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湖南省委政法委督促湘潭市九华公安积极作为,依法侦办张庆凤重大诈骗案的报告
尊敬的湖南省委政法委领导:
您好!我叫周良雄,湖南新宁县崀山镇六坪村人,身份证号(430528196909011***),联系电话:13272003098。于2004年携妻儿来长沙经营小旅馆,经十多年的艰苦拼搏,身边逐渐积累了一些余钱。
2015年7月,经熟人刘红奇(湘阴人,其妻子与我是亲戚)介绍,我认识了诈骗嫌疑人张庆凤(湖南娄底人,湘潭金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号:432501197911090092),张某声称正在筹划开上海大众4s店需要资金,要向我借钱,因我和张某素不相识,为了稳妥起见,我就将钱交给刘红奇,由他借给张某,到期后也由刘红奇负责收回,这样来来回回大概有六七次之多,到2015年10月底,我们彼此结束了所有的借贷关系。
2015年11月20日,张庆凤又突然约我见面,称快过年了,要进一批新车,需要筹200万资金周转一个月,要我帮帮他,考虑到风险太大,我开始没答应他,后面的几天里他又多次请求,并承诺用试驾车抵押,我才和他达成了一个借款协议,由我周良雄借款120万元给张庆凤,借期从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28日,利息回报是:待张庆凤还清该笔借款后,我以6.8折的价格从他经营的4s店购买一辆东风标致308汽车。张庆凤用东风标致试驾车9台,奇瑞试驾车3台,路虎车1台,共13台车作抵押,车放在张庆凤4s店,由我持有相应车辆的车钥匙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双方当场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现金收条、授权销售机动车委托书、机动车行纪销售合同、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张庆凤本人担保书、张庆凤名下金致汽车销售公司担保书、且承诺与妻子张修庆(陕西安康人,身份证号:612401198203042***)共同借款,并提供了与妻子张修庆的结婚证复印件。随即,我将75万现金及45万银行转帐合计120万元人民币给了张庆凤。
2015年12月28日,双方约定的借款到期,我前往张庆凤经营的湘潭东风标致4s店收款时,发现该店空空如也,已无一台车,连抵押给我的13台车也全都卖给了别人。
感到上当受骗之后,我马上去湘潭车管所查询,结果显示,早在跟我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张庆凤就谎称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到车管所挂失又进行了补办,其中有6台车在2015年11月16日(即向我借款之前)就已过户给了第三方(其他买车人)。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张庆凤所谓的抵押借款完全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他给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抵押合同等不过是一堆废纸,想起辛辛苦苦十几年挣来的12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我们夫妻经常以泪洗面,几次欲跳楼轻生,却又不甘心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愤怒之余,在法律人士的提醒下,我一方面向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响水派出所报案,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对数额如此巨大的诈骗案,值班民警竟以车辆抵押时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推委敷衍,拒绝刑事立案。
另一方面,我也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今,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张庆凤及湘潭金致汽车销售公司偿还我120万元及利息,可由于张庆凤不予配合,财产隐匿,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执行遇阻,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
综上所述,张庆凤实施的是不折不扣的诈骗行为,而湘潭市公安机关拒不立案调查是典型的不作为,是纵容犯罪行为,理由是:
一、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来看,张庆凤从我身上所谓“借”走120万元是没有争议的事实。
二、张庆凤为了骗取巨额财物,使用欺骗手段,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经卖出的车再抵押给我,骗取我的信任,明显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上完全符合诈骗罪要件。
三、通过后来的了解得知,张庆凤向我借钱时,已经债务缠身,甚至连已销售汽车的车辆合格证都抵押给了银行,导致买车人上不了车牌,并在不久后引发消费者群体维权(见媒体公开报道)。同时,张庆凤及其名下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公司因拖欠长沙兰天天狮汽车销售公司货款也引起法律纠纷,后者于2015年12月28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张庆凤及其4s店价值100万元的财产(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15号)。由此可见,张庆凤在向我借钱时,隐瞒了其财务状况恶化的实际情况,明知无力偿还,主观上没有归还意图,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的故意。
四、在向本人借款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张庆就将4s店所有汽车全部处理,人去楼空,关门歇业,说明其早就做好了最后“捞一把走人”的打算,根本不是所谓的为公司周转借钱,更佐证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恶意。
五、张庆凤的诈骗行为事实上造成了受害人损失120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
六、湘潭市九华公安局响水派出所民警所说的车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构成诈骗的理由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曲解。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及第188条规定,以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即实际受让登记人)。依照该规定,汽车抵押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担保法》规定,以车辆抵押属于登记生效,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既发生法律效力。
七、退一步讲,只要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本案中,抵押车辆有无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抵押是否生效是都是民事范畴,改变不了嫌疑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为不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该案都明显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八、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强调:要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可见,最高检对公安机关办案行为是有明确要求的。而湘潭市九华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枉顾法律常识及基本事实,放纵犯罪嫌疑人,是严重的不作为,也是典型的失职渎职。
湘潭市公安、检察部门互相推诿、敷衍群众诉求,严重不作为的情况事实经过: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我于2016年11月23日来到雨湖区检察院申述,没想到该院一位负责的接待的苏姓女科长态度极为敷衍冷漠,连陈述材料都没看就表示“这个不能立案”,在我愤怒后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接下报告说要我等通知;当日下午,我再次找到九华公安分局响水派出所,在我再三质问之下,民警才给我打印了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明显不对),并表示具体能否重新立案他们无权决定,只能请示领导。
就这样,当地检察、公安办案人员极尽敷衍推诿之能事,把一个无助的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像皮球一样推来推去,而让一个重大诈骗嫌疑人逍遥法外,对这种渎职枉法行为,作为纳税人和本案受害者,我表示极端不满。
强烈请求省委政法委领导百忙中予以关注,督促湘潭市公安检察部门本着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对该案予以复核和侦办,并对个别办案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行为严肃问责。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以上内容完全属实(都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致!不胜感谢!
报告人:周良雄
2016年11月28日
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初要是去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了,他后面也就无法将车挂失了!
你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而且法院已经判决你胜诉,你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楼上的确是小学生,有点法律常识好不好,明显是诈骗案,张某不是你家人吧?
坚决不受“高息”所惑,不轻信,不借贷,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最重要。
2016-11-29 1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