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谢光义,男63岁,住(原洞口县黄桥镇朱桥村十一组)现石背村十七组,身份证号:43262419541121xxxx,电话号码:13794924100.控告人:谢水权,男67岁,住址同上,身份证另:432624195012224xxxx,系谢光义之兄。控告人:谢晚菊,女87岁,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262419301206xxxx,系谢光义之母。控告人:王成元,女58岁,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262419590220xxxx,系谢光义之妻。控告人:谢扬豆,男26岁,住址同上,系谢光义之子。控告人:谢志勇,男40岁,住址同上,系谢光义同村组人。
被控告人:谢光权,男60岁,住址同上。被控告人:尹春兰,女52岁,住址同上,系谢光权之妻。被控告人:谢军,男32岁,住址同上,系谢光权之子。
控告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2、请求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的所有损失。事实与理由:控告人谢光义与被控告人谢光权系同村人。多年来,被控告人谢光权一家在村里逞强耍横,气焰嚣张,多年奣占同村组上鱼塘,私自改占村道,并砌上围墙堵住村道,严重影响村民出入通行。由于被控告人私自占用村道,平时出入需要通过控告人自留地。
2017年3月24日,被控告人尹春兰又因通行过三轮车与控告人王成元发生口角,继而跑到控告人王成元家里将控告人王成元推倒在地,当场昏迷,导致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为息事宁人,控告人同意了黄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由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部分医疗费3000元,并保证不再产生纠纷。调解处理后,被控告人并没有吸取教训,而是变本加厉更是无理取闹,谩骂不止,继续无端制造麻烦,在延续了几十年的老村道上砌围墙,摆放三轮车等方式堵控告人的门口出入,为此,控告人人找村干部处理,11月10日,两被控告人,直按跑到控告人家追着控告人王成元打,拿铲子将控告人谢光义打昏迷,还把前来劝架的87岁控告人谢晚菊也打伤,打掉一颗牙齿,满口是血。后经报警才得以平息。经司法鉴定,控告人谢晚菊、谢光义两人均构成轻微伤,两人花费医疗费近万元,但被控告人分文未出。
控告人曾请求黄桥镇司法所处理,但一直未果。有关政府部分还未来得及对被控告人11月10日的无端滋事进行处理,两被控告人又继续寻求刺激,仗势欺人。12月7日下午,因私占村道一事,两被控告人又无理取闹,拿着锄头追赶控告人谢志勇,未追到,赶回家中时两被控告人,直接跑到控告人谢光义家中,两被控告人又无故用用锄头砸开控告人谢光义的家门,看到控告人谢光义,被控告人谢光权就朝控告人谢光义的头部砸去,当场昏迷,两被控告人还在继续恶打,被控告人尹春兰抓住控告人谢光义手指被弄断,控告人谢水权赶来看望昏倒在地的控告人谢光义,被控告人谢光权简直疯了一样,拿赶锄头朝控告人谢水权头砸去,两被控告人两人又恶打控告人谢水权,结果控告人谢水权手母指被被控告人折断。由于拦告人谢水权手指被折断,疼痛难忍之时反手回击踢倒被控告人尹春兰。直到控告人谢扬豆赶到家报警后,才停止了欧打。
此次滋事导致控告人谢光又和谢水权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仅医药费达53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控告人谢光义系左侧颞骨、顶骨粉碎性凹陷骨折,左侧额颞部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左手无名指未节离断伤,肋胃3,4骨折,6,7,8骨折(陈旧性)系上回打伤未检查出,其损伤构成轻伤以上;控告人谢水权系右母指还节粉碎性胃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其损伤构为轻伤以上。世间自有公道,控告人以为一切纠汾均已交政府处理,公安部门会还一个公平正义给予世间,但上述一系列的滋事还未处理之时,2018年1月11日,被控告人谢军又纠集20多名社会混混与亲友冲入控告人谢水权家中,扬言打死控告人,当黄桥派出所民警前来解救时,谢军等人仍不听劝阻,直接与公安民警发生冲突。综上所述,控告人谢光义一家与被控告人谢光权一家先前因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已经相关组织调解处理,两家本可以和睦相处,和平与共,但被控告人总是要逞强耍横,恃强凌弱,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多次无故到控告人家里滋事打人,导致控告人4人多次严重受伤并住院治疗,分别构成轻微伤、轻伤等。因此,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控告人正常的日常生产、生活,涉嫌寻衅滋事,但目前,控告人谢光义不敢在自己家居住,暂且寄住在其弟肖双龙家中,控告人王成元已经神错乱,糊言乱语,不敢一人独处,被控告人谢光权等人目无法纪,横行霸道,甚至对公安部门的制止也无所顾忌,纠集社会青年非法侵入私宅的行为已经极其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百姓的生活和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依法予以制裁,将天理难容,难平民愤,控告人全家将无家可归,当地群众将无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第三条(一)项,第四条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依法以立案追诉。因此控告人强烈请求司法机关尽快立案,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的一切损失。请上面领导尽快处理,谢谢!
红网编辑部:
黄桥镇石背村谢光义与谢光权两家为隔壁邻居,且两人为堂兄弟,双方因小纠纷经常引发矛盾打架,2017年11月10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打斗,致谢光义及其母亲谢晚菊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考虑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案件,我局黄桥派出所通知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将做下一步处理,但12月7日上午,谢光义、谢光权两家再次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各两人受伤,其中谢光权构成轻微伤,其妻尹春兰构成轻伤,谢光义及其兄谢水权构成轻伤。目前尹春兰与谢光义仍在医院医治当中。我局于2017年12月30日收到谢光义等人的轻伤鉴定后将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洞口县公安局
2018年1月17日
2018-01-17 21:50:05