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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降“法律文书”横扫湘西大地

2018-7-26 8:55:02发布40次查看
2009年12月,一天,轰隆一声,晴天霹雳,从天而降的三分法律文书【(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1997)吉法执字第9020-5号《民事裁定书》、(97)吉法执字第9020-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像一座大山牢牢地强压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煤炭公司头上,一夜之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煤炭公司这个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变成了个体户的私人财产,按“法律文书”的内容规定:“州煤炭公司的下岗职工应被扫地出门,沦为游民”。就这三份法律文书让州煤炭公司的职工倒退了几十年历史,又重新回到了解放前,无田、无地、无家可归的难民。但是,州煤炭公司的下岗职工好像无形中接受了那个个体户的“恩赐”,让我们“寄居”在她的地盘上,然而,州煤炭公司的职工还不知道“感恩”?
  州煤炭公司的下岗职工虽然不懂法,但是知道一个“理”字,为了自己的居住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世道的不平、全体职工一直强烈抗议,逼迫集资陪拿着国家俸禄的办案法官一天天,一步步走上诉讼旅程。从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煤炭公司一百多名下岗职工戴上了牢笼的枷锁,暗无天日。为了心中的“法律公平”这一丝丝理念,无奈之下,按照法院的法律程序:一审再审;上诉到中院,中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中院终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从2009年到现在时间长达7年之久,大家任省吃不用,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的诉讼中。法律程序都走完了。职工们还没见到一丝光明,然而,任在一如既往、度日如年地煎熬着,盼望着公平法律的到来......
在这法制社会的今天,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煤炭公司正在忍任受着法院那些吃着国家的俸禄,利用国家法律政权的法官打着秉公执法的旗号,竟敢一些违法犯罪的勾当,正在干着把州煤炭公司现在价值几千万的国有资产变成私人的私有财产进程中。还望领导明察。虽然我们拿不到贪污受贿的把柄,但是,办案法官为什么会冒着风险在法律文书上歪曲事实,把“无”变成“有”,把“黑”变成“白”呢?如果本案不存在“腐”,那么,办案法官就不存在铤而走险去知法犯法。
现将“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陵公司,前身为吉首市武陵建安公司,以下简称原武陵公司)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煤炭公司(以下简称州煤炭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案情简介如下,向有正义感的领导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讨个说法,看此案是否公平、合法?
由于煤炭市场放开,公司效益急剧下滑,企业逼迫歇业,1997年10月,州煤炭公司全体职工下岗,公司只留一个经理起上传下达的作用。下岗后,无人问津,直到2009年,湖南省张家界市政府修路拆迁,拆迁到我公司400多平方米的地皮,拆迁款125万元,为领拆迁款要房产证之事,我公司才知道:自己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怎么变成别人的私有财产了?对方说:“是通过法院办的”。消息一传开,引起了湘西州整个煤炭系统的公愤,州煤炭公司全体职工自发找到湘西州煤炭局、湘西州人民政府、州人大、州政法委、州国资委、州信访局、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等跑遍了湘西自治州各大单位,他们说,有法律文书的,还得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最后,在无奈之下,2010年9月25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再审期间,我方从法院调出的案件材料和收集的证据中发现:1998年1月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2002年10月23日作出了(1997)吉法执字第9020-5号《民事裁定书》、2003年7月30日又作出了(97)吉法执字第9020-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但至今没看到有:原武陵公司起诉州煤炭公司的起诉状和吉首市人民法院受理此起诉状的任何材料以及州煤炭公司参与审理902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笔录以及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仅凭那从天而降的“(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那两张纸就产生了法律效力;2002年10月23日法院不顾下岗职工的死活,作出了(1997)吉法执字第90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州煤炭公司仅有的供职工居住的地皮,厂房、办公大楼等也毫无保留的抵偿给原武陵公司,2003年7月30日法院又作出了(97)吉法执字第9020-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就把土地证、房产证过户给原武陵公司同时转到私人“宁燕子”名下。到2009年,等州煤炭公司知道的时候,回过头来一看,那法律程序在十多年前就走完了的事。
但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原武陵公司与州煤炭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纯属“假案”,因为原“原武陵公司”从来就没起诉过州煤炭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调解书、调解协议、调解书的送达回证等调解书生效的要素。吉首市法院在再审时因本案没有原告,法院就通过(2010)吉民再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强行认定:“原武陵公司”为本案原告;审理结果判决维持原(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没有调解协议、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办案人员帮其辩解说:是那年涨大水,被洪水冲走了。可见,无量不动兵!法院出这些荒唐的结论,难道这就是吉首市人民法院所谓的“秉公执法”吗?
