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杨嘉桥村淡高生产组在绣房公山上6-7亩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被村干部周军龙非法侵占和非法砍伐。
绣房公山是从五十年代初级社划高级社时,将淡高组和横冲组划为南北两个组,划开是以秀房公山的山脊为界,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淡高生产组的群众在秀房公山种红薯和花生搞副业生产,七十年代后期开使在秀房公山上种植大面积的油茶树和小面积的青茶树,在1982年的定界中淡高组和横冲组也是以山脊为界,绣房公山在八二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淡高生产组的山林权证的四至范围之内,八十年代起开始将油茶林进行承包管理,由承包者进行补栽,使油茶树成林,承包期是八年。
在承包之前有周绍兵向淡高生产组在秀房公山上协商过一个房屋地基,后来因周绍兵病逝,这个房屋地基于1992年转让给了横冲生产组的周军虎,在1983年横冲生产组的周国安也向淡高生产组协商了一个建房地基,在九十年代进行第二次承包,承包期为十年。从2002年至2013年以续包的方式管理,2013年至今没有对外承包,由本生产组的群众承包。这些事情都是通过了淡高生产组的协商,承包和建房都有协议为证。所以淡高生产组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也在秀房公山上相安无事的生长了40多年,绣房公山的权属也一直没有被侵犯过。
就在2016年国庆期间作为一名村干部的周军龙,在未通过淡高生产组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村主任的权利以权谋私,违法犯罪。霸占淡高生产组的绣房公山,侵占淡高生产组的集体财产,为自己搞林业部门退耕还林项目,侵害淡高生产组的群众利益,首先请挖机在我组的油茶山上开路,再请朱建高和唐建成两人将山上约6-7亩面积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滥伐砍光,受到淡高生产组向镇林业站举报后才得到制止,制止之后杨嘉桥镇林业站要求淡高组提交书面材料,于是淡高生产组于2017年1月11日向杨嘉桥镇林业站提交《关于杨嘉桥村淡高组油茶林被非法侵权和非法砍伐的报告》,在交报告的时候林业站要求杨嘉桥镇杨嘉桥村要在报告上签字,淡高组找到村支书石水泉及周再林请他们在报告上签字时,村领导为包庇村主任周军龙,不同意在报告上签字,只是另外开出一张证明为村主任周军龙转移矛盾,本来是周军龙的个人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转为以周军龙所在的横冲生产组来与淡高生产组争夺林地权属的纠纷问题,村干部相互勾结串通一起组织人员做假证,包庇周军龙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杨嘉桥镇林业部门经过三个月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淡高生产组的群众曾多次到杨嘉桥镇政府要求解决本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被非法侵占和非法砍伐一事,但杨嘉桥镇政府一直没有对相关的违法人员作出任何处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淡高组的群众将所有的证明材料于2017年4月12日发给湘潭市市长和市委书记,市长随后转交湘潭县林业局处理,湘潭县林业局接到材料后又经过一个月左右的调查取证,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还是不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处理。
淡高生产组绣房公山上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从2016年国庆节前后被非法侵占和砍伐以来至今,在2017年3月6日和2017年6月21日镇林业部门和县林业部门共组织两次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各级领导部门参与人员都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依法依规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是以拖待变,无果告终。这其中到底是谁在包庇违法人员,到底是谁在为违法人员当保护伞,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谁来维护。人民群众相信在党的领导下,会有英明的领导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关于对《湘潭县杨嘉桥村干部非法侵占、砍伐村民的林木》的回复
网友你好:
对您反映的问题,杨嘉桥镇人民政府镇村干部、镇林业站、县林调队多次实地调查并核实取证,以及组织淡高组、横冲组組民代表和当事人多次现场协商和会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建议处理意见如下:
1、根据县林调队的勘查取证意见,按山林权分别拥有的情况,维持现状。
2、双方村民组及当事人可依法维权。
3、对现任杨嘉桥村村委委员周军龙同志提出严肃批评和帮助教育。
杨嘉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对杨嘉桥镇人民镇府的回复淡高组群众认为杨嘉桥镇人民镇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走走过程不作为,包庇违法犯罪的行为。
1:由于村干部周军龙请人砍伐淡高组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6-7亩,如此大的面积,对淡高组人民群众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杨嘉桥镇人民镇府从事发到现在,已经过去10个月的时间,为什么没有对违法的村干部及相关违法人员作出处理。在两次会议协调中没有任何正确方式答复淡高组群众。
2:村干部周军龙请人砍伐淡高组的油茶林及其它林木在没有通过淡高组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属于盗伐淡高组的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杨嘉桥镇人民镇府也没有对被破坏的林地作出相应 处理。
2017-08-06 16: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