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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人民法院办案不公,非法剥夺原告租赁权

2018-7-22 21:08:12发布18次查看
原告受被告一家花言巧语的蒙骗、蛊惑,于2015年7月21日稀里糊涂的与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为5年,详情请看租赁合同协议条款及租赁付款的收据。
2016年3月,原告因经营不善,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多次向被告一家提出要处理自己出钱购买的六台空调、玻璃橱窗、玻璃门等设备设施。并依照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协议:提出解除合同,愿意按照合同协议支付一万元违约金给被告。被告一家人听后,耍赖放泼,多次抵制,不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说租赁合同未满五年,只要固定在他家墙壁上的任何东西,都不会允许原告搬移处理,那预交的几万元房租费,只要进了他家人的口袋,就没有要退还的道理。原告气愤的指责被告言而无信,合同诈骗。在哄骗原告租赁其房屋时,说不会收取原告分文转让费。可签订合同时,却强迫原告购买他家开奶茶店置办的设备设施,当初承诺:只要原告愿意出钱购买他家的那些旧空调,烂桌椅,出卖后的东西以后可以任由原告随时处置转卖。
纠纷拖至4月,原告租赁的房屋店门门锁被人多次破坏。店面、仓库安装的电子监控也被搞毁。(有修门、修锁的师傅作证。)原告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在四月份严重受到了威胁!在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原告日夜寝室不安,无法安心工作、生活。
知道这件事原委的乡亲都说被告一家欺人太甚,自古买卖自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哪里有拿了人家钱财,却不给货物的道理?被告一家不肯退还原告预付的几个月房屋租赁费和一万元抵押金,那也是房租费交到哪天,房屋店铺使用权就归原告使用到哪天。
2016年4月,原告在互联网上咨询过很多律师,都告诉原告,只要原告预先一个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愿意按合同协议支付违约金给被告,被告就必须按照合同法退还原告预先支付的房租费。
朋友们也纷纷建议原告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月27日,原告不愿再过这种惊吓害怕的日子,正式向汝城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希望法院按照合同法和买卖法相关法规秉公执法。汝城人民法院当日接收了原告的起诉状。
4月28日,在原告整理财物期间,被告一家伙同其雇养的两个保姆,多次非法闯进原告的租赁房内吵闹,阻挡原告整理财物。由于被告一家人多势众、背信弃义,言而无信。原告只好用手机和录像机记录了他们当时的阻拦行为及对话争执。录像录音网址: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5grjl5do9hs/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uwrzatktj9o/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uwrzatktj9o/
4月29日,在原告整理财物期间,被告一家又软硬并施,哄骗原告的租赁房钥匙使用权及信任,并多次许下承诺,详情请听相关录像录音证据。录像录音网址: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5grjl5do9hs/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uwrzatktj9o/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uwrzatktj9o/
在举证期间,5月3日,原告向汝城人民法院的民庭法官范家文提交了被告一家非法阻拦的相关证据。当时范家文劝说原告放弃起诉,按预交的租赁费租赁到2016年8月1日了事。当时,原告考虑到自己出钱购买的设备设施还没有处理妥当,怕被告一家到时候强行阻拦原告转卖搬运,因此不愿意终止起诉,希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哪知道,5月23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雇请的律师否认被告一家多次阻拦的事实,说原告提交的录像 录音 照片等证据跟本案无关。双方的租赁合同未解除,原告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被告退还预交的几万元房租费。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一家耍赖,不准原告拆走那些购买的设备设施,原告在审判长范家文的强烈要求下,无奈答应把购买的旧空调,玻璃门窗以6000元人民币廉价转卖回给被告。调解结束时,审判长范家文当庭逼迫原告交出租赁房钥匙,原告那时气得头晕脑胀,神志不清,以为被告会信守承诺,任由他们摆布,在他们的哄骗、逼迫下,匆匆签字结案。那知道,审判长范家文扭曲纠纷及庭审事实,在调解书上,强行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非法剥夺原告的三个月租赁使用权,6月份,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将租赁房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找被告一家理论,才发现又一次上当受骗。
原告打电话责问审判长范家文的玩忽职守,不作为,范家文叫嚷,随原告怎么告都行。
无奈之下,原告向汝城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可是汝城人民法院以原告在调解书上已签字生效,并控告庭审法官为由,多次拒绝受理原告的再审申请。
从6月至9月份,原告多次往返汝城人民法院立案庭,纪律检查监督室,并按立案标准反复修改再审申请书。8月的某天,汝城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在红网百姓呼声看到了原告的投诉贴: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814891 打电话给原告,叫原告给案卷笔录给他看。原告到汝城人民法院交了调取案卷费,跑上跑下,汝城人民法院以范家文下乡办案为由不肯给原告庭审笔录。
事情拖到了9月,汝城人民法院立案庭终于打电话告诉原告,可以给原告观看当时庭审的监控视频。可原告在接待室观看了一上午的庭审视频,看到的却是一场哑剧。那庭审监控视频根本无法还原当时审判长范家文逼迫原告签字交钥匙的口述证词。根据相关法规,庭审监控视频必须语音同步,可是汝城人民法院以设备设施落后为由,只能提供播放哑剧!
