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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五道水镇花鱼泉村支部书记李治平偷砍红豆杉

2018-7-25 4:14:19发布68次查看
桑植县林业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要求上级领导检处失职渎职人员。
案由:
1、我举报的是三棵(红豆杉),为什么只立案一棵(红豆杉)?
2、村民游定华拍的照片,林业公安不移送检查院,他们是为了掩盖事实,这样的现实,有砍树人、抬树人、车远人、押车人、而桑植县检察院和林业公安局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桑植县五道水镇花鱼泉村李治平身为一名村党支部书记,目无党纪国法,胡作非为。于2012年5月,李治平偷砍本村叶家湾组姜兴云么益林中2棵红豆杉,其中李付生一棵(共3棵)约2m3。地点姜兴云屋后一棵,李治平娃娃鱼沟边一棵,距房屋约一公里外的山中棵(油菜湾山上)。
李治平先利用红豆杉剖皮而死,本村村民杨瑞村2012年5月到此山林采药材发现。
红豆杉被砍后,本村村民游定华向桑植县林业公安举报过,县林业公安到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当时游定华问过林业公安人员,偷砍此树应受到怎样的处罚?公安是这样回答:“本红豆杉按活林木计算,应判六年。”
李治平知道被林业部门发现后,后果不堪设想,就立马到县林业部门找到相关之人,想方设法免除刑事处罚,最后将砍伐两个立方左右的红豆杉3棵补为了一棵采集人工培植手续,为了毁掉现场,将3棵红豆杉的树根全部挖走,就这样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何村党支部书记偷砍国家一级保护林木(红豆杉)3棵,利用关系补办一棵采集人工培植手续,难道这就是我国的森林法吗?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村支部书记触犯森林法,相关部门不经任何调查就利用关亲、人情、变相的敷衍解决吗?
我们迫切请求上级林业部门,速来我村调查处理,给本村老百姓一个公正的说法,四年来,村民无数次找林业、检察院等领导均毫无任何结果,李治平仍然逍遥法外,现请求从严查处,并要求查处该案中失职渎职人员。
张家界市林业公安就是这么办案的,见怪别怪
  反映桑植县八达公山镇斗篷山村书记刘金何号召百姓砍伐公益林
看到网络上的举报,桑植县林业局高度重视,2017年3月16日排出专门相关人员现场实地核查和处理,专管砍伐和木材指标的站长周家文13762175281、人员戴承喜、刘宗林、叶文忠;及林地站核实范围和更新扶管的刘世波;当地林站长刘志学18797520833,结果如下:
1)楼主反映情况、拍摄的照片真实。
2)采伐地点属于非公益林区域。
3)采伐地点有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凡采伐地也已补植更新。
4)有烧制木炭行为,但均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5)通过检尺采伐量未超标,但存在有:未在规定的作业设计内采伐,目前林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以上如有疑问请打以上电话询问。
桑植县林业局
2017.5.9
已移交森林公安处理
桑植县林业局
2017年5月9日
大家猜会有什么处理结果,敢网上公示吗
关于红网发帖举报称“桑植县林业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一案调查回复
2015年5月4日,我局接到桑植县五道水镇花鱼泉村书记李治平多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举报后,因该举报内容涉及桑植县森林公安局的干警,我局就该案的管辖权是否需移送向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请示汇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在市局的监督、主持下对该案进行侦查。经过侦查(包括两次补充侦查),我局将该案移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在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进行侦查、起诉,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
特此回复。
桑植县森林公安局
2017年5月10日
我只知道红豆杉是不能砍的,两叁方己经很多了!
原来属于合格经营呀!
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谁敢渎职包庇不作为一样要追责
2017-05-09 0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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