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连云村十五组村民李亮明,男,53岁,在棋翻线连云段(原连山采石场处)有一砖砌平房,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棋梓镇劳动服务公司转让而来。
目前棋翻线正在进行改造,路面已经高出房屋地基近1米且未进行排水处置,今后下雨日积月累,会造成山水,路面污水倒灌浸泡,严重危害今后房屋的正常使用与改造。
本人在棋翻线公路底层铺设期间看到本村有数户村民类似情况都进行了妥善的处理,故在5月份数次找到镇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在此期间施工方正常施工,但对我的正当诉求一直未能提供合理建议或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置,现在公路面层铺设进入尾声,期间镇政府协调员进行协调未果,我于11月1日在施工旁边房屋处进行正当维权和申诉,镇政府相关领导来到现场,但并未就此事进行任何的问询和处置,本人不同意施工方施工,并未蛮横暴力阻拦(有视频为证)。突然被镇派出所和城管连拖带拽强制带走,政府及相关方仍不愿积极协商处理,被送至湘乡市拘留所拘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棋梓镇人民政府对我的正当诉求和切身利益一直未予理睬或者提供解决方案,一直采取拖字诀,这是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懈政怠政的表现,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中央精神!与中央对着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我却被派出所和城管连拖带拽暴力带走(有数份视频为证),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法规规定城管具有了抓人的权利?这是对最高法《宪法》权威的赤裸裸的践踏!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凝聚民心,努力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为人民谋福祉,为人民幸福安康而奋斗,但棋梓镇领导公然无视党的方针与政策和纪律,不作为,乱作为,非法执法,暴力执法,严重的败坏了党和中央及政府的形象,请有关部门按照党的相关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最后我有两点诉求:一是公路施工造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今后房屋损毁,我要求相关部门将房屋进行妥善处置,望政府领导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复和解决。二是拘留期间造成本人较严重的人身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和误工损失要求进行赔偿。
报告人:李亮明
2016年11月4日
最好拍张现场的照片。其实如果你屋前坪挨近公路那里地势低一点应该不会对你的房子造成威胁的。
市正付: 外来富豪、前二级国企马家河石灰厂供销科长、城镇居民陶伍伟、尹冬莲夫妇在湘潭市高新区板塘乡摇钱村六亩组违法占据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办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成一栋花园式别墅,面积500多平米,另有一块大前坪, 几年来,当地国土,规划部门特别是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其听之任之。
1,外来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擅自建造楼房(无论是强占、购买还是经行政部门批准办了证的,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一条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则到底还要不要遵守?
2, 湘潭市国土局、城管局对违章建筑陶府大院一直不管,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懒政怠政、失察失职渎职的行为, 上级要不要对其依法问责?
群众请求 彻查湘潭农村集体土地被侵吞的问题,及执法机关不作为导致事态更加恶化的问题。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您的投诉,经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棋翻线提质改造工程是湘乡市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由于该路段年久失修,路面破败不堪,严重影响公路沿线居民的出行。在群众的强烈呼吁下,经多方协调,相关部门对此路段进行提质改造。此次提质改造是在原有道路上进行施工,不需要新征用地以及房屋拆迁。
2.您反应的关于“公路路面污水会倒灌浸泡,严重危害房屋使用和改造”一事,经调查,公路施工暂未对该房屋造成影响。如有此现象发生,请您户配合好施工方会按照道路施工设计要求,做好您房屋的排水设施建设,完善好相关配套设施。
3.关于“拘留期间造成本人较严重的人身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和误工损失要求进行赔偿”一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湘乡市棋梓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2016-11-04 10: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