阅当时的相关文件会议记要等原始资料并已做协调处理。帖中所说我一手操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关于绕城高速服务区弃土场的有关问题
绕城高速服务区建设后于绕城高速主线启动,是两个不同的建设单位。2015年5月份在确定弃土场时施工单位委托当时的村干部多次与塘湾组群众协商,历经近两个月仍无进展,严重阻碍工程进展,为此区指挥部要求镇重点办介入协调,我们经过了解塘湾组村民张光明与当时村支部书记张水华素有矛盾,弃土场定不下来主要是张光明从中作梗造成的,为推进工作我通过与张光明关系较好的另一名村干部贾财生联系上张光明,并会同施工方朱经理、贾财生在镇重点办与张光明协商,张光明当时提出三个要求:一是他可以做好本组其他几户群众的工作但是弃土场定下来后施工方必须支付他适当工作费用;二是弃土堆放完后,挡土墙必须承包给他做;三是补偿款及工作费用不能进村帐,他不跟张水华及村里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通过我与施工方朱经理反复协调,并报经领导同意,对于他的要求在协调会上形成了四点意见:一是为顺利开展工作,由村干部贾财生临时负责弃土场的协调工作;二是施工方表示张光明若能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协助村干部做好其他农户的工作,施工单位同意给予其适当费用,但不能漫天要价;三是施工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前提下,可将挡土墙修建工程优先考虑承包给张光明。四是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补偿款及工作费用,由镇财政开据入帐,张光明等农户的相关补偿款在财政列支。此次会后约两天,在张光明的协助下其他农户均很快作通工作,分别与施工方达成了临时用地补偿意向。并于7月19日签订补偿协议所占面积9.73亩补偿款及工作费用共119980元,施工方随即将张光明在内的8户农户补偿款8万多元外加张光明个人的协调工作费用3.5万元共119980元一次打入龙光桥财政帐户上,并于次日由山门坎村报帐员符定国、贾财生、张光明三人一起将所有款项领出并发放到位。此为弃土场的  1.关于2013年绕城高速弃土场弄虚作假套取旱地补偿一事。
2013年绕城高速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建设需要确在原山门坎村设有一个弃土场,即是张光明所在的塘湾组和左家冲组两组共有的弃土场,因弃土场是临时用地性质,属村级协调范围,故都是施工单位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直接与当地村委签订用于弃土场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补偿资金是由村开据,施工方将资金直接打入各村账户上,村委再根据各农户的补偿面积将补偿款发放到位。绕城高速在山门坎村所有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和卫星定位仪测出的分户面积测量图至今在村里有档可查,各农户出具的补偿款领条也由村报帐员交至村帐镇代理中心存档,一收一付村级帐务上体现很清楚。从逻辑上讲,镇重点办及我本人无法虚报面积更无法将资金据为己有。而且绕城高速龙光桥路段共有五个村,施工方使用所有用于弃土场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镇重点办其他工作人员和我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和介入,帖中所说本人在塘湾组弃土场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旱土面积8亩多,纯属虚构。而且帖中所谓的张某只征了4分5厘山林却补偿了5万以上,因无具体对象姓名,因此无法查证。
2.关于绕城高速横跨关圣坝水库征收款30多万元不知去向一事。
绕城高速关圣坝高架桥横跨关圣坝水库尾端,占地约6亩多,因关圣坝水库是小ⅰ型水库,库区的权属为原龙光桥镇人民政府,在我担任重点办主任前的2012年益阳市征拆处已与龙光桥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青苗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在两个单位均有存档。该水库为七十年代修建,当时的乡村两级对库区搬迁群众房屋和土地已作补偿和安置,此事在2013年相关群众提出诉求时,在区档案局已调阅当时的相关文件会议记要等原始资料并已做协调处理。帖中所说我一手操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关于绕城高速服务区弃土场的有关问题
