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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人民歪曲事实、一、二审枉法裁判

2018-7-25 8:43:11发布31次查看
歪曲事实、一、二审枉法裁判
正义理由,老百姓告状无门
——————错案何日纠正
事发时间:2010年
地点: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三角岩村第三组。
事因:患病者李志玉因急需手术治疗,欲与居民田宏莲借款15万元治病,愿用承包土地进行借款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后,田宏莲单方草拟并打印“协议书”一份,要患者李志玉签名按印,患者李志玉认为只是抵押,要钱心切,故在“协议书”上签名按印,之后李志玉要收回其所抵押的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患者李志为主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至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志玉败诉,李志玉不服,上诉至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人李志玉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李志玉从此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信访之路。
一桩简易的民事案件,一件案由名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受屈者李志玉为何累累不服,为何上访讨回公道,不难看出一审、二审的枉法裁判。
其一:案件真实事实是患者李志玉患病需钱治疗,借钱保命,愿将承包土地作为抵押,而在借款过程中,对方田宏莲动了手脚,将借款土地抵押,单方调整为“土地转让”,实质变为“土地买卖”。事后,在李志玉要取回该承包土地时,田宏莲再次动手脚,叫村委会在该“协议”上随意签字“同意转让”,加盖村委会公章,以求该“协议”的合法性。
其二:作为是土地转让,也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律规定,实属法律不容许的无效行为。
其三:李志玉所承包的土地在借款之前,已将该承包土地租赁给本村的村民姚荣璋,且该租赁期未满,至今一直履行代为行使管理和经营权,也就是说,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在李志玉的名下。
其四:李志玉所与田宏莲借的15万元钱是借款纠纷,不能与土地转让相提并论,土地转让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必须报上级政府批准和相,关部门备案方能生效,否则是有违法律的,凡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从签订之日就是无效行为。
可一审、二审为何至法律规定于不顾,一错再错,为何不深究本案的实质问题,单凭签字定案,显然判定错误,实属枉法裁判,深不知一旦判错,将给对方带来难以想象的困苦和打击,正义何在?冤假错案何日得纠?乞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欺下瞒上,穿着外衣的包装。
哭诉人:李志玉
2016年7月15日
自己做错了事,就要承担责任。没有道理的东西,就不要做无谓的坚持。到法院打官司,总有一方要败诉。
拿地借钱,不还钱又要地,碰到这种无赖也是真的幸运。
你说一审枉法可能别人还会信你的,二审也维持,看来你是无赖。借钱不还还有理,大家一看心理就明白谁是谁非,上访缠诉就能颠倒黑白吗?
2016-07-15 0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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