由于原告的执着,汝城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7日给原告下达了一份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原告以为有一线曙光的时候,转眼又进入休眠期。期间,原告找了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都像五月份一样,以原告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为由,拒绝受理原告的案子。
转眼到了2016年12月,原告盼来盼去,终于等到了汝城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说原告违背其意愿,违背自愿原则,没有证据和事实证明,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
手拿着裁定书,原告欲哭无泪,被告一家为了骗取原告的钱财,不择手段。本指望汝城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却眼睁睁地看着汝城人民法院非法剥夺自己的合法租赁权却告状无门,申诉无理。
你是成年人了,事实估计是调解后你又反悔,再咬别人一口吧。
  关于发帖人“jczxg ”所投诉的关于“汝城县人民法院办案不公,非法剥夺原告租赁权”,经本院核实,发帖人“jczxg ”所述不符合事实,现答复如下:
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朱某涛诉被告陈某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朱某涛与被告陈某球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文化路自家一二层店铺、楼房整体出租给原告开店,租期5年,每月租金5 833元,并把一二层店内原有的全部摆设(空调、桌椅、玻璃橱窗、玻璃门等)以18 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租金70 000元,并支付了转卖空调等设施的费用18 800元,同时支付了10 000元押金。2016年3月29日,原告因经营困难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房租,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协议内容为:“一、原告朱某涛与被告陈某球自愿解除双方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店铺内现有的所有设施包括空调、玻璃门、玻璃橱窗等一切设施均归被告陈某球所有,原告朱某涛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原告朱某涛原预交给被告陈某球的押金10 000元整不予退还;三、由被告陈某球对店铺内现有设施折价6 000元整补偿给原告朱某涛,被告陈某球自愿在达成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已兑现); 四、其他无争议;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原告朱某涛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查,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时程序合法,调解过程完全遵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并当庭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所确定的款项6000元已当天兑现,无违法违纪行为,该事实有当日(5月23日下午)庭审全程监控资料为证。发帖人“jczxg”所陈述的投诉内容不实,纯属其一方个人意愿和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以后,双方纠纷便全部了结。朱某涛所交纳的未经营到2016年8月1日尚有二个多月的房屋租金因合同未到期,是承租方朱某涛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属合同违约,不存在退回租金问题和合同诈骗问题。因此,发帖人“jczxg”所述内容不实,双方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7月,朱某涛因看到陈某球又将房屋租赁给他人,遂对当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并以不服本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湘1026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其再审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朱某涛主张违背其意愿,违反自愿原则,没有证据和事实证明。再审申请人朱某涛要求退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已经预付的店面租赁费17 499元的实体权利,原审开庭已经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后形成调解协议,在达成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时朱某涛当庭收取被申请人陈某球店铺内现有设施折价6000元,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朱某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某涛的再审申请。
朱某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对其民事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调解时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发帖人“jczxg”所述“汝城县人民法院办案不公,非法剥夺原告租赁权”所述不实,在此,本院将保留追究他人凭空捏造、攻击办案法官、影响本院形象的违法行为。
2016-12-19 21: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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