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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居民对湘1225民初89号判决不服,恳请评审!

2018-7-26 9:10:22发布35次查看
我籍贯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肖家乡王家村人,现居住生活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区域。就有关哥哥与前妻争取小孩抚养权一案,恳请县人民法院评审(即使有专业人士告诉我此时写信、发文不符程序);也恳请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能给予些关注(前些日子已向会同新闻网、红网会同分站写文不成功,发邮件也没有回复),以下案件反映的是我们真实农村的现实和无奈,也在同村,存在着离异后女性或寡妇再嫁,一直娶不上媳妇的男方只要拿出6万、8万等彩礼,女方就会到男方处一起生活的普遍现象,而在这个过程中,慢慢也衍生了些女性以联姻谋取钱财的途径(合法或不合法的都普遍存在),这些女性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灰色地带。
主人公:某男(1982年出生,35岁)、某女(1988年出生,29岁)
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王家村同村人
事 件:男方向女方争取小孩抚养权纠纷案,一审驳回、败诉
案 号:(2017)湘1225民初89号
事由经过:
1、2016年春节期间,女方激怒男方,二人于2016年2月17日以感情不合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
2、2016年6月底,小孩通过学校老师电话告诉男方,女方带着第三男方(该男方离异且有两小孩)回了同村娘家,并会于放暑假就带走小孩,小孩不愿意与女方离去(当时小孩老师在场并可作证!如果当时没有小孩事先给男方打电话讲明这事,男方不知道女方会带走小孩的安排)。随后,男方及时与女方电话、信息沟通不要带走小孩的要求,但无果(其中涉及女方所讲的一些男方出言辱骂女方的言词),且女方还是一意孤行带走小孩,不知去向;(在一审法庭上,女方也承认带走小孩并没有提前知会男方。也正鉴于女方在离婚后仅4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另找第三男方回到同村娘家,且并不提前知会男方带走小孩的打算,男方才会出现情急下辱骂女方的情况。另外,根据女方妊娠记录,此时女方也已有1个月身孕,所以,女方实际与男方正式在一起仅是二人离婚后2、3人个月左右的时间。当然,离婚后,女方有权在何时何地与谁在一起,与其它人无关,其它人也无权干涉。)
3、2016年中秋节,女方带着第三男方和小孩一起又回同村娘家过中秋,男方才见到小孩并知道大概去处,但不知道具体地点;
4、男方自中秋知道小孩大概去处后,特意转道从深圳前往长沙工作(目的是离小孩近且便于探视)。2016年11月26日,男方利用休假时间去探望小孩,并在小孩邀请下来到女方新的住所。女方看到男方的到来非常的不欢迎并扬言报警以示拒绝,并打电话给第三男方的母亲和姐妹前来一同对峙(有电话录音);27日白天,男方在陪同小孩与第三男方大女儿一起玩耍时又才无意得知女方已有好几个月身孕的消息。27日下午回长沙后,男方晚上和第三男方电话沟通确认此事,第三男方承认女方已有5个多月身孕。后来男方多次电话与女方沟通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女方均不同意,女方与第三男方两人也均承认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有电话录音,同时,第三男方还借如果因为男方争取小孩抚养权一事影响到女方现肚里的小孩健康和正常出生,出言威胁过男方)。
5、2017春节回家过年,男方一位堂姐出面先与女方电话沟通探望小孩的要求,待几位堂姐和一位堂姑一起于年初三上门去接人又才得知女方一早带人匆匆离去。女方母亲的说法是小孩被第三方家所养的宠物狗咬伤,急着要带回去打预防针为由拒绝了男方家的正常探视(这个过程女方家附近的邻居村民和男方家的几位堂姐、堂姑均可作证)。
6、基于以上,2017年春节后,男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申请(一审于2017年4月19日开庭)。
(申请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以及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该依据中,男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女方除被抚养人外,还有一非婚生子女以及其男朋友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需要抚养;同时女方在过去一年中因怀孕没有稳定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男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且有被抚养人的近亲属愿意协助抚养,男方的条件明显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符合“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的情形)
