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看看桑植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长是何等法官,不顾民情枉法判决对桑植县法院枉法裁判的情况反映
我叫彭发盛,家住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居委会农一组。因桑植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诉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桑植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特向相关部门及新闻单位予以投诉。
1、我的土地面积情况是: 1987年我以500元价款受让的覃家台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四邻界址,北边齐河的水面,此0.225亩的面积没有丈量,当时估计的0.225亩) ,1988年,我在桑植县文明路何家坪路段修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私房, 1999年11月8日,桑植县房地产管理局给我颁发了"桑植县房权证澧源镇字第000007**号房产证",核定我的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6.8平方米; 2001年元月 桑植县人民政府为我颁发了桑国用( 2001 )字第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no012648***,该土地使用证核定我的土地座落位置是澧源镇何家坪覃家台组,核定的用途为"住宅",核定的使用权类型为"行政划拨",核定的使用面积为205.2平方米。公路距屋之间土地使用面积55.76平方米,河坎养鸡空闲地使用面积124.30平方米,总的土地使用面积为385.26平方米,减去所谓已补偿的205.20平方米外,尚有180.06平方米面积的附着物实际投入至今没给我补偿。
2、我的房产证上依法核定的建筑面积216.80平方米, 减去所谓已补偿的186.72平方米外,尚有30.08平方米至今没给我补偿,而一审判决书上第13面顺数第五行写明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另有土地的前提下,被告当时只有150 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房基地, ......本院不予采纳。"由此可见 一审判决实属认定事实不清。
3、一审判决书上第15面倒数第11行写明认定:"而对被告辩称原告只补偿103. 78平方米的宅基地及尚未予补偿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而一审判决对我未补偿的十一个受损项目、及未补偿的30.08平方米未做合理解释,由此可见一审判决实属认定事实不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桑府阅(2012) 21号会议纪要内容所说的"文明路东扩安置点工程建设地点"是指何家坪建材大市场两侧临河地块(约6.51亩)和文明路东扩安置建设区与文明东路之间地块(约22.85亩) (就是现在经投公司填平的约近30多亩河畔),为《文明路东扩安置点》。而并不是指我已拆迁的房屋所剩余的原宅基为安置点,更不是什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区。我剩余的原房屋宅基地点属于现在出售的商品房区位,也正是建材市场旁的清馨苑位置上,而一审判决书上第 11页倒数第一行写明认定:"表明诉争地点是属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区"显然可见一审判决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定性不准
征地拆迁必须是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经投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在补偿协议上盖的公章依法应当认定无,况且在补偿协议上没有经投公司法 人代表的签名;而在协议上代表征地、拆迁所签名的法定代表人是桑植县建设局时任局长度良成,而桑植县人民政府并没有给桑植县建设局授权征地、拆迁,因此,在补偿协议上度成的签名依法应当认定签订的协议主体无效,即不合法、也不适格。
经投公司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公然违反了当时实行的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投公司没有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所以该公司作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单位所签定的协议主体即不合法,也不适格;同时应当依法认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三、依据张家界市发改委(99号〕、桑植县发改局( 36 号〕两级文件批复的桑植县文明路东扩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是桑植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而并不是被上诉人经投公司。这里要说明的是经投公司不知是以什么途径、手段取得桑植县文明路东扩改造建设工程实施业主的。经投公司既然不是合法的业主方,那么与我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就具有不合法性,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应给我补偿50余万元,由于经投公司造成我十一个受损项目没有给我补偿,按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价计算,给我造成4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公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相关规定,该份补偿协议的补偿价款显失公平,属无效民事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该份补偿协议。
依据当时实行的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投公司现在应按每月给我支付600元( 2010年7月至2014年7月=48个月-180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28800元。但经投公司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安置补助。
四、经投公司的诉讼主体不合法,我在违心的所签补偿协议内容中拆除了房屋,文明路东扩改造工程且在2012年上半年就已彻底完工,但是经投公司在2013年10月 9曰起诉立案,在张家界的两区两县内的县级人民法院在 2013年10月20曰前均不立案,唯有经投公司破例作为 2014年桑法民一初字第一号案予以立案。此事充分体现了不应立案而又立案的"猫腻"行为。
协议以城市文明路东扩改造为由,实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棚户 区改造工程,巧立名目,变向的操作。造成我4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自然造成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此特向省政府各部门投诉并请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枉法判决,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彭发盛
2014年3月9日
jkfslk
法院是吃了原告又吃被告,你势单力薄,永远打不赢。
2014-04-13 10: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