绕城高速服务区建设后于绕城高速主线启动,是两个不同的建设单位。2015年5月份在确定弃土场时施工单位委托当时的村干部多次与塘湾组群众协商,历经近两个月仍无进展,严重阻碍工程进展,为此区指挥部要求镇重点办介入协调,我们经过了解塘湾组村民张光明与当时村支部书记张水华素有矛盾,弃土场定不下来主要是张光明从中作梗造成的,为推进工作我通过与张光明关系较好的另一名村干部贾财生联系上张光明,并会同施工方朱经理、贾财生在镇重点办与张光明协商,张光明当时提出三个要求:一是他可以做好本组其他几户群众的工作但是弃土场定下来后施工方必须支付他适当工作费用;二是弃土堆放完后,挡土墙必须承包给他做;三是补偿款及工作费用不能进村帐,他不跟张水华及村里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通过我与施工方朱经理反复协调,并报经领导同意,对于他的要求在协调会上形成了四点意见:一是为顺利开展工作,由村干部贾财生临时负责弃土场的协调工作;二是施工方表示张光明若能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协助村干部做好其他农户的工作,施工单位同意给予其适当费用,但不能漫天要价;三是施工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前提下,可将挡土墙修建工程优先考虑承包给张光明。四是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补偿款及工作费用,由镇财政开据入帐,张光明等农户的相关补偿款在财政列支。此次会后约两天,在张光明的协助下其他农户均很快作通工作,分别与施工方达成了临时用地补偿意向。并于7月19日签订补偿协议所占面积9.73亩补偿款及工作费用共119980元,施工方随即将张光明在内的8户农户补偿款8万多元外加张光明个人的协调工作费用3.5万元共119980元一次打入龙光桥财政帐户上,并于次日由山门坎村报帐员符定国、贾财生、张光明三人一起将所有款项领出并发放到位。此为弃土场的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是在第一阶段堆满后,仍需较大面积的弃土堆放场地而补征的。第二阶段的占用面积是塘湾的组集体林地,因该组内部比较复杂分成张姓和夏姓两派,因此在协调第二阶段临时用地的问题时,并没有要求张光明参与,而是在贾财生与塘湾组组长夏金榜及相关群众协调不下时,由我和重点办工作人员张立新于8月11日在塘湾组召开了一次群众会议,后又于8月25日在重点办办公室组织施工单位朱经理、村干部贾财生、组长夏金榜及四位群众代表召开协调会,经多方协调才将组集体林地的补偿问题谈好。从塘湾组集体林地延伸过去的地方是与山门坎相邻的道子坪村梁家湾组村民的林地,这就是弃土场第三阶段占地。这次用地的补偿协议的谈定是我和重点办工作人员张立新在道子坪村委主任张少松同志的协助下也通过多次协调达成的协议。
张光明除在第一阶段协助做了相关群众的工作外,第二、第三阶段临时用地的协调他都没有参与,既不存在由他支付费用给群众,也不存在向施工单位索要经费的理由,因此我办对张光明的诉求不予支持
弃土场的场地确定下来以后,张光明即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承包挡土墙的修建工程,他要求即使采取只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价也要每方280元,因价格太高遭到施工方的拒绝,后经我办了解,挡土墙修建就算包工包料市场行情也不会超过每方240元,只包工不会超过每方120元,因此张光明的要价过高,严重与市场脱节,不符合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原则,我办与张多次协调仍无法做通工作,因此明确支持施工方拒绝张光明的过高要求。为此张光明认为施工方和镇重点办失信于他,就向施工方提出对整个弃土场的土方(约20万方)必须按每方3元的价格支付给他工程管理费60余万元,并多次在施工现场纠缠施工人员阻挠施工,镇重点办在本人牵头下组织施工方、山门坎村委及张光明本人多次召开协调会,宣传相关政策法律,反复做其工作,明确指出他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违法行为,有敲诈之嫌,此后张光明的行为有所收敛,绕城高速服务区的建设得以顺利完工,但在施工方撤场后一年多时间来,张光明因此对我心生怨恨,不下十多次到重点办办公室纠缠我,打市长热线投诉,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并捏造事实,找相关领导提无理诉求等。我不知道帖中张光明所例举的5位村民证明施工方应支付他67万多元费用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在哪里?而且张光明说这笔巨额费用已划给我个人是否有事实依据?
2017-07-18 14: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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