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沅江市公安局执法行为
我叫钟月娥,女,汉族,72岁。住茶盘洲镇东湖村413号。发生在2015年4月21日上午的我被黄平故意伤害一案。我认为沅江市公安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为此,我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了该案全案案卷。
沅江市公安局茶盘洲派出所在沅公(茶)受案字【2015】0676行政案件受理表中,尚未经调查,直接查明案情。是先知先觉还是违反程序。
我报警后,派出所用警车送我到泗湖山医院就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是派出所没有对我的身体进行检查。第二天,派出所到医院做笔录时,我提供了被黄平用钻花在大腿处扎有“洞”并且沾满鲜血的裤子,证明我被黄平用钻花扎伤害致右股骨颈骨折。但是,派出所故意回避问题,一直不对我的人身进行检查,导致后期办案的不规范。
公安的办案精力全放在不能证明什么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的收集上。既然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一个黄平的钻花,我提供了血裤子,那么证据的证明力是怎么认定的呢。我大腿根的洞的形状与钻花的形状吻合,我血裤子上的“洞”与钻花及我大腿根的洞是否一致,血裤子上的“洞”的形状是“慢慢摔下去”的形状还是扎的形状,我腿上的伤是“慢慢摔下去”的形状还是扎的形状。但是,对于这些能够查明案情的工作公安不感兴趣。我不知道公安想干什么。
纵观全案,我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矛盾的焦点就在致害原因。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找的唯一对我有利的证人却不做询问笔录,其他证人证言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2015年4月21日派出所开出介绍信对我的伤情鉴定。4月23日法检所仅仅在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上作出“根据医院病历记录及阅片,此损伤至少已构成轻伤二级,具体鉴定待伤情稳定后再作”的批注。
人身损害案件,受损失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程度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我的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委托的。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我无从知晓。如果做了人身检查,有没有明摆的用钻花扎的“洞”,就可以找到致伤原因。伤情鉴定能不能就致伤原因作出鉴定。伤情鉴定的意义是什么。
我不能说黄平的弟弟黄浩是茶盘洲的政法书记干预了该案。我也不敢说可亲可敬的的公安干警办错了案。我只能说关乎公安办案的书上说人身检查是要搞的,从派出所到刑警队的干警都不搞,不知什么原因。
钟月娥:1351117752
如果有明显的外伤,到医院检查一下不就知道是怎么造成的了吗?
2016-09-14 18: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