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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1851线拓宽挖压我的责任田,造成我三厂损失千万元

2018-7-26 4:26:26发布32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你好!
显失公平!我二十年的奔波,县政府应给我一个正确的回应,造成我汉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损失惨重,三厂停产停业二十年,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上二十年不能到位,与法、理相违,人民政府应为民排忧解难,应尽快落实。(现将详情书面报告您,请您督促解决。)
我叫黄海涛,电话18975640088,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法人代表。1994年政府为拓宽原1851线,挖压我的责任田,中断三厂(即米厂、酒厂、饲料厂)的交通,而被迫停产、停业,损失数千万元。为此,数次上访省、市、县奔波二十年,一直得不到赔偿。为得到领导的一个正确回应,现报告如下,敬请领导考虑,能否回应!正在期待批阅!
损失慨况:
一是因公路被挖,三厂被迫停产、停业。1989年,为发展市场经济,为解决当时买粮难卖粮难,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我多方借资30多万元在本村开办常德市第一家大米加工厂,围绕米厂又开办了酒厂、饲料厂和米机配件门市部,工商执照为“汉寿县太子庙粮油贸易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由于全家人日以继夜的辛勤劳动,三厂越办越红火。为促进全县村级企业的发展,保粮食的安全底线,县委、县政府在我厂召开了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现场会,要求每个乡镇都要办一个以上米厂。会后,为不辜负县委领导的希望,又筹资扩大,三厂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还计划在2000年前建五厂(增建猪场和油脂加工厂、两个门市部,即米机配件门市部、生活超市门市部和一个招待所)。领导看到农户的粮食有人收购,心里乐了,粮农从内心感谢政府为民做的好事;盼能随时随地能购到所需的口粮的居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变成了现实,深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米厂加工稻谷产出的附产物,能充足的满足养殖专业户所需,大大地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这样,各级政府关心粮食安全确有了可靠的保证。领导从内心感谢我为社会做了一件大好事,我黄海涛变成了县委领导心目中的红人,变成太子庙远近有名的企业家。当合伙人及全家倾注所有资金和人力一心办厂时,1994年市委县委、县政府决定拓宽原1851线(裁弯取直)并破土动工,三厂的交通主道被挖断,修路是一件好事,我也拥护和支持。修路不告知,挖断我公司进、出的路不通知,挖断路后我问领导才被告知:三个月能修好。还安慰的说黄经理只有三个月,不会影响好多的。等三个月过去时我再次焦急的询问路到底要修多久时,政府领导总是搪塞的说 :不会太久,马上就会修好。还找过各级交通局和省厅、也是说不会太久。让我一步步地在焦急中等待。浪费了最佳经营时间的同时机械设备也一天天的生锈老化甚至报废。(当时条件30千瓦的电力无法搬移)三厂被迫停产停业。
二是责任田被填挖,1851线拓宽,填挖我全部承包责任田土4亩多,按国家86年颁布的“国土法”应该给我品补,但未给我补偿。
三是电力设备、机械设备锈蚀腐坏报废,借款的利息只能眼睁睁看着往上涨,外地的订单赔损。
为依法讨回公道,为谋求全家七口人的生活出路,找镇党委政府汇报,找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奔波二十年,所花的心血、所花的金钱难以估计。县委、县政府的领导见我困难重重,全家生活出路断绝,同情我、关心我,为挽回我遭受的损失,给过困难救助4万元。想过不少解决的办法,走了不少曲折路,结果问题还是难以解决。约定三个月公路修通恢复生产和经营,结果拖上八年,二十年的损失怎么算?怎么补?填挖的承包责任田土,镇、村土地调整时分厘未补。2010年前原县委书记答复用给工程项目间接补偿,新书记上任后表态工程项目不能给,结果被县领导戏弄一场。2010年11月,镇党委政府关心体谅我,经镇国土部门批准,在原太子庙镇农机站取得了建房土地许可,为偿还开办三厂所欠的巨额债务,借资建房,计划新房抵旧债,并开办了一个煤电,此房的建设手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1988年起政府给我的荣誉是“十大明星之一”,年年都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工作者”。
敬爱的领导,粮食安全,人人有责,领导更应该有领导责任。粮食安全不仅是国家重任,也是世界的重任。我热心办厂,保粮食安全,解决人民买粮难卖粮难,保社会稳定、和谐,结果闹成这一结局,造成我损失惨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县政府权利特大,侵占、侵权与法、理相违的县人民政府。我无数次上访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他们的回答是:你的要求找县政府解决,主要领导责任是你们县某些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的。国家颁布的《宪法》《土地管理法》《交通法》《劳动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地,征收住房,应先与被被征方签订合同,按两先原则(先品补到位,先安置到位)然后才能破土动工。三厂停产、停业、土地被填挖,为补偿和赔偿问题,一拖就是二十年。这二十年,法律和政府赋予我的权力,谁给我享受了? 法律和政府规定应品补和赔偿,为什么久久不能到位?主要是个别领导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事到如今,几届县委主要领导已派员调查黄海涛损失、核实,情况属实。(当时也是领导到市里开会表态,由汉寿县政府负责修此路的全部责任。) 问两万五千里长征都不拿群众一针一线!90年代后的今天还抢人民群众财产,
  请求领导给我做主,该赔偿的赔偿、该补偿的补偿。我一生的付出,领导能否给我公正、公平的回复!特求批示!请回复为盼!!
