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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县人民法院答复的补充说明

2018-7-26 1:19:28发布39次查看
相关链接:致湘潭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关于湘潭县人民法院答复的补充说明
我王和清诉韩运花、黄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6月结审,同年8月我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同年11月我向贵院申请司法拘留,事实与理由:韩运花于2015年正月收到邓子光欠款27万元,她位于易俗河镇海棠北路东侧的门面及房屋年租金3万余元,却不承认欠我的钱,拒绝还款,2016年11月28日,我与韩运花在法庭碰面,当着执行员的面,韩运花对我说:“我又没有借你的钱,我只在借条上签字,你要还款去找黄铁根。”总之,韩运花从庭审到现在韩运花自始至终却不承认借了我王和清的钱,只承认在借条上签了字。试问一下,如贵院不对她采取强制措施,即使她有偿还能力会主动还款吗?虽然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尽职尽责采取了很多执行措施,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我本人也非常感激,但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急需等钱治病,我始终认为最有效的手段还是司法拘留。年底了,她的家人及朋友也不会想让她进拘留所的,但今天我从执行员那里得到的情况是韩运花住医院了,我认为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望贵院明察!
执行申请人
王和清
2017年1月20日
对付老赖最有效的就是行政拘留
这年头还钱比借钱难
对付老赖最好的办法就是拘留、拘留、再拘留,像发贴人这种情况,如果执行人员秉公执法的话,拘留应该不成问题,最重要的是拒不认帐可耻!
希望新任院长不要走袁钢赤院长老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湘潭县法院这个盖子没人敢揭,官官相护何时了!!!
  关于王和清执行案的回复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对于署名为“heji”发出的“关于湘潭县人民法院答复的补充说明”一帖,特作出如下答复:
关于王和清申请执行韩运花、黄铁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韩运花的房产已在执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人王和清强烈要求对被执行人韩运花采取拘留措施,因韩运花对于房产的处理积极配合,其本人还主动在各网站和中介处登记售房信息,故执行法官认为韩运花没有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采取拘留措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纪、违规的情形,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者电话反映有关具体情况,联系电话0731-57111012。
湘潭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件之时起6个月内执行,申请人自2015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有一年零七个月,强烈要求贵院能尽快拍卖被执行人韩运花房产并执行完毕。
2017-01-20 12: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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