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泳波,于2008年11月底在北湖区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是曾菊生,案款177万。
北湖区法院执行局于2009年4月16日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曾菊生在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泳波清偿债务1058984.29元。
2012年7月15日,通过福城龙泉拍卖属于曾菊生的案款的177万划拨在法院账上,执行局又在2012年元月31日下达(2008)郴北执字第35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曾菊生的财产1590594.4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此执行裁定书至今未解封,案款还处于被冻结状态。
事后,我拿起执行裁定书要求提取执行款,执行法官告诉我说钱已经划给郭岳村了,我说这个案款是我冻结的,你们怎么就把钱给他了呢?执行依据是什么?他们答不出,我到北湖区法院立案厅查询,结果,郭岳村根本不是执行局的申请执行,他们执行的依据不够立案的条件,被北湖区立案厅驳回。我为此到处请求上级法院要求督办,又到区人大、市人大要求督办,要求北湖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回转该案责,理由是,郭岳村不是北湖区法院的申请执行人,是案外人,属违法办案。原来,在2012年6月22日,曾菊生与郭岳村签订了一个《债权转让协议》,但此协议未经过任何局法院的诉讼和保全,而法院执行局还是支持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我更加纳闷,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单位,没有法院确认的《债权转让协议》怎么能对抗我的二张财产冻结及执行裁定的?再加上《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的主体没有任何纠纷,又没有诉讼到法院来,与北湖区执行局毫无关系,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09年就是申请执行人,案款又被我冻结,和诉讼保全为什么还得不到保护?执行局对我是不作为,对郭岳村是乱作为。我不甘心又到法院取证,原来早在拍卖时,该执行局领导就与竞买人郭岳村串通、勾结、暗箱操作,在2012年7月15日拍卖款到了法院账上的情况下,还强行召开所有债权人让利486万元,在2012年11月28日上午10:00会议记录上向债权人隐瞒已经拍卖成交的事实,会议清楚记载,何南生问关于拍卖成交的问题,成交是2168多万,怎么只给债权人1600万元。
申执:2147万元是第三次拍卖底价,如果2147无人竞买的话,第三次拍卖就流派。针对这个情况,所有债权人主动要求让价486万,自愿承担让价的部分,钱都到法院账上了,执行法官与郭岳村操作强令债权人让利486万元,这个486万元郭岳村一个得到的吗?请各级领导来监督这个大事。
法院还是应该明确回应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2015-11-16 10: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