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情节非常恶劣、案情非常清晰、线索非常明了的故意行凶杀人案,足足拖延了8个月时间,受害人多次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请求破案,但至今未见任何动静,更无任何处理结果。这其中究竟隐藏着何等的私情,当地公安究竟在干什么?故意行凶杀人的暴徒究竟该不该任其逍遥法外,该不该绳之以法?
关于请求敦促娄底市有关方面
从严公正查处2015年九龙市场 “11.28”故意行凶杀人案的求助书
我是湖南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管理处总经理助理兼保卫部部长,姓名邵素亮,现年36岁,在九龙集团供职13年,是九龙市场(俗称老九龙)2015年“11.28”杀人案的直接受害者。本人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带领保卫部工作人员在九龙市场内例行消防通道疏通时遭遇业主(或雇请暴徒)殴打、刺杀,当即倒地,血流如注,幸亏得以及时抢救,否则已命归九泉。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但时至今日,已整整8个月时间,未见公安部门积极、主动破案的迹象。本人家属及公司曾多次前往当地派出所长青派出所询问破案情况,要求查处,但总是不获而返,得不到公安部门的明确答复。实在令人心寒!现将发案经过及相关事由陈述如下:
一、案发经过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本人根据公司的安排,带领保卫部工作人员对老九龙市场内消防通道履行例查疏通工作。对于商贾密集、人流稠密的老九龙商场而言,这项工作至关重要,甚至人命关天。由于平时抓得好,消防宣传工作到位,所以绝大多数业主都是积极配合。但是,当清理到d1068、d1078门店时,其业主邓春晖极为不配合,我们再三劝其把违规堆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货物挪开,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而邓某却恶语相向,态度极为恶劣。但我和同事仍好言相劝。没想到邓某在根本不听劝说的同时,还指使其儿子叫来一帮社会上的流氓混混,在我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对我进行突袭,大打出手,重拳猛击我的头部和左眼,把我打倒在地。我挣扎着爬起来后,继而又用刀子猛烈剌进我的腰部,当即血流漫地,不醒人事,命在旦夕。就这样,邓某还不罢休,当我被同事搀扶着准备送我去医院抢救时,邓某父子俩人又向我冲过来欲对我进行继续殴打,大有致我于死地之势,幸被同事极力拦住。见再行殴打未成,便穷凶极恶的指着我破口大骂说:“小崽子,现在知道老子的厉害了吧!”在同事的护卫下,才摆脱邓某父子的追打,去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因头部和眼睛遭受猛击,腰部刀伤流血过多,当我被送到中心医院时,几乎失去意识和知觉。后经医院及时全力抢救后才得以住性命(下面为医院抢救画面)。
二、令人心寒、百思不得其解的善后情况
㈠ 当地公安长青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赶到了现场,例行了拍照等现场工作。同时,公司(九龙集团)派专人负责与派出所对此事衔接联系,请求派出所从速立案侦查,尽快揖拿凶手嫌犯归案。在我手术后,派出所对我的伤情和案发经过作了取证。
㈡ 派出所挑选了当时在场和我一起执勤的保卫人员、我的同事李靖(化名)去到派出所陈述了案情经过,并做了笔录。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李靖在派出所提供案发口供的时候,却同样遭到了邓某儿子三人的重拳猛击,抽打耳光等恶毒殴打。犯罪分子居然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庄严执法之地,肆无忌惮地再次行凶作案,无视法律、猖獗嚣张到如此境地,而有关方面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敷衍了事。
㈢ 为走过场,遮人耳目,案发后,有关执法部门将肇事者邓氏父子“抓去”,但不到1天的时间即把其放虎归山,嚣遥法外。
㈣ 案发后,公司及我家属曾多次去到当地派出所询问办案情况,反复请求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而得到的结果总是敷衍搪塞,无果而返,着实让人气愤。处于这种情况,在我本人身体稍能挪动、能慢慢行走的时候,亲自去到派出所,再三对此案作询问和催促,而办案人员竟然以“现场没有监控装置,这案子不好办”、“要本人提供证据(才能破案)”等等之类的荒唐之至的无稽之谈来搪塞我这个几乎丢了性命的受害者。
三、本人状况
自从被暴徒殴打、杀伤以后,虽经医院及时抢救保住了一条命,但由于所受到的伤害太大:暴徒所用的刀子剌入我的腰部深达70mm,对头部和左眼部位的重击太烈,在住院已长达3个月之后,身体仍感虚弱。
本人已在九龙公司供职13年。13年来,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处事,诚实为人。曾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先后记功、记大功多次,得到公司领导、同事和市场业主们的一致好评。曾于二0 0七一次突发抢劫事件中,冒着生命危险徒手与持刀歹徒展开垂死搏斗,为受害老人夺回被歹徒劫走的金器首饰等财物,为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并将歹徒送交执法机关绳之以法。但是,没想到,当我自己在为了很好的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而受到犯罪分子剌杀,险些丢掉性命的时候,却遭遇到有关方面如此不公正的执法冷漠。
四、神圣的法律尊严岂能容人亵渎
本人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和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场市容整治的规定,带领工作人员对商场内的消防通道进行疏通,是正常的工作。而邓某将自己的货物堆放在消防通道上,堵塞了消防通道,是违反《消防法》和娄底市有关市场市容整治规定的行为。我们责令其改正,要求其将货物搬开,是在依法行事。然而邓某不仅不听劝说,更可恶的是还指使其儿子请来凶手行凶剌杀疏通消防通道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第二、虽然受害人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该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未遂的,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雇凶的人和被雇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都是主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同。“11.28”凶杀案的凶手是邓某指使其子请来的,邓某父子就是雇凶的人,同样是罪犯。
邓某父子的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方面讲,都是触犯刑律的,非常明显的构成了雇佣杀人、故意杀人罪,是毫无疑问应受到法律严惩的。
一个案情非常清晰、线索非常明了的故意行凶杀人案,本来根本用不了几天时间就能破案的,而却足足拖延了8个月时间,尤其是根据目前有关方面对此案的态度和向我放出的信号,很有可是在故意拖延时间以图不了了之。这其中究竟有什么样的隐情,办案过程究竟遇到了什么样的黑手和难处,我也有所闻,但有所不解……。至于派出所说“抓不到凶手”的说法,实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托辞。第一、案发当时有那么多人在现场,足可作证;第二、肇事者明明白白的摆在那里;第三、破案时,受害人提供所知的相关证据那只是证据搜集的一个方面。难道公安部门非得要受害人提供证据抓到凶手才去破案?
通过亲身经历和遭遇这次情节极为恶劣的故意凶杀事件,以及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态度,作为直接受害者,我确实感受太深,而又感到万般无奈。印证了广大市民群众对娄底公安部分人员的不尽人意的形象评价。执法机关在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内部尚残存着一些“上策下对”、阳奉阴违、亵渎法律、利欲薰心的“顶风”顽固人员。
九龙2015年“11.28”故意杀人案,其情节是极为恶劣的,已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对受害人已造成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很大摧残和损失,我作为直接受害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恳求政府领导敦促有关方面依法从严从速查处此案,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如有关方面拒不听从政府的三令五声,继续敷衍搪塞、按兵不动,徇私舞弊,以图达到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那么,不管水有多深、不管“黑手”的来头有多大,也为铲除某些邪恶势力做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具信人:邵素亮
你们同样是执法者,想想自己换位思考。
2016-08-05 1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