此致
礼!
汉寿县太子庙粮贸 黄海涛 敬上
2015年11月28日
四亩责任田,能产千万元,有点看不懂。
请求领导以事实求是给申请人回复
  申请人:黄海涛,男,汉族,地址:汉寿县太子庙镇排形村黄家湾组,联系电话:18975640088。
  被申请人:汉寿县太子庙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雷常元(党委书记)
申请事项:
  1、关于太子庙政府2015年10月8日对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答复的,既不真实,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彻底推翻。
 2、申请人要求县政府依法赔偿申请人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的经济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其直接责任人是汉寿县人民政府,并非太子庙镇政府,太子庙镇政府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出发,要为上级开脱责任,当然是讲不出事实依据的,更讲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所以申请人要予以推翻。
  3、太子庙镇政府在答复意见书所概括的申请人反映的两个主要问题的答复意见是申请人早已推翻了的,并无什么新的事实为依据,如前所述,是出于“唯上”不“唯下”的目的,根本就站不住脚。
  事实与理由
  “答复意见书”称:1994年,s205开始动工建设,1995年上半年毛路已经形成,没有铺砂砾,道路坑洼,由于种种原因,该路直到2000年才铺上柏油,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是道路虽中断一年,但毛路拉通后三个村的群众出行及交通运输并没有中断,只是不能行驶大型货车。这段话就完全违背了事实。由于无资金土建工程一拖再拖,人员无法行走,生活,生产物质肩挑背扛,苦了原线的百姓,更苦了当时创业的创业者,这就是事实。2000年才铺上柏油,但柏油是否全线铺通?包括我米厂的通路是否也铺通了?县城至丰家铺约30公里工期20年这就是事实。实际上当年铺上柏油的仅仅只有沙洋坪至丰家铺一段路,太子庙至沙洋坪一公里仍是烂泥路根本无法通车,我对我米厂的加工经营就不是像“回复意见书”所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是造成了完全直接的影响,根本无法经营。这就是事实。到2002年李应常任太子庙党委书记时,通过向镇政府所有干部强制每人集资5000元息钱,才勉强将那约一公里的路段铺上柏油,后勉强通车。不待一年,又成了烂泥路,通不了车。当时我的三厂已被迫停产了长达8年之久,机械早已銹烂,也无法恢复生产。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太子庙镇政府在这回复意见书中所说的“这对米厂的加工经营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是不实的,根本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是对我米厂(实际是三厂)造成了直接停产、停业、破产的事实的否定,也就是为上级政府不依法给予安置、赔偿推卸责任,不把百姓的生存,发展当作一回事,掩盖了事实的真相。也与**答应让我承包一段工程作为间接补偿的承诺相悖的。
  该“答复意见书”中还列举了排形,沙洋坪两村的二个砖厂为例,并未因修路而停业。实际上,那两个砖厂根本不是与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处在同一个位置,他们都有简易公路可以外出,而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就没有简易公路可走,因而是不可相比的。现在要把根本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厂址扯到一起,就是为了混淆视听,推卸责任。“答复意见书”中还举了一条所谓“修路本身是公益事业”不能给予赔偿。这条理由就根本不值一驳,如果因公益事业就可乱侵占不予赔偿,那实际上是无视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否定了宪法关于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公益事业要占用,也只能是依法有偿征用,不能无偿强制侵占。这是起码法律常识。写“答复意见书”的人为什么连这点普通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呢?至于其他人“也将向政府索赔”之说更是不存在的事,如两个砖厂,没有因修路而造成停产破产,又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索赔呢?这只是答复人凭空设想的一条理由而已。如果他们真的像我一样造成了停产破产,不是早就提出索赔了吗?至于我的责任田被挖压早已成事实,既然早已挖压为事实,我当时没有因公益事业的需要而阻挡,就是有大局意识,至于被挖压之后,还应负担什么“三提五统农业税”、“没有和村里结账”,这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难道一个人死了还应负担“人头税”吗?责任田因修路被挖压了,还应负担三提五统农业税吗?难道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有这个政策和法律吗?“答复意见书”中讲的这条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本经不起批驳。“答复意见书”最后又搬出县政法委副书记陈诚的意见做“挡箭牌”,强制作出“黄海涛信访一案可以依法给予终结”。我我们现在是推行“四个全面”的法治时代,而不是“以权代法”的时代。如果你们承认可以“以权代法”,那我黄海涛的信访一案就可以按陈诚的意见强制终结了,如果你们承认是法治时代,那我的信访一案就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结案,就是要依法赔偿到位才能结案。