7、2017年清明回家扫墓,男方妹妹得知女方于2月底生下一名女婴,且得到证实其并未与第三男方领取合法有效的结婚证,实属非婚生子。
8、2017年4月19日,一审如期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后审判员的说法是会将判决结果书直接寄给男、女双方本人。但随后没多久,男方却又收到当地法院寄来的将于5月8日再次开庭宣判的文书(作为一审男方代理人的妹妹,也同样收到了该文书)。男方收到该文书后,与一审审判员电话沟通为何判决又改为需再次开庭判决,一审审判员的说法是,男方如果抽不开身回去开庭,可不用出庭了,然后再寄出判决结果书。男方因工作紧张(从事快递行业),也确实不好再请假而没有前往,男方妹妹也远在广东没再返回老家并出席听候判决。
9、2017年5月19日,男方收到了当地法院寄来的判决结果书,判决结果是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驳回理由和依据截图如下:
10、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男方也相应转告了妹妹。做为男方唯一直系亲属妹妹,对于审判员的判决理由和结果不服,也就判决书中的驳回理由和依据再次电话与审判员沟通讨论。妹妹电话中请教审判员,“一是判决书中驳回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那对于这条规定中是哪一点不符合,我们相应准备新证据以备上诉;二是,除了法律规定,审判员作出该判决所秉持、信仰的价值观是如何、怎样的?选择将小孩判给一位离婚后不久怀孕、然后才刚生育且又不给小孩提供有效、合法保障生活环境的非婚生育母亲,而不是一位靠自己努力打拼着的父亲是出于什么考量?是否切实站在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立场作出的判决?”审判员的回复是,“作出的判决就是依据第16条,你们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小孩母亲没有给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你们补充提供的证据,什么妹妹、妹夫、亲戚协助抚养的证据算什么,一个有手有脚的男人,还要靠妹妹、妹夫还有什么亲戚来协助,算什么男人……”对于审判员电话回复中的言语,妹妹先是无语凝噎,然后激动地这么回复,“对于已没有双亲在世的男方来说,作为唯一直系亲属和其它亲戚的协助作为补充证据申请变更抚养权难不成是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了?!我们也是考虑到男方一边需要工作赚钱养家,一边又需抚养小孩生活和学习,人手、时间和精力均有限,女方也肯定会以此来和男方辩驳,所以当时只能以这样的条件作为男方有利条件的补充。您这位审判员竟然对男方提交的补充证据竟然是这样的看法和评价,还真是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您的价值观在哪呢,作为该案的主审审判员,我记住你了!”随后电话通话在这位审判员的“你威胁我,是吧?!”,然后“我没有威胁你”中结束。
“印象深刻”、“记住你了”还真不是威胁审判员的言语(也不敢威胁谁),而是这位审判员对于我们所提交的补充证据看法和评价的气愤!因气愤而深刻、因深刻而记住。芸芸众生、沧海一粟,人,普通而渺小,在此之前都是协助别人通过法律途径去赢得、获取最大化、应有的权益(即使浑身解数也没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或是得到当事的人的谩骂是经常有的事),头一回切身经历在法律面前的无助、无力!或是这么简单说吧,如果女方在和男方离婚后,没有存在隐瞒、一意孤行、欺骗、回避探视,或是通过合法程序领取结婚证为小孩组建新的家庭生活环境等,也就没有我方提起争取变更抚养权诉讼这一案了!可遗憾的是,在2017年4月19日出庭当天,女方也没有和第三男方领取结婚证(更或是到这篇文发文止),也没有给予小孩一个合法、有保障的家庭生活环境!所以,请问这位审判员,女方为小孩提供的“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条件在哪呢?!女方既然离婚后不久与第三男方在一起,还生育了一小孩,你怎么不代男方问问女方为什么迟迟不与第三男方领取结婚证呢?!(前期在和女方、第三男方多次沟通时,女方和第三男方可都信誓旦旦地跟我们说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呢!)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申请抚养权变更是不是也不有理有据?!
基于以上,作为男方的妹妹,我在此写信、发文,一是想说明的是,我们会根据一审判决准备二审,找老师、找相关亲戚、村民邻居作证补充新证据;二是,在该判决书中写着的以“被告无法全心全意抚养照顾小孩”为由提起诉讼,而不采纳我们所提交的起诉状、代理词和法庭上的申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以及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仅以第16条的规定不予支持、驳回,我们表示不服(我们主张申诉的法律依据还有第3条第3点呐);对该一审审判员在电话沟通中的言语、态度以及综合反映出其本人的价值观不服!