实际上原“原武陵公司与州煤炭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的9020号调解书是私人宁燕子勾结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利用原武陵公司1994年与州煤炭公司签过建筑施工合同,借口州煤炭公司欠吉首市武陵建安公司工程款为由,把州煤炭公司的国有资产变为了己有。
事实与理由:
湘西州一、二审法院的一些办案法官与武陵公司同流合污,利用法院特权帮助武陵公司以假乱真,把州煤炭公司仅有的几千万元固定国有资产全部诈骗过户到武陵公司名下的刑事诈骗案件,一次次当作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又一次次通过法律文书把本案“没有原告”的事实强行辩解成“有原告”的事实,从而把(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这个以前不存在的案件重新公开强加给州煤炭公司,强迫州煤炭公司无条件地承受以前(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中不存在的事实。2010年通过再审,由于当时程序不能公开,所以本案程序错漏百出,为此,二审法院通过(2012)州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9020这个程序不合法的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重新给一审法院一个造假平台,重新制作(2013)吉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来加固这个“假”9020《民事调解书》,二审法院通过(2013)州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加以巩固,把这个以前法律程序没有公开的“莫须有”的案件重新公开变成“有”的现实。湘西州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态度是“按原调解书的内容已诈骗过户的财产不能纠错返还,只要完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不错,案件事实对错无所谓”,故此,2013年8月30日“武陵公司与州煤炭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合同诈骗造假案再一次上演。把不存在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变成有的事实。
本案不存在的理由:
1、根据《民诉法》不诉不理原则,吉首市人民法院学狗拿耗子,因为原武陵公司没有起诉州煤炭公司。
2、1997年10月,州煤炭公司已经歇业,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公司歇业期间不能承受民事诉讼。再说,(1997)吉经初字第9020号《民事调解书》我公司也不知情,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委托过代理人参加过什么与原武陵公司有关案件的审理。
3、根据公司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歇业企业要还债,那么公司也必须走破产程序,即使是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首先也得安置职工,其次才还债。而法院有意跨过企业破产法,把州煤炭公司职工居住生存的场所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私下过户给原武陵公司。
4、根据人道主义而言:即使州煤炭公司欠下原武陵公司不可偿还的巨债,那么,法院也不能把州煤炭公司职工居住的场所都拿去抵债,剥夺州煤炭公司100多名下岗职工生存的权利,将州煤炭公司职工至于死地。
5、此案主要原因在于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执法犯法,从中作梗,互相勾结。否则,当事人想反这样的法也反不成,何况,我州煤炭公司没有欠原武陵公司工程款,而且原武陵公司以前也没有起诉过州煤炭公司,两家公司一直处于友好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9020《民事调解书》的形成,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不可能的,湘西州一、二审法院却明知不可为的事而为之,可想而知,本案黑暗到何等程度,如果反腐人员真敢反腐的话,请有关反腐部门向覃远兵(18574413633)、杨正平(15377439277)、吴顺全(15174378535).......等州煤炭公司相关人员调查核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煤炭公司
2015年7月20日
国家政策再好,天高皇帝远。看不到真正地狂风暴雨,湘西一、二审法院都是不可能秉公执法的。
2015-07-20 07: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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