  关于“答复意见书”中还提到了一个四万元救助的问题,那是属另一个关于“宅基地”赔偿问题,与本案无关。那是我上访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指示处理的问题,与我关于修路致使我的米厂(实际是三厂)停产、停业、破产的投诉无关(请见2010年11月2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回复之复印件)。总之,我讲的都是关于向县政府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太子庙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书”中捏造的事实是相悖的。请求领导按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合法落实为盼!
  申请人:黄海涛
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党的基本工作任务。
党员干部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四风问题。
总书记重要指示,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殿要求的好宪法,为人民服务的好宪法。
做“四有干部”,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做践行“三严三实”的模范,为推进“和平湖南”、“法治湖南”、“平安湖南”建设做出贡献。
手握权力,权力是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国分忧,为国家干事,为民谋利,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吃百姓饭,穿百姓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就是说不能忘本,自己也是来自百姓。
“权为民所用”是核心要求,领导干部作为一个为民的称谓,既然被老百姓称之为父母官,那么为民就是他的职责,也就是他的职业,不想为民,不可理喻,权力只是为民的工具,领导干部权力是群众赋予的,吃的饭是群众给的,那就应该干为群众服务的活,就应该为民谋利,不要以权谋私,依法依规依制度用权是本质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依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作出减损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占用、侵犯人民群众财产,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不得乱作为和不作为,要实实在在发挥作用,要为老百姓发展谋利而作为。
吃百姓饭,穿百姓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就是说不能忘本,自己也是来自百姓。
“不作为就是失职腐败”,“不负责任就是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就是无党纪、无党性、无良心”,切实把管党治党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要主动担当,敢于负责,又要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敢于管理,敢于监督,敢于负责,要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
“三严三实”就是要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得民心,要和平。
手握权力,权力是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国分忧,为国家干事,为民谋利,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要作为,要维权,拨开云雾现晴天
汉寿的创新创业要有孙悟空的本事,才能大胆创新创业。
人权民权的高大,维权的伟大。
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是党的基本工作任务。
“洗头”党员干部“勤洗头”洗除邪气,洗出正气,保持头脑清醒,常思党性修养,常想党纪党风,三个代表,三严三实的总方针,永保共产党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活性。
人要讲天理良心,太子庙政府在网上的公开回复就是歪曲事实,张冠李戴不实事求是,所以放在阳光下是晒不得的,一晒就要露出原形,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另一个宅基地的赔偿根本就不能扯到“三厂”和“饭碗田”的赔偿上来,事实不容抹杀,事实更不能移植。
原县政法委书记还在某杂志上撰文,积极主张对官员进行财产登记,曾遭人讥讽。可是他在对调处我黄海涛的关于赔偿“三厂的损失”和安置,却授人以柄,其他的话歪曲事实,实在是令人遗憾,书记对我黄海涛侵权案的调处,为什么没有留下文字依据,为什么没有留下文字依据?恐怕是留不得吧!主要是不公平、公正!
2015-11-30 2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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