一审审判员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小孩母亲没有给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是呀,我们倒时想提供书面有效的证据呢,可一方面联系了女方现生活地的几位律师,几位律师在听述案情后,都觉得男方还年轻,建议再婚再育,没必要为小孩的抚养权去上诉了,因为在没有明显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变更小孩抚养权胜诉不大,何况诉讼地还不在他们当地,其中一律师提议过联系侦探社进行取证。可找侦探社,一方面费用高昂先不说,另一方面所取的证据能做为有效的证据吗?答案是不一定的。在一审法庭上,我给一审审判员看了一份从当地计生办调取的《全员人口信息档卡》--这是一份关于女方的生育信息记录表,还包括她在现居住地与之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以做证据,也正因为当地计生办不同意在这份《全员人口信息档卡》上盖章,一审法庭和审判员看后也没有采纳做为有效证据。还有,什么叫明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这四上点中,其中的第1点、第2点和第3点才是明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点就不符合了。而我们就是以第16条的第4点来申请诉讼,还有第3条的第3点!可一审法庭和审判员却仅以第16条全盘驳回,无视了我们提出的第3条第3点!申诉依据。
先生法律本科、研究生毕业,大学毕业后也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在提起此次诉讼前,先生就对我和哥哥做了法律相关的指导、心理方面的疏导。先生说,“讼诉申请被驳回,一审法庭和审判员没有采纳我们的申诉依据,只有准备二审上诉,除此之外,也无他法了!”可为了保护家人的切身权益,我不得不在这写信发文,也希望能寻求些围观和评论。对于这样的判决,您们如何看待,您们也是否认同一审判决,小孩跟着母亲生活、抚养权继续归母亲优先于父亲?!
小孩的抚养权当时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同意给女方的,可男方当时考虑的是,父母不在了,自己又要赚钱养家,既然都是同村,反正都能随时见到,也就同意抚养权归女方了。更为重要的是,二人协议离婚是男方在女方一而再、再而三的激怒情势下才同意的。还有鉴于女方离婚后的做法、行为以及回避男方应有的探视权,男方不该争取小孩抚养权变更吗?男方争取抚养权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有理有据吗?那社会道德呢?!
男方和女方二人的联系刚好发生在父亲意外去世2010年的1月、2月份(父亲意外去世,得了一笔抚恤金,当然这笔抚血金没有全用在二人的结婚一事上)。此前,母亲身患癌症,哥哥自2006年6月大学毕业后至2008年中秋母亲去世,都是哥哥在家照顾为主。一个男孩发展事业的最好时期,哥哥用于照顾了生病的母亲(实际上母亲是在2005年上半年被查出了癌症,当时哥哥和我同级,都在长沙但不同学校读大学。大学毕业后初期,哥哥在长沙一边工作,一边照顾母亲治病,后来母亲觉得费用太高、花销太大,执意要求回老家。我和哥哥邀约,哥哥负责回老家照顾母亲,我和父亲赚钱养家、给母亲治病。可母亲在她最后时间里,把我寄回老家的钱都用来了重建房子!原来她还一直惦记着离世后哥哥的娶妻和我的出嫁)。也在父亲的后事办完没多久,女方意外怀孕,二人于2010年清明节办理订婚,于2010年国庆节办理了正式的结婚仪式和酒席。但自女儿出生后,往大的频率方面讲,凡遇过春节,女方就会以男方的种种、不是跟男方提出离婚(小的频率就不讲了,就是凡令女方一不顺心、顺意的小事也是随时带孩子回娘家)。为此,我们的亲戚以及唯一直系亲属的妹妹——我被二人的事情倒腾了这么好些年:
2011年1月,女方生下小孩。因父母双亲均已去世,小孩出生后至2011年7月,男方和女方在家带着,女方母亲也常帮忙上家来照顾,从2011年7月男方去怀化市工作;
2012年春节回家过年,我第一次独自面对女方提出和哥哥离婚的哭诉,当时还把其父亲、表姐还是堂姐的也都叫到家来了(自此以后,凡到春节过年,女方都要提出离婚的事情);
2013年元旦,在我们邀请下,哥哥携带女方、小孩第一次到广东我所在的城市玩耍;2013年春节期间,女方又提出要和男方离婚;2013年端午节后,我照顾女方妹妹到我所在城市工作、一起生活;2013年国庆,哥哥、女方带小孩来到我所在城市一起生活和工作,小孩在这读早教近一个学期;2014年春节大家一起过的春节,没有回老家(也仅此这一年春节,女方没有提出离婚)。过完春节后,哥哥带小孩先返回老家。而女方在工作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换了三份工作,尽管如此,女方还是觉得工作辛苦、累、没赚到钱,还想法设法赚更多的钱就让哥哥出面找些亲戚们借钱回怀化做生意!借不到钱后,几方都很不愉快。尽管如此,女方还是坚持自己,离去并邀约自己的闺蜜于2014年4月底在怀化合伙开了一家早餐店,但没过多久,仅1个月的时间于5月底就闭门转让和闺蜜也不欢而散(闺蜜也是同村人);
2014年端午节后,女方妹妹辞工离开,我照顾其工作、生活整一年。女方生意失败后,于2014年7月辗转到深圳工作;
2014年10月-2015年5月,哥哥经我安排在我所在城市下一级县城工作,每到周末,哥哥去往深圳较多,女方有时也过哥哥工作所在的县城,或两人一起到我所在的城市。哥哥于2015年5月辞职回家(哥哥说,因女方常跟他闹腾,他也没心思在外工作了),料理家务、照顾小孩上学、日常起居至2016年春节,在这大半年期间,女方回家仅两次,第一次是女方父亲40岁生日、第二次是女方妹妹结婚;
2015年春节前,我和先生回老家补办结婚酒席,此前,女方一直让哥哥出面跟我们谈办酒席的费用支出、酒席收取礼金分配等事宜而被我坚决回绝,一是他们的想法让我意外和心寒,二是认为不合理。举办酒席后当晚,哥哥、女方和我三人还在核算礼金的收、支账目、还有一笔开支找不到单据时,女方突然一下不开心了,不知道一手一抓拿走了多少钱不说,又当即跟哥哥和我哭诉说第二天一早要和哥哥去离婚(有两位远到而来的同学可以作证);
2016年春节前,我和先生终于在所在城市扎根、搬进新家,并邀请哥哥携带女方和小孩一起过新年。哥哥和女方原本也沟通好了,女方当时也提交了辞职申请准备回老家,回家前女方代表来恭贺我们。女方来之前先是通过手机电话联系了我,也说好辞职手续办好后就来的打算,可就后来再次联系我时,我手机一时没电关机了,她通过微信、qq联系不上我而打电话给哥哥大发脾气,说我把她的微信、qq都删除了……随之女方离婚、离婚又呼之欲出。最后女方也确实没来我们这,从深圳先去了广州玩,然后于2016年1月19日再去长沙见以前共事朋友——小廖,小廖和第三男方是同村人(也该是女方和第三男方的介绍人);
2016年1月21日,女方玩后回家当天,哥哥骑车带着小孩去村口接女方,在小孩和哥哥请求下,女方才肯上车,当天还是先回的娘家,几天后,哥哥到女方娘家接女方回自家料理家事(因哥哥已联系好同学到家帮忙砍杉木出售),不料女方以“我都是我老妈照顾起居、这段时间很累很累……”为由拒绝;
最后,就来到了2016年春节,女方一而再、再而三激怒男方,二人就在那次春节后、民政局开工第一天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
从以上分析来看,男方、女方在结合前相处时间不长,也就一、两个月的时间,奉子成婚,二人的结合属于闪婚;
在二人婚姻期间,从2012年到2016年的5个春节里,女方仅在2014年春节里没有向男方提出来离婚;
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家庭经济条件好的第三男方后,在最后2016年春节里又激怒男方,最终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属于闪离,在财产、经济方面男方也没有和女方主张该有的分配,男方着实有欠周全考虑(2016年春节我们没有回老家过年)。
女方离婚后,其就和刚认识不久的第三男方在一起并且怀孕,擅自带走小孩不知去向,更铤而走险的是非婚生子。
哥哥和女方的婚姻是典型的闪婚闪离式,在这个关系中,女方一直主动于男方,而男方处于被动。我气愤、或是可以说是鄙视一审审判员对于我哥哥的看法和评价。哥哥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人的人,相反,在那个没有农村医保、没有轻松筹等等的时代,这样的年青人该得到的是道德表彰。也正是因为照顾母亲,受尽了母亲病痛的折腾,影响到了心智、情感,正常的工作、事业发展以致后期在收入上,说直白点,就是在赚钱、创造生活物质条件方面与女方的期望相差较大;男方还得必须听从女方,要不然,女方随时可以带小孩回娘家,然后三请、四请……父母双亲不在,最后离婚收场,笑贫不笑娼,哥哥也被周边人看不起!同时,在农村盛行一对一扶贫的大好政策下,哥哥和我因为在长期在外,也是默默地被忽视、忽略了,生活就是这般现实和无奈。
可婚姻不是儿戏,不是游戏,更不是赤裸裸的人钱交易等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除了享有相应的权利外,还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女方闪婚闪离后,又火速和现在这位第三男方在一起,孩子都已经生育了,也不领取结婚证。除此之外,女方不仅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积极寻求避免社会抚养费罚款的办法,第三男方也在自家当地想办法、托关系以避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处罚。(我也已经写信到第三男方所在地的市级计生办上访这一问题了,没有办法,我从乡级反馈到县级都不了了之,我只能这样逐级上访才能得到二审所需的有效证据补充。)
女方对自己的行为如何不再做任何评价,就如她自己说的,是她自己的权利,与他人无关,他人无权干涉!但她需对自己所做的决定、选择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责任、甚至后果!小孩是无辜的!“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恳请人民法院做出相应判决!
附上哥哥17年5月份工资条,哥哥从事快递行业,风里来雨里去。
2017-06-20